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荣、郭某辉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4-11-24 16:00: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郭某荣(时年17岁)经被告人郭某辉(时年17岁,系某中专在读生)介绍,一同乘车至福建省惠安县一KTV附近。郭某荣以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1包重约16克的氯胺酮(俗称“K粉”),并与郭某辉一同带至泉州市泉港区。途中,郭某荣从购买的氯胺酮中取出一小部分供郭某辉吸食。后郭某荣将氯胺酮分成80小包,并将其中的50小包分别售卖,共得款人民币900元。2011年11月29日,郭某荣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乘坐的轿车上扣押氯胺酮11包(共2.16克)及人民币187元。
(二)裁判结果
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辉明知郭某荣在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其购买并共同运输氯胺酮16克,郭某荣将其中部分氯胺酮多次贩卖给他人,郭某荣、郭某辉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系共同犯罪,且郭某荣的行为属情节严重。郭某荣、郭某辉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郭某荣、郭某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某荣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对郭某荣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郭某荣减轻处罚,依法对郭某辉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郭某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在校生居间介绍贩毒者购买并共同运输毒品的案例,争议焦点在于以免费吸食毒品为好处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近年来,一些在读的学生因交友不慎误吸食毒品,或出于好奇吸食毒品,从而染上毒瘾。由于缺少稳定的资金来源,在生活费花完后,他们只能铤而走险筹集毒资,想方设法获取毒品,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011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郭某荣(时年17岁)经被告人郭某辉(时年17岁,系某中专在读生)介绍,一同乘车至福建省惠安县一KTV附近。郭某荣以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1包重约16克的氯胺酮(俗称“K粉”),并与郭某辉一同带至泉州市泉港区。途中,郭某荣从购买的氯胺酮中取出一小部分供郭某辉吸食。后郭某荣将氯胺酮分成80小包,并将其中的50小包分别售卖,共得款人民币900元。2011年11月29日,郭某荣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乘坐的轿车上扣押氯胺酮11包(共2.16克)及人民币187元。
(二)裁判结果
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辉明知郭某荣在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其购买并共同运输氯胺酮16克,郭某荣将其中部分氯胺酮多次贩卖给他人,郭某荣、郭某辉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系共同犯罪,且郭某荣的行为属情节严重。郭某荣、郭某辉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郭某荣、郭某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某荣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对郭某荣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郭某荣减轻处罚,依法对郭某辉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郭某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在校生居间介绍贩毒者购买并共同运输毒品的案例,争议焦点在于以免费吸食毒品为好处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近年来,一些在读的学生因交友不慎误吸食毒品,或出于好奇吸食毒品,从而染上毒瘾。由于缺少稳定的资金来源,在生活费花完后,他们只能铤而走险筹集毒资,想方设法获取毒品,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责任编辑:侯裕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