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法推进粮食节约减损 建粮食安全监测制度
2014-11-21 15:32:08 | 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对2012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粮食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在就修改后的《粮食法(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推进粮食节约减损,送审稿规定了节约减损的措施和制度;此外,送审稿还明确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被污染粮食处置制度。
送审稿分为总则、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粮食生产积极性保护、粮食流通与经营、粮食消费与节约、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调控与储备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10章,共84条,设立了9项主要制度。
送审稿规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决定粮食价格,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领域对社会公开、公平开放,各类市场主体履行同等义务。
在生产积极性保护方面,送审稿从粮食生产补贴、奖励和价格支持制度,金融支持,粮食生产保险,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等方面作出规定,以保护和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发展粮食生产的“两个积极性”。
此外,为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和有序流通,送审稿规定,对粮食收购、加工实行许可,对粮食储存实行备案,建立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并规定了粮食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定规则、履行的法定义务。
送审稿还明确了粮食节约减损制度。由于中国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损失损耗比较严重,餐桌上的浪费更是惊人。为推进粮食节约减损,送审稿设立专章,从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减少农户储粮以及储存、运输、加工、餐饮等环节损失浪费,加强节粮减损技术研发和推广使用等方面,规定了节约减损的措施和制度。
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方面,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送审稿从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体系和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加强粮食产地保护和生产环境监测,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被污染粮食处置制度,建立了粮食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确保粮食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至关重要。结合近些年来粮食宏观调控实践,送审稿对粮食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措施作出规定,包括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保护性收储、定向销售、储备吞吐、进出口、深加工用粮规模调控,以及完善储备粮管理、粮食应急、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外资并购境内粮食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等。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粮食安全责任,是粮食法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送审稿规定,“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出了规定。为确保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得到落实,送审稿规定,“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耕地、水资源保护和粮食生产、储备、供应、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送审稿分为总则、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粮食生产积极性保护、粮食流通与经营、粮食消费与节约、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调控与储备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10章,共84条,设立了9项主要制度。
送审稿规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决定粮食价格,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领域对社会公开、公平开放,各类市场主体履行同等义务。
在生产积极性保护方面,送审稿从粮食生产补贴、奖励和价格支持制度,金融支持,粮食生产保险,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等方面作出规定,以保护和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发展粮食生产的“两个积极性”。
此外,为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和有序流通,送审稿规定,对粮食收购、加工实行许可,对粮食储存实行备案,建立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并规定了粮食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定规则、履行的法定义务。
送审稿还明确了粮食节约减损制度。由于中国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损失损耗比较严重,餐桌上的浪费更是惊人。为推进粮食节约减损,送审稿设立专章,从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减少农户储粮以及储存、运输、加工、餐饮等环节损失浪费,加强节粮减损技术研发和推广使用等方面,规定了节约减损的措施和制度。
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方面,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送审稿从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体系和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加强粮食产地保护和生产环境监测,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被污染粮食处置制度,建立了粮食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确保粮食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至关重要。结合近些年来粮食宏观调控实践,送审稿对粮食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措施作出规定,包括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保护性收储、定向销售、储备吞吐、进出口、深加工用粮规模调控,以及完善储备粮管理、粮食应急、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外资并购境内粮食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等。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粮食安全责任,是粮食法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送审稿规定,“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出了规定。为确保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得到落实,送审稿规定,“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耕地、水资源保护和粮食生产、储备、供应、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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