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损害商业信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新快报》原记者陈永洲一审获刑一年十个月
2014-10-18 09:29: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曾妍
10月17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永洲损害商业信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卓志强损害商业信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永洲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永洲犯罪所得3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卓志强因犯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陈永洲在其供职的广东新快报社发行的《新快报》上署名发表了《中联重科大施财技 半年利润“虚增”逾7亿》、《子公司成立未满月即遭“打折”甩卖 中联重科被指利益输送》、《一年花掉5.13亿元广告费 中联重科畸形营销高烧不退》、《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 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等多篇不实报道,其中《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 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由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共同撰写。上述不实报道经《新快报》发表后,被多家网站转载,造成重大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另外,被告人陈永洲在任广东新快报社经济中心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害企业商业信誉,于2013年5月28日收受他人人民币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告人陈永洲身为广东新快报社的记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在该案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及其他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陈永洲在其供职的广东新快报社发行的《新快报》上署名发表了《中联重科大施财技 半年利润“虚增”逾7亿》、《子公司成立未满月即遭“打折”甩卖 中联重科被指利益输送》、《一年花掉5.13亿元广告费 中联重科畸形营销高烧不退》、《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 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等多篇不实报道,其中《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 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由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共同撰写。上述不实报道经《新快报》发表后,被多家网站转载,造成重大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另外,被告人陈永洲在任广东新快报社经济中心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害企业商业信誉,于2013年5月28日收受他人人民币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告人陈永洲身为广东新快报社的记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在该案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及其他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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