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等12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4-11-24 16:08: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2010年,蔡某杰纠集蓝某豪、黄某钧、何某峰(均另案处理)带领各自势力范围的人员联合组成“联盟”,通过替人打架及在广州市多所中学收取保护费获取经济来源,长期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组织成员较为固定,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蔡某杰、蓝某豪为组织、领导者,以陆某某等多名未成年人为参加者。参加成员相对固定,层级明确,犯意沟通由上到下、犯罪分工默契,互为纠合、互为支撑,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性质相对集中,犯罪指向对象相对明确,即拉拢、强迫在校学生加入、交纳保护费用,有组织、有准备地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及校园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社团符合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鉴于陆某某等12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陆某某等12人均属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涉黑问题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由个体犯罪、偶然犯罪向共同犯罪、组织化、常态化犯罪转化,不少涉黑犯罪案件中开始出现未成年罪犯的身影。一些地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本案的“联盟”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通过拉拢、强迫在校学生加入的方式发展成员。未成年人涉黑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犯罪形式,其社会危害大,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泛,对家庭生活的影响、社会秩序的破坏及国家健康发展有着更深、更远的损害,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2010年,蔡某杰纠集蓝某豪、黄某钧、何某峰(均另案处理)带领各自势力范围的人员联合组成“联盟”,通过替人打架及在广州市多所中学收取保护费获取经济来源,长期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组织成员较为固定,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蔡某杰、蓝某豪为组织、领导者,以陆某某等多名未成年人为参加者。参加成员相对固定,层级明确,犯意沟通由上到下、犯罪分工默契,互为纠合、互为支撑,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性质相对集中,犯罪指向对象相对明确,即拉拢、强迫在校学生加入、交纳保护费用,有组织、有准备地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及校园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社团符合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鉴于陆某某等12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陆某某等12人均属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涉黑问题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由个体犯罪、偶然犯罪向共同犯罪、组织化、常态化犯罪转化,不少涉黑犯罪案件中开始出现未成年罪犯的身影。一些地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本案的“联盟”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通过拉拢、强迫在校学生加入的方式发展成员。未成年人涉黑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犯罪形式,其社会危害大,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泛,对家庭生活的影响、社会秩序的破坏及国家健康发展有着更深、更远的损害,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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