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星、周兰兰当庭对峙破口大骂 唐慧加入争吵
2014-07-26 11:58:44 | 来源:中国新闻网-成都商报 | 作者:王毅
新闻背景
2006年,唐慧11岁女儿乐乐被人卖到了“柳情缘休闲中心”。女老板秦星逼其卖淫。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处秦星死刑。之后,最高法未核准秦星死刑。最高法给出两个解释,1、两人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2、本案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秦星在看守所期间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
25日上午8点30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秦星强迫卖淫、组织卖淫二审重审案。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17点30分,只在中午进行了短暂休庭。
25日上午庭审,仅对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的事实进行审理。双方对周兰兰是否自杀,秦星是否在第一时间施救,秦星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等关键问题分歧较大,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庭上气氛一度十分紧张。秦星与“被救者”周兰兰在庭上对质时,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最后情绪失控破口大骂,在庭下旁听的唐慧也加入争吵,后被审判长制止。
法庭将择期宣判。
秦星称救了同监人员周兰兰
法庭宣布:根据最高法院裁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诉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二审法院重审的,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
25日的庭审,争议的焦点是:秦星是否有制止周兰兰自杀的立功行为。
检方认为,2007年6月12日,有多名人员看到,当时有人从厕所拿出了两件打结的囚衣,而这正是同监室周兰兰在厕所自杀时所用。
当事人秦星称,管教干警交待要特别关注周兰兰,防止她自杀。因此她一直在注意周兰兰。秦星称,周兰兰用囚衣挂在厕所的钢筋上自杀,被秦星发现。秦星一边叫人,一边和汪某一同进入厕所,随后又有好几人进来施救。秦星称,当时周兰兰闭着眼睛一动不动,脖子上有明显的红色勒痕。
检方出示了同监人员的笔录,同监的唐某某等人称,看到了周兰兰被秦星解救。
周兰兰否认秦星施救
周兰兰出庭作证时,否认自杀,更否认秦星施救。秦星与周兰兰对质时,双方均情绪激动,进而变成破口大骂。在庭下旁听的唐慧也控制不住情绪,加入了双方的骂战,后被审判长制止。
庭审中,合议庭就秦星是否阻止周兰兰自杀的有关事实、证据进行了评议,庭上气氛一度很紧张。法庭决定对此案择期宣判。
质疑
周兰兰是摔倒还是上吊自杀
检察人员向法庭播放了事发当天看守所的监控视频。检察人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视频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秦星是否有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的行为”的关联性异议较大。
唐慧女儿乐乐的律师吴布达说,秦星并没有关注周兰兰,周兰兰也没有自杀。周兰兰进厕所后一直有人进出,周兰兰被抬出后,没有人救助她。
吴布达认为,周兰兰之前就很虚弱,因此被抬出厕所时很虚弱也是正常的。
乐乐的另一位律师斯伟江认为,被作为自杀证据的打结衣服,解开时不是一个圈,不符合上吊自杀的条件。看守所的笔录和秦星说的话不一样,秦星之前并没有说在观察周兰兰,监控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斯伟江说,录像可以证明秦星在庭上说的话有假。当年6月12日的笔录中,秦星说她一直在放风场。但与看守所报告不符,看守所的报告说秦星和另一个同监人员汪某是到厕所观察周兰兰,从而发现周兰兰用囚衣自杀。
斯伟江认为,抢救周兰兰的人有汪某,后面还有一拨人,为什么后面的人不报立功。汪某是在2007年就被减刑,为什么看守所出具给秦星家属的减刑报告是2008年4月12日。
斯伟江认为,同监室的唐某某自称是第一个发现者,只不过是晚了几秒钟。唐某某发现时,周兰兰的脚已经伸出了洗手间。如果是吊着的,不可能伸出来,应当是摔倒了才伸出来。
斯伟江认为,同监室的胡某某证言中也有虚假的成分,并没有掐周兰兰的人中。另一人李某某的证言称,看守所的医生给周兰兰打了吊针,周兰兰身上看不到有明显的伤。如果她身上有鲜红的印子,周围的人和看守所的医生应该能看到。
回应
秦星的律师:
有瑕疵但基本真实
秦星的辩护人徐天桥认为,检方提供的监控视频录像是客观真实的,证明了秦星及时发现周兰兰自杀并解救成功。对于两个监控录像显示的时间不是同步的,徐天桥说,不能排除有误差,秦星在什么时间进入放风场与放风场显示的时间不一致。秦星的陈述虽然有误差,但基本还是真实的,不能以有瑕疵不予采信。徐天桥说,“如果周兰兰不想自杀,为什么会将两件囚衣打结?”
他认为,囚衣就是周兰兰上吊用的“绳子”,具备了上吊自杀的条件。他认为,如果周兰兰只是在厕所摔倒,不会出现那么严重的伤。
对于为何只有汪某和秦星立了功。徐天桥称,不能以人数的多少判断是否成立立功,秦星是未决犯,没有报告是符合程序的。
2006年,唐慧11岁女儿乐乐被人卖到了“柳情缘休闲中心”。女老板秦星逼其卖淫。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处秦星死刑。之后,最高法未核准秦星死刑。最高法给出两个解释,1、两人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2、本案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秦星在看守所期间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
25日上午8点30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秦星强迫卖淫、组织卖淫二审重审案。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17点30分,只在中午进行了短暂休庭。
25日上午庭审,仅对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的事实进行审理。双方对周兰兰是否自杀,秦星是否在第一时间施救,秦星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等关键问题分歧较大,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庭上气氛一度十分紧张。秦星与“被救者”周兰兰在庭上对质时,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最后情绪失控破口大骂,在庭下旁听的唐慧也加入争吵,后被审判长制止。
法庭将择期宣判。
秦星称救了同监人员周兰兰
法庭宣布:根据最高法院裁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诉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二审法院重审的,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
25日的庭审,争议的焦点是:秦星是否有制止周兰兰自杀的立功行为。
检方认为,2007年6月12日,有多名人员看到,当时有人从厕所拿出了两件打结的囚衣,而这正是同监室周兰兰在厕所自杀时所用。
当事人秦星称,管教干警交待要特别关注周兰兰,防止她自杀。因此她一直在注意周兰兰。秦星称,周兰兰用囚衣挂在厕所的钢筋上自杀,被秦星发现。秦星一边叫人,一边和汪某一同进入厕所,随后又有好几人进来施救。秦星称,当时周兰兰闭着眼睛一动不动,脖子上有明显的红色勒痕。
检方出示了同监人员的笔录,同监的唐某某等人称,看到了周兰兰被秦星解救。
周兰兰否认秦星施救
周兰兰出庭作证时,否认自杀,更否认秦星施救。秦星与周兰兰对质时,双方均情绪激动,进而变成破口大骂。在庭下旁听的唐慧也控制不住情绪,加入了双方的骂战,后被审判长制止。
庭审中,合议庭就秦星是否阻止周兰兰自杀的有关事实、证据进行了评议,庭上气氛一度很紧张。法庭决定对此案择期宣判。
质疑
周兰兰是摔倒还是上吊自杀
检察人员向法庭播放了事发当天看守所的监控视频。检察人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视频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秦星是否有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的行为”的关联性异议较大。
唐慧女儿乐乐的律师吴布达说,秦星并没有关注周兰兰,周兰兰也没有自杀。周兰兰进厕所后一直有人进出,周兰兰被抬出后,没有人救助她。
吴布达认为,周兰兰之前就很虚弱,因此被抬出厕所时很虚弱也是正常的。
乐乐的另一位律师斯伟江认为,被作为自杀证据的打结衣服,解开时不是一个圈,不符合上吊自杀的条件。看守所的笔录和秦星说的话不一样,秦星之前并没有说在观察周兰兰,监控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斯伟江说,录像可以证明秦星在庭上说的话有假。当年6月12日的笔录中,秦星说她一直在放风场。但与看守所报告不符,看守所的报告说秦星和另一个同监人员汪某是到厕所观察周兰兰,从而发现周兰兰用囚衣自杀。
斯伟江认为,抢救周兰兰的人有汪某,后面还有一拨人,为什么后面的人不报立功。汪某是在2007年就被减刑,为什么看守所出具给秦星家属的减刑报告是2008年4月12日。
斯伟江认为,同监室的唐某某自称是第一个发现者,只不过是晚了几秒钟。唐某某发现时,周兰兰的脚已经伸出了洗手间。如果是吊着的,不可能伸出来,应当是摔倒了才伸出来。
斯伟江认为,同监室的胡某某证言中也有虚假的成分,并没有掐周兰兰的人中。另一人李某某的证言称,看守所的医生给周兰兰打了吊针,周兰兰身上看不到有明显的伤。如果她身上有鲜红的印子,周围的人和看守所的医生应该能看到。
回应
秦星的律师:
有瑕疵但基本真实
秦星的辩护人徐天桥认为,检方提供的监控视频录像是客观真实的,证明了秦星及时发现周兰兰自杀并解救成功。对于两个监控录像显示的时间不是同步的,徐天桥说,不能排除有误差,秦星在什么时间进入放风场与放风场显示的时间不一致。秦星的陈述虽然有误差,但基本还是真实的,不能以有瑕疵不予采信。徐天桥说,“如果周兰兰不想自杀,为什么会将两件囚衣打结?”
他认为,囚衣就是周兰兰上吊用的“绳子”,具备了上吊自杀的条件。他认为,如果周兰兰只是在厕所摔倒,不会出现那么严重的伤。
对于为何只有汪某和秦星立了功。徐天桥称,不能以人数的多少判断是否成立立功,秦星是未决犯,没有报告是符合程序的。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