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2014-08-05 15:35: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朦朦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对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五种情形作了规定,下面提出三种容易存在或出现问题的情形及对策: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法庭证据。这种证据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案件现场状况进行记录形成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一般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制作。在实践中,制作笔录时往往只有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或者第三人对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真实性提出异议,就形成一对一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补充的情况下,很难使法官内心产生确信。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是:

  1、该项规定没有对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条件作出限制,也就是说,允许原告或第三人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因此对被告行政机关来说,制作现场笔录的执法人员都要做好出庭准备。

  2、法庭在对执法人员询问好时,应当围绕原告或者第三人认为合法性或真实性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询问时要特别注意有关细节问题,作出认定判断时,要注意行政执法人员对细节问题的回答是否前后一致。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行政机关扣押行政相对人财产的,应当让行政相对人在扣押清单上签字。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扣押清单上若有行政相对人的签名,若能确认该清单和签名的真实性,法庭一般可以认定扣押财产的品种和数量。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有些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清单上没有当事人的签名,由此导致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数量产生争议。类似问题出现的原因有二:

  1、行政相对人不愿意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拒绝在清单上签字;

  2、因行政执法人员疏忽或其他原因。在执法过程中未让行政相对人在清单上签字。此种情况下,要求行政相对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庭在进行质证时一是要重点审查行政相对人没有在清单上签字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有无第三者在场,若有第三者在场,应将第三者与原、被告的陈述对照、分析。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才可以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不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基于某种需要委托或者雇佣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机关管理活动,从而导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原告或者第三人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法庭要求该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法庭查清其身份的合法性。在庭审中,法庭就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是否合法问题,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质证时,应当要求其陈述其所在工作单位、职务、是否经过被告行政机关的授权等问题,并可以要求其向法庭提供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证件。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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