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好宪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谈1982年宪法
2014-12-03 17:35:24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朱磊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长期从事宪法学研究。主要著作有《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等。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隔32年,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将每年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
莫纪宏说,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四部宪法,这部现行宪法也是最好的一部宪法。它的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
“1982年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从多种角度详细地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设置国家机构,比较合理地配置了国家权力,并且在突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一系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宪法原则,具有自身鲜明的法律特征,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莫纪宏说。
莫纪宏详细介绍了1982年宪法的主要特点。
他谈到,一是现行宪法健全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现行宪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且通过将“一切国家权力”赋予“人民”,通过进一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通过保证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宪法职权,全面地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赖以建立的人民主权原则。二是现行宪法重申了国家机构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现行宪法在肯定各级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基础之上,又确立了国家机构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既要体现民主精神,又要有适当集中。三是现行宪法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相一致原则。宪法在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还坚持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这具体表现在宪法第二章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的基本义务”并列加以规定。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一些公民的权利既属于权利,又属于义务,例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行宪法还对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原则性要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各项规定,集中体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四是现行宪法确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现行宪法对特别行政区制度作出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上述规定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为香港、澳门和平回归祖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也为“和平统一祖国”提供了必要的宪法原则。五是现行宪法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1954年宪法所建立的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用于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宪法制度。现行宪法进一步完善了该项制度,从而有效地保障了我国境内各民族的和谐团结和发展。现行宪法全面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有力地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六是现行宪法建立了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了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现行宪法还建立了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作为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重要组织形式。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七是现行宪法突出了宪法的根本法的权威性。现行宪法特别重视宪法自身的根本法权威,强调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得到严格地遵守。八是现行宪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宪法对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不仅建立了科学和富有活力的政治制度,还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成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最可靠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莫纪宏说。
莫纪宏说,1982年宪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好的一部宪法,相对于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而言,不仅对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规定得最为具体和完善,而且也是在实践中实施状况最好的,目前仍然生效。
“依据宪法,我国的立法工作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莫纪宏谈到,1982年宪法对我国立法体制作了比较大的调整,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等。上述规定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依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至此,我国现行宪法所确定的加强立法工作,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得到了完全充分的体现。可以说,以立法法出台为标志,我国现行宪法的实施状况又提升了一个台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莫纪宏认为,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现行宪法在制定的时候就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宪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经验,相对于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来说,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一章放到了“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明确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突出了宪法“以人为本”的精神。2004年修宪,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同时还肯定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等等,这些措施都为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事实证明,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具有生命力的,所以,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根本法权威也得到了比较好的体现。”莫纪宏由衷地说。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隔32年,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将每年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
莫纪宏说,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四部宪法,这部现行宪法也是最好的一部宪法。它的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
“1982年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从多种角度详细地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设置国家机构,比较合理地配置了国家权力,并且在突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一系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宪法原则,具有自身鲜明的法律特征,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莫纪宏说。
莫纪宏详细介绍了1982年宪法的主要特点。
他谈到,一是现行宪法健全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现行宪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且通过将“一切国家权力”赋予“人民”,通过进一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通过保证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宪法职权,全面地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赖以建立的人民主权原则。二是现行宪法重申了国家机构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现行宪法在肯定各级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基础之上,又确立了国家机构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既要体现民主精神,又要有适当集中。三是现行宪法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相一致原则。宪法在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还坚持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这具体表现在宪法第二章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的基本义务”并列加以规定。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一些公民的权利既属于权利,又属于义务,例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行宪法还对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原则性要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各项规定,集中体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四是现行宪法确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现行宪法对特别行政区制度作出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上述规定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为香港、澳门和平回归祖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也为“和平统一祖国”提供了必要的宪法原则。五是现行宪法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1954年宪法所建立的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用于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宪法制度。现行宪法进一步完善了该项制度,从而有效地保障了我国境内各民族的和谐团结和发展。现行宪法全面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有力地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六是现行宪法建立了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了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现行宪法还建立了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作为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重要组织形式。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七是现行宪法突出了宪法的根本法的权威性。现行宪法特别重视宪法自身的根本法权威,强调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得到严格地遵守。八是现行宪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宪法对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不仅建立了科学和富有活力的政治制度,还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成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最可靠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莫纪宏说。
莫纪宏说,1982年宪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好的一部宪法,相对于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而言,不仅对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规定得最为具体和完善,而且也是在实践中实施状况最好的,目前仍然生效。
“依据宪法,我国的立法工作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莫纪宏谈到,1982年宪法对我国立法体制作了比较大的调整,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等。上述规定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依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至此,我国现行宪法所确定的加强立法工作,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得到了完全充分的体现。可以说,以立法法出台为标志,我国现行宪法的实施状况又提升了一个台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莫纪宏认为,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现行宪法在制定的时候就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宪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经验,相对于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来说,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一章放到了“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明确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突出了宪法“以人为本”的精神。2004年修宪,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同时还肯定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等等,这些措施都为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事实证明,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具有生命力的,所以,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根本法权威也得到了比较好的体现。”莫纪宏由衷地说。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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