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4-11-03 10:35:30
  • 发布会现场
  •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中国法院网讯 (周利航)      11月3日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下一步工作安排。


    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机构设置、案件管辖、法官任命等做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决定》颁布后立即启动《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起草工作。在综合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多次讨论修改和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共8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其中的最大亮点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精神,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部署、保障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接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将从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进程、落实知识产权法院的各项改革措施、加强知识产权法院配套制度的建设以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方面继续开展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全文)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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