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蒲城大巴爆炸案宣判 女子帮父杀母获刑15年
2014-11-06 14:57:13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冀浩凡 马智峰
陕西省渭南市中院6日向中新网记者证实,发生于今年1月,致5死25伤的陕西蒲城大巴车爆炸案已宣判。实施爆炸者之女,被告人党某萌以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2014年1月5日,一辆由西安市发往渭南市蒲城县的大巴车在临进站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包括犯罪嫌疑人党赵飞在内的5人死亡,25名乘客受伤。警方调查发现,爆炸系党赵飞因家庭矛盾,欲炸死其妻子樊某茹引起。事发时,樊某茹因未与党赵飞同坐,得以幸免。
党赵飞的女儿党某萌,在知其父亲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母亲时,为父亲购买电池、钟表等爆炸装置,并提供其资金,查询车辆发车时间。党某萌被依法刑拘。
2014年9月22日,陕西渭南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检方指控,被告人党某萌在明知其父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母亲樊某茹时,仍为党赵飞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判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4年1月5日蒲城大巴车爆炸案之前,党赵飞还曾对其妻子实施过两次爆炸犯罪,皆未遂。
2014年11月4日,渭南市中院对被告人党某萌爆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在整个爆炸犯罪过程中,党某萌在其父唆使下,为其提供资金、查询车辆发车情况、购买钟表、电池等爆炸装置所需辅材。党某萌在主观上和党赵飞有着共同的犯意,客观上造成了多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党某萌构成爆炸罪的共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间接帮助其父实施犯罪,对爆炸时给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检方指控被告人党某萌犯爆炸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党某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党某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判决宣布后,被告人党某萌当庭未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2014年1月5日,一辆由西安市发往渭南市蒲城县的大巴车在临进站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包括犯罪嫌疑人党赵飞在内的5人死亡,25名乘客受伤。警方调查发现,爆炸系党赵飞因家庭矛盾,欲炸死其妻子樊某茹引起。事发时,樊某茹因未与党赵飞同坐,得以幸免。
党赵飞的女儿党某萌,在知其父亲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母亲时,为父亲购买电池、钟表等爆炸装置,并提供其资金,查询车辆发车时间。党某萌被依法刑拘。
2014年9月22日,陕西渭南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检方指控,被告人党某萌在明知其父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母亲樊某茹时,仍为党赵飞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判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4年1月5日蒲城大巴车爆炸案之前,党赵飞还曾对其妻子实施过两次爆炸犯罪,皆未遂。
2014年11月4日,渭南市中院对被告人党某萌爆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在整个爆炸犯罪过程中,党某萌在其父唆使下,为其提供资金、查询车辆发车情况、购买钟表、电池等爆炸装置所需辅材。党某萌在主观上和党赵飞有着共同的犯意,客观上造成了多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党某萌构成爆炸罪的共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间接帮助其父实施犯罪,对爆炸时给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检方指控被告人党某萌犯爆炸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党某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党某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判决宣布后,被告人党某萌当庭未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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