男子服刑期间殴打监管人员 换来徒刑二年
2014-12-10 16:46: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青海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吴兴国) 2006年8月,马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青海省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被青海省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2012年7月被西宁市法院裁定减刑二年,现在某监狱服刑。再有十六年,他就可刑满释放了。
2014年8月4日下午,马某与同监区服刑人员祁某在劳动时发生口角,祁某将此事报告给值班的彭警官,彭警官让祁某通知马某到值班席谈话,马某一听,火冒三丈,拿起一把螺丝刀追打祁某,彭警官闻讯赶来制止,马某怒不可遏,顿生歹念,竟然撕住彭警官,用螺丝刀向彭警官左颈部连刺两下,在继续行凶时被他人制服。
湟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在被关押期间,不思悔改,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且不服管教、殴打监管人员,致监管人员轻微伤,情节严重,应予惩处;但鉴于马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4年8月4日下午,马某与同监区服刑人员祁某在劳动时发生口角,祁某将此事报告给值班的彭警官,彭警官让祁某通知马某到值班席谈话,马某一听,火冒三丈,拿起一把螺丝刀追打祁某,彭警官闻讯赶来制止,马某怒不可遏,顿生歹念,竟然撕住彭警官,用螺丝刀向彭警官左颈部连刺两下,在继续行凶时被他人制服。
湟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在被关押期间,不思悔改,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且不服管教、殴打监管人员,致监管人员轻微伤,情节严重,应予惩处;但鉴于马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
责任编辑:李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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