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等抢劫案
2014-11-24 15:26: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4日,被告人单某等4人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闲逛时,见任某、谢某途经此处,遂先后将两人拦下,采用打耳光、脚踢及言语威胁等方法,劫得任某人民币200余元、谢某人民币100余元。后4名被告人又将任某、谢某两人带上一辆出租车,以借打电话为由,抢得任某价值人民币190余元的手机一部,谢某价值人民币500余元的手机一部。
2010年4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单某等3人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以被害人金某欺负单某的朋友为由,强行将金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一树林内,3名被告人采用打耳光、脚踢及言语威胁等方法,劫得金某人民币20余元、价值人民币430余元的手机一部等财物。
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任某、谢某报案后,于2010年5月12日将四被告人抓获,并缴获上述赃物。被告人单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审理中,单某的家属自愿代其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等人共同采用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单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系初、偶犯,且本案中实施抢劫的动机和目的并不明显,主观恶性小,对被害人伤害后果较轻。到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且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家属积极交纳罚金。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本案的具体情节,考虑到对非沪籍未成年被告人平等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原则,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案例评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依法适度扩大了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使本地籍和非本地籍的未成年被告人获得了法律的平等对待。对适用非监禁刑的非本地籍未成年罪犯,通过与其暂住地的社区矫正部门联系,邀请矫正社工参与公开宣判工作,并由其当庭向被告人说明适用非监禁刑阶段的管教措施,确保非监禁刑适用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对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年4月24日,被告人单某等4人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闲逛时,见任某、谢某途经此处,遂先后将两人拦下,采用打耳光、脚踢及言语威胁等方法,劫得任某人民币200余元、谢某人民币100余元。后4名被告人又将任某、谢某两人带上一辆出租车,以借打电话为由,抢得任某价值人民币190余元的手机一部,谢某价值人民币500余元的手机一部。
2010年4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单某等3人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以被害人金某欺负单某的朋友为由,强行将金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一树林内,3名被告人采用打耳光、脚踢及言语威胁等方法,劫得金某人民币20余元、价值人民币430余元的手机一部等财物。
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任某、谢某报案后,于2010年5月12日将四被告人抓获,并缴获上述赃物。被告人单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审理中,单某的家属自愿代其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等人共同采用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单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系初、偶犯,且本案中实施抢劫的动机和目的并不明显,主观恶性小,对被害人伤害后果较轻。到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且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家属积极交纳罚金。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本案的具体情节,考虑到对非沪籍未成年被告人平等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原则,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案例评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依法适度扩大了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使本地籍和非本地籍的未成年被告人获得了法律的平等对待。对适用非监禁刑的非本地籍未成年罪犯,通过与其暂住地的社区矫正部门联系,邀请矫正社工参与公开宣判工作,并由其当庭向被告人说明适用非监禁刑阶段的管教措施,确保非监禁刑适用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对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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