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修订评选办法 提高“中华慈善奖”门槛
2014-07-25 17:18:42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黄小希
记者从25日的民政部新闻发布会获悉,民政部于近期修订完善了《“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提高了“中华慈善奖”的门槛。新办法将评奖周期由过去一年一次改为两年一次,同时将表彰名额由近些年每届100个减少至每届不超过50个。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詹成付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政府在慈善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截至2013年,“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已连续举办8届,共表彰261名个人、96家机构、127个慈善项目、248家内资企业和119家外资企业,并授予李嘉诚、邵逸夫等人“中华慈善奖终身成就奖”。为进一步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鼓励更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参与慈善事业,民政部在总结前8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评选表彰办法进行了改革。
根据新的评选表彰办法,民政部将邀请各方面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代表和个人组成“中华慈善奖”评委库,共设100个席位。其中机构席位70个、个人席位30个。
“每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举行时,民政部将采取指定评委加随机抽取评委的方式组成评委会,负责评选工作。但评委个人或其所代表的机构如参加评选,则要实行‘回避’制度。”詹成付说,对工作机构的调整,增强了“中华慈善奖”的科学性。
据詹成付介绍,针对一些积极投身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多次荣获“中华慈善奖”的情况,新的评选表彰办法规定,累计10年或今后连续5届获得“中华慈善奖”的个人,可授予“中华慈善家”荣誉称号,作为终身荣誉,此后可不再参评“中华慈善奖”,而参评企业、机构和项目则不受时间和届次的限制。
与此同时,在惩罚机制和奖项撤销机制方面,新的评选表彰办法规定,被推荐或自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填报评审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詹成付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政府在慈善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截至2013年,“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已连续举办8届,共表彰261名个人、96家机构、127个慈善项目、248家内资企业和119家外资企业,并授予李嘉诚、邵逸夫等人“中华慈善奖终身成就奖”。为进一步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鼓励更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参与慈善事业,民政部在总结前8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评选表彰办法进行了改革。
根据新的评选表彰办法,民政部将邀请各方面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代表和个人组成“中华慈善奖”评委库,共设100个席位。其中机构席位70个、个人席位30个。
“每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举行时,民政部将采取指定评委加随机抽取评委的方式组成评委会,负责评选工作。但评委个人或其所代表的机构如参加评选,则要实行‘回避’制度。”詹成付说,对工作机构的调整,增强了“中华慈善奖”的科学性。
据詹成付介绍,针对一些积极投身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多次荣获“中华慈善奖”的情况,新的评选表彰办法规定,累计10年或今后连续5届获得“中华慈善奖”的个人,可授予“中华慈善家”荣誉称号,作为终身荣誉,此后可不再参评“中华慈善奖”,而参评企业、机构和项目则不受时间和届次的限制。
与此同时,在惩罚机制和奖项撤销机制方面,新的评选表彰办法规定,被推荐或自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填报评审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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