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汉为灭鼠造枪支 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获刑
2014-08-15 09:57: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宾阳频道 | 作者:郑寿文 李珊
8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件,八旬老汉连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12月,被告人连某自行到宾阳县商贸城和“老银行”等处购买铁管、枪机、“鱼嘴”、枪托等配件,然后回到家中利用自有的工具对买回的配件进行打磨和加工,成功组装砂枪数支。后经群众举报,宾阳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到连某家中检查,当场缴获成品砂枪6支、半成品枪柄2支、枪机2支及制造工具14件。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连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查,连某制造枪支的动机是打老鼠,以防止庄稼遭受老鼠侵害,其制造的枪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缴,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连某年近八十,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定条件,故依法判处被告人连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12月,被告人连某自行到宾阳县商贸城和“老银行”等处购买铁管、枪机、“鱼嘴”、枪托等配件,然后回到家中利用自有的工具对买回的配件进行打磨和加工,成功组装砂枪数支。后经群众举报,宾阳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到连某家中检查,当场缴获成品砂枪6支、半成品枪柄2支、枪机2支及制造工具14件。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连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查,连某制造枪支的动机是打老鼠,以防止庄稼遭受老鼠侵害,其制造的枪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缴,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连某年近八十,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定条件,故依法判处被告人连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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