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如何在域外办理委托手续?
2014-07-28 14:25: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海发宣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逐渐增多,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在诉讼程序进行中身在域外,而案件当事人常常因委托手续存在瑕疵而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案件的正常审理。那么在域外办理委托手续需要经过哪些必要程序?下面我们提供两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中国籍公民在国外
张女士与王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随后双方同去澳大利亚悉尼生活。由于感情不合,2011年张女士返回中国,而王先生一直留在悉尼。2014年,张女士以两人长期分居、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其与王先生的婚姻关系。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其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回国,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三款的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王先生需要到中国驻悉尼总领事馆办理公证的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办好后,可以直接邮寄至法院,也可以由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给法院。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
2013年,张先生与王女士(加拿大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向王女士支付了房款,而王女士未与张先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即返回加拿大。后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王女士本人因故无法到中国应诉,打算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王女士是加拿大国籍,其在加拿大办理委托手续应当先到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然后到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办理认证。因为此类委托手续中一般会有外文内容,因此需要到我国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再将委托书原件及翻译件提交给法院。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国籍公民在国外
张女士与王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随后双方同去澳大利亚悉尼生活。由于感情不合,2011年张女士返回中国,而王先生一直留在悉尼。2014年,张女士以两人长期分居、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其与王先生的婚姻关系。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其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回国,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三款的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王先生需要到中国驻悉尼总领事馆办理公证的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办好后,可以直接邮寄至法院,也可以由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给法院。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
2013年,张先生与王女士(加拿大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向王女士支付了房款,而王女士未与张先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即返回加拿大。后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王女士本人因故无法到中国应诉,打算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王女士是加拿大国籍,其在加拿大办理委托手续应当先到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然后到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办理认证。因为此类委托手续中一般会有外文内容,因此需要到我国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再将委托书原件及翻译件提交给法院。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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