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现行宪法的完善历程:颁布30多年进行4次大改
2014-12-04 09:47:23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朱宁宁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这部宪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进行了四次重大修改。从时间上来看,基本囊括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最主要历程。从内容上来看,基本描绘出了中国国家、社会三十多年的发展轨迹。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条,其中对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有5条,对宪法条文部分的修改有26条。总的来看,四次修改宪法部分内容,除对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总目标等作补充性修正外,大多集中在对现阶段经济制度的修正上,其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条文不止一次地进行修正,呈现出修正的渐进性。
“我国对现行宪法的修改,就其实质来说,是同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制度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回顾这四次修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张春生概括指出,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基本国情和国家根本任务、经济体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完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制度、基本治国方略等重大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
1988年宪法修正案 法律首次确认土地使用权商品化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传统观念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不断深入,逐渐形成新的认识,对改革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现行宪法在总结新中国成立3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计划经济模式作了基本肯定,但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现行宪法也突出了市场手段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市场机制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需要及时总结宪法实施中的经验,对促进市场经济发育的私营经济的补充作用予以充分肯定。
值得一提的是,1987年至1989年出现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为了使土地买卖合法,1988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因为1982年宪法在规定经济制度时有一个严重缺陷,那就是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条规定明确指出只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才是合法的。
在此背景下,1988年3月31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两条宪法修正案。其中,土地使用权商品化首次获得法律承认。
1993年宪法修正案 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地位
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党的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举行。这次会议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总结了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14年的实践经验。党的十四大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作了新概括,并将其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总纲。党的十四大报告还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了科学论述。会议作出确立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重要决策。
1993年2月14日,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实践,党中央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该建议的说明中明确指出,1982年制定的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宪法的有些规定已经同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必要修改和补充。
为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时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地位,在总结多年来宪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3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此为基础,宪法修正案还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和保障措施的若干规定,主要特点是仍然坚持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强化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民主管理以及重视经济立法和宏观调控的作用。
此外,1993年宪法修正案还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具体情况,对一些基本法律制度作出修改,突出强调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历史地位,该规定为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写人宪法作了很好的理论铺垫。
对于这次修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评价指出,它不仅仅是宪法条文的简单修改和变动,还是宪法实施要求的真实反映。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遵守宪法关于国家经济制度和经济活动原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依法改革活动,而不是非法的改革活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各项具体的经济体制改革措施都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1999年宪法修正案 用根本法确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在北京召开。大会不仅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还明确肯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对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形式和分配形式有了新的认识。
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后,如何将党的十五大所确立的基本精神及时地用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使之成为我国面向21世纪的基本国策,社会各界在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精神的基础上,结合依法治国的要求,相继提出修改宪法的动议。
中共中央提出,应当以党的十五大报告为依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并提出修改的原则,即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199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的建议,依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现行宪法的第三个修正案正式产生。
此次修宪虽然只有六条,但意义十分重大。有宪法学家分析认为,这标志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思想的进一步解放,既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又保证了宪法的适应性。把现代化建设的经验总结,通过修宪的程序载入根本法,使这些经验有了崇高的法律地位,受到宪法的保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把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又迈上一个新台阶。这充分表明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依法治国是在宪法下的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以尊重宪法的权威为核心的法治国家。没有宪法,就不可能有法治;不实施宪法,也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2004年宪法修正案 内容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004年修宪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发展阶段进行的。当时,全党全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取得重大进展,改革的不断深化极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深化,法治建设成绩显著。
此次修宪遵循的总原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使宪法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真正成为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作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本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凝聚了全党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表现,修宪呈现出几大特点:在党的领导下的修宪;充分发扬民主;遵照法定程序;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体现宪法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修宪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决定修不修宪、修什么和怎样修的基本准则。此次修宪正是由于宪法的人民性所决定的,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是一次非常成功的修宪。”已故著名宪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曾对2004年的这次修宪活动作出如是评价。他说,修宪能使宪法更好地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而是符合人民利益的。从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4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来看,无一不是关注到了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做到了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现行宪法通过四次必要的修正之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出了更加重要作用。从四次修宪的内容中不难看出,30多年来,宪法与改革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互动状态。这个互动,使我国的一些制度更加适应发展的需要,更加接近社会主义的本质。由于某些旧的制度、体制、机制被突破,释放出来的生产力呈现出勃勃生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人民从中不断得到实惠。
回顾过去,放眼未来。张春生说,可以预见,随着改革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今后对宪法中某些具体规定的修改,仍然是不可避免的。我们既要保持宪法的总体稳定,又不能用宪法把某些影响发展的具体制度固定下来。正确处理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的关系,我们的宪法将更有权威,我们的国家将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我国对现行宪法的修改,就其实质来说,是同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制度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回顾这四次修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张春生概括指出,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基本国情和国家根本任务、经济体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完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制度、基本治国方略等重大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
1988年宪法修正案 法律首次确认土地使用权商品化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传统观念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不断深入,逐渐形成新的认识,对改革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现行宪法在总结新中国成立3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计划经济模式作了基本肯定,但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现行宪法也突出了市场手段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市场机制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需要及时总结宪法实施中的经验,对促进市场经济发育的私营经济的补充作用予以充分肯定。
值得一提的是,1987年至1989年出现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为了使土地买卖合法,1988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因为1982年宪法在规定经济制度时有一个严重缺陷,那就是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条规定明确指出只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才是合法的。
在此背景下,1988年3月31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两条宪法修正案。其中,土地使用权商品化首次获得法律承认。
1993年宪法修正案 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地位
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党的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举行。这次会议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总结了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14年的实践经验。党的十四大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作了新概括,并将其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总纲。党的十四大报告还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了科学论述。会议作出确立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重要决策。
1993年2月14日,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实践,党中央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该建议的说明中明确指出,1982年制定的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宪法的有些规定已经同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必要修改和补充。
为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时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地位,在总结多年来宪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3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此为基础,宪法修正案还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和保障措施的若干规定,主要特点是仍然坚持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强化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民主管理以及重视经济立法和宏观调控的作用。
此外,1993年宪法修正案还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具体情况,对一些基本法律制度作出修改,突出强调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历史地位,该规定为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写人宪法作了很好的理论铺垫。
对于这次修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评价指出,它不仅仅是宪法条文的简单修改和变动,还是宪法实施要求的真实反映。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遵守宪法关于国家经济制度和经济活动原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依法改革活动,而不是非法的改革活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各项具体的经济体制改革措施都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1999年宪法修正案 用根本法确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在北京召开。大会不仅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还明确肯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对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形式和分配形式有了新的认识。
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后,如何将党的十五大所确立的基本精神及时地用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使之成为我国面向21世纪的基本国策,社会各界在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精神的基础上,结合依法治国的要求,相继提出修改宪法的动议。
中共中央提出,应当以党的十五大报告为依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并提出修改的原则,即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199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的建议,依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现行宪法的第三个修正案正式产生。
此次修宪虽然只有六条,但意义十分重大。有宪法学家分析认为,这标志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思想的进一步解放,既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又保证了宪法的适应性。把现代化建设的经验总结,通过修宪的程序载入根本法,使这些经验有了崇高的法律地位,受到宪法的保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把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又迈上一个新台阶。这充分表明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依法治国是在宪法下的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以尊重宪法的权威为核心的法治国家。没有宪法,就不可能有法治;不实施宪法,也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2004年宪法修正案 内容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004年修宪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发展阶段进行的。当时,全党全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取得重大进展,改革的不断深化极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深化,法治建设成绩显著。
此次修宪遵循的总原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使宪法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真正成为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作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本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凝聚了全党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表现,修宪呈现出几大特点:在党的领导下的修宪;充分发扬民主;遵照法定程序;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体现宪法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修宪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决定修不修宪、修什么和怎样修的基本准则。此次修宪正是由于宪法的人民性所决定的,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是一次非常成功的修宪。”已故著名宪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曾对2004年的这次修宪活动作出如是评价。他说,修宪能使宪法更好地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而是符合人民利益的。从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4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来看,无一不是关注到了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做到了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现行宪法通过四次必要的修正之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出了更加重要作用。从四次修宪的内容中不难看出,30多年来,宪法与改革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互动状态。这个互动,使我国的一些制度更加适应发展的需要,更加接近社会主义的本质。由于某些旧的制度、体制、机制被突破,释放出来的生产力呈现出勃勃生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人民从中不断得到实惠。
回顾过去,放眼未来。张春生说,可以预见,随着改革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今后对宪法中某些具体规定的修改,仍然是不可避免的。我们既要保持宪法的总体稳定,又不能用宪法把某些影响发展的具体制度固定下来。正确处理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的关系,我们的宪法将更有权威,我们的国家将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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