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财产权益制度 加强妇女权益保障
——河南嵩县法院关于留守妇女司法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
2014-11-13 08:42: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 作者:马旭升 赵林林 唐艳玲
  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留守妇女成为一个特殊而庞大的社会群体,并且已经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课题组通过开展社会调查等调研,对辖区留守妇女法律维权难题进行分析,从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对如何保护留守妇女权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一、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情况调查

  通过开展社会问卷调查,嵩县每年外出务工人员达15万余人,外出务工人员占全县人口的25.86%,外出务工人员中男性占85%。在对全县16个乡镇5000名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入户问卷调查中,农村留守妇女中年龄在20到45岁的占80.08%,45到60岁之间占17.24%;初中以下学历占67.06%,高中以上文化占32.94%;从事农业生产的占73%,从事养殖业的占18%,从事零售业、小个体户的占7%。另外,83.08%的留守妇女缺乏安全感,遇到困难有71.81%的人会求助亲戚朋友,寻求法律保护的仅为27%,遇到家庭暴力选择报警的仅为5.88%,因家庭暴力选择离婚的只有2.75%。

  二、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维权困境

  1.婚姻权益维持难。尽管留守妇女在农村承担起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农业耕作等家庭重任,但是由于长期异地分居、缺乏感情交流等原因,农村留守妇女离婚呈逐年上升趋势。通过对该院近年来留守妇女涉诉案件数据分析,2010年受理留守妇女离婚案件110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为16.84%;2011年受理留守妇女离婚案件226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为21.96%;2012年受理留守妇女离婚案件351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为26.59%;2013年受理留守妇女离婚案件436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为28.51%。该类离婚案件中,农村留守妇女为被告的占79.38%,离婚原因主要为:男方婚外情占37%、闪婚占22%、婆媳关系恶化占13%、其他原因占28%。

  2.财产权益保护难。一是分割共同财产处于劣势。由于农村仍然沿袭着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妇女对家庭财产了解和掌握较少,离婚时男方隐匿、转移财产,甚至虚构债务现象普遍。二是居住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婚内住房一般在男方宅基地上房产, 离婚时难以分割,同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离婚妇女也难以被接受让长期在娘家居住。离婚后,留守妇女面临居无定所的困境。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实现。我国“从夫居”婚姻家庭模式,使得离婚留守妇女在争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存在传统观念障碍,在离婚诉讼中,留守妇女提出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足10%。

  3.诉讼权益维护难。一是送达难。男方长期在外务工,人户分离,地址、联系方式频繁更换,居无定所,并且刻意规避送达,导致送达难。二是举证难。农村留守妇女文化程度偏低,缺乏法律知识、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因不会举证、无人作证等举证不力,承担不力后果。三是执行难。留守妇女社会交往能力低、独立参与诉讼、执行能力不足,难以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

  三、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维权的建议

  1.从立法上完善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制度。

  一是建立婚内经济帮助制度。根据留守妇女婚内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经济水平、谋生能力、居住情况、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确定经济帮助的标准、方式及期限。经济帮助方式可以适用一次性经济补偿、重大疾病帮助等。鉴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人身依赖性,对于离婚经济帮助的司法救济,原则上在离婚时一并提出,以单独起诉为例外。

  二是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细化离婚赔偿条件、拓宽离婚赔偿范围,除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种情形外,将卖淫,嫖娼,通奸及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涉及性犯罪的行为列入赔偿范围。同时,建议通过立法将赔偿数额按照家庭共同资产的一定比例(30%-40%)予以规范化。

  2.在司法程序上加强对留守妇女权益保障。

  一是建立证据运用特殊程序。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留守妇女予以制度倾斜外,在调查取证方面,法官要变被动为主动,在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线索,自己因主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只要法官认为对案件判决确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积极调查取证,保证客观、公正地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

  二是规范务工人员信息管理。加强进城务工人员信息管理,对务工人员的现住址、工作单位进行信息录入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平台,实现异地联网查询。完善法院执行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对下落不明、恶意逃避送达、规避执行等当事人的信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发布,确保异地法院也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当事人动态。对于异地执行、送达的,加强与其他法院协作,视情况委托执行、异地送达。

  三是提高农村妇女独立能力。一要拓展政府职能,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创业扶助,在农村建立妇女之家、农民学校,培养农村妇女创业技能,帮助农村妇女发展特色种养业等致富产业,增强农村留守妇女自立自强的信心。二要鼓励农村妇女参与社会活动,增强其社会交往能力。通过建立农村文化载体,丰富农村妇女社会生活,使其乐意走出家庭,自觉走进社会,在社会交往中,培养其为人处世的能力。

  四是健全农村妇女服务体系。完善婚内人身侵权社会保护责任制,建立村委会、公安机关、妇联会等职能部门的留守妇女接受报案或求助责任制。建立社会联动机制,基层法院应加强与妇联、司法行政等部门合作,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维权能力。建立农村留守妇女救助中心,融合共青团、妇联、律师专业部门资源,对于诉讼能力弱、经济困难的留守妇女予以免费援助,确保她们能够正确使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课题组成员:马旭升 赵林林 唐艳玲)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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