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有条件的法院应设立涉军案件立案窗口
2014-11-01 07:42:51 | 来源:中国新闻网
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对加强新时期、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涉军维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值此《意见》发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该负责人称,有需求、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设立涉军案件立案窗口,加强诉讼引导。
以下为答问全文:
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部指导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司法保障的历史重任。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处理涉军纠纷的重要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对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做好涉军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将涉军维权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常抓不懈,紧贴部队官兵维权需要,积极履职尽能,不断探索创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司法拥军活动,有力服务和保障了国防和军队建设。
今年4月,中央政法委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对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战略部署,妥善解决涉军矛盾纠纷,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维护部队和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落实中央政法委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加强新形势下涉军维权工作力度,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人民法院涉军维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深入调研和反复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意见》。《意见》的出台,将对人民法院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人民司法涉军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涉军纠纷案件相比较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类型案件,具有比较突出的特点,《意见》在涉军案件审理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意见》从案件受理、司法救助、案件审理、诉讼保障、纠纷调解、裁判执行、司法服务等多个方面,对涉军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以及相关纠纷的诉讼外化解等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案件受理方面,《意见》要求,要继续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的要求,准确确定涉军案件的受理和管辖范围。有需求、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设立涉军案件立案窗口,加强诉讼引导。对边海防和驻地偏远的部队及军人军属,可以通过上门、远程、信函、传真等多种方式立案。司法救助方面,《意见》要求,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案件,要积极落实司法救助政策,依法准许其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军人、军属,要主动协调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审理方面,《意见》要求,严厉打击侵害国防利益犯罪,依法严惩涉军造假犯罪,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涉军民事案件,特别要审慎解决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重大纠纷案件,依法为军队核心产业、军工企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司法支持,保障优势资源依法依规应用于充实核心国防力量。诉讼保障方面,《意见》要求,切实保障诉讼绿色通道畅通,积极开展巡回审判,结合各地实际和特点,通过建立驻军巡回办案点、开设“假日法庭”、实施远程视频开庭等方式,及时就地调处涉军纠纷。纠纷调解方面,《意见》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强化涉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充分运用军地资源,积极选聘军人、复退转业军人、军属担任人民陪审员、特约调解员等,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对重大涉军案件,要积极协调人民武装部、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等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调解工作。裁判执行方面,《意见》提出,有需求、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涉军案件执行机构、确定相对固定的执行人员,提高案件执行效率,保障案件执行效果。司法服务方面,《意见》要求,各地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和丰富宣传教育的手段载体,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法制观念,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开设涉军纠纷法律咨询电话、网站专栏、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向部队、军人军属发放“维权服务联系卡”,设置驻军部队司法信箱等方式,为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维权提供司法服务。
问:组织领导和审判管理是做好涉军审判工作的重要保障,《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涉军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此类纠纷案件审判管理等,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加强组织领导,是推动人民法院涉军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和支持下,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科学统筹审判工作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关系,自觉将涉军案件审判纳入司法拥军范畴,作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要从涉军维权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办公有场所、办案有装备、办事有经费的要求,不断提升物质保障水平。全力支持军事法院做好涉军维权工作,有序推进军地法院之间内部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重大涉法问题调查研究互助和资料互通,合力推动工作发展。建立健全完善的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审判管理水平,是人民法院涉军审判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保障。《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研究解决涉军审判重大问题的工作制度,密切军地协作。在新形势下,要注重探索建立和完善涉军案件统计制度,积极探索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促进涉军案件审判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意见》还对加强涉军审判工作考评,落实奖惩制度等具体方面做出了规定。
以下为答问全文:
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部指导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司法保障的历史重任。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处理涉军纠纷的重要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对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做好涉军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将涉军维权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常抓不懈,紧贴部队官兵维权需要,积极履职尽能,不断探索创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司法拥军活动,有力服务和保障了国防和军队建设。
今年4月,中央政法委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对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战略部署,妥善解决涉军矛盾纠纷,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维护部队和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落实中央政法委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加强新形势下涉军维权工作力度,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人民法院涉军维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深入调研和反复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意见》。《意见》的出台,将对人民法院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人民司法涉军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涉军纠纷案件相比较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类型案件,具有比较突出的特点,《意见》在涉军案件审理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意见》从案件受理、司法救助、案件审理、诉讼保障、纠纷调解、裁判执行、司法服务等多个方面,对涉军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以及相关纠纷的诉讼外化解等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案件受理方面,《意见》要求,要继续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的要求,准确确定涉军案件的受理和管辖范围。有需求、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设立涉军案件立案窗口,加强诉讼引导。对边海防和驻地偏远的部队及军人军属,可以通过上门、远程、信函、传真等多种方式立案。司法救助方面,《意见》要求,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案件,要积极落实司法救助政策,依法准许其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军人、军属,要主动协调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审理方面,《意见》要求,严厉打击侵害国防利益犯罪,依法严惩涉军造假犯罪,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涉军民事案件,特别要审慎解决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重大纠纷案件,依法为军队核心产业、军工企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司法支持,保障优势资源依法依规应用于充实核心国防力量。诉讼保障方面,《意见》要求,切实保障诉讼绿色通道畅通,积极开展巡回审判,结合各地实际和特点,通过建立驻军巡回办案点、开设“假日法庭”、实施远程视频开庭等方式,及时就地调处涉军纠纷。纠纷调解方面,《意见》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强化涉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充分运用军地资源,积极选聘军人、复退转业军人、军属担任人民陪审员、特约调解员等,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对重大涉军案件,要积极协调人民武装部、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等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调解工作。裁判执行方面,《意见》提出,有需求、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涉军案件执行机构、确定相对固定的执行人员,提高案件执行效率,保障案件执行效果。司法服务方面,《意见》要求,各地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和丰富宣传教育的手段载体,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法制观念,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开设涉军纠纷法律咨询电话、网站专栏、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向部队、军人军属发放“维权服务联系卡”,设置驻军部队司法信箱等方式,为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维权提供司法服务。
问:组织领导和审判管理是做好涉军审判工作的重要保障,《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涉军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此类纠纷案件审判管理等,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加强组织领导,是推动人民法院涉军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和支持下,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科学统筹审判工作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关系,自觉将涉军案件审判纳入司法拥军范畴,作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要从涉军维权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办公有场所、办案有装备、办事有经费的要求,不断提升物质保障水平。全力支持军事法院做好涉军维权工作,有序推进军地法院之间内部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重大涉法问题调查研究互助和资料互通,合力推动工作发展。建立健全完善的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审判管理水平,是人民法院涉军审判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保障。《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研究解决涉军审判重大问题的工作制度,密切军地协作。在新形势下,要注重探索建立和完善涉军案件统计制度,积极探索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促进涉军案件审判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意见》还对加强涉军审判工作考评,落实奖惩制度等具体方面做出了规定。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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