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委员代表激辩控烟条例 讨论个人劝阻吸烟权
2014-07-25 15:39:51 | 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晚报 | 作者:张楠
建议提高禁烟场所违规吸烟的处罚力度、建筑物入口10米范围内应该全面禁烟、公交车站台应禁烟……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进行审议,15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各抒己见。
允许受害人
向烟草公司提起诉讼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海外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陶庆华
烟草业对健康的危害是无可争辩的结论。烟草的使用不仅是危害健康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一个国家、民族的文明程度。这次北京市出台控烟条例是推进控烟进程的有效举措,能够在法规层面上给予控烟行动以保障。
由于烟草专卖制度是典型的政企不分,卫生部门进行控烟的同时,烟草专卖局却在描绘扩大销售、扩大产量的宏伟蓝图,这是导致中国控烟失败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当彻底改变这种管理、经营不分家的情况,制定烟草行业的发展规划,包括每年的销售总量,逐年递减烟草生产和销售的总量,这样我们才能从源头上进行严格控制。
建议严格控制进入北京市、北京地区的香烟。凡进入北京地区的香烟必须要在包装和烟体上印上警示性的画面。联合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确规定,在香烟上要有30%到50%的面积标明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取这种办法来警示吸烟者,如英国、丹麦、新西兰等,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生产的香烟在国外销售就在包装盒上有50%的面积警示标志,在国内销售的时候这种标志就没有了。
还应该允许因吸烟和二手烟导致健康受损的受害人向烟草公司提起诉讼,迫使烟草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例如2007年首都经贸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曾帮助烟民刘先生提起了中国第一例的烟草诉讼,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受理了这一诉讼。
个人劝阻吸烟行为
难以操作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江泽平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但是实际上,“对于个人来说,有没有劝阻吸烟的权利?个人对吸烟行为劝阻会不会引发冲突?”江泽平在发言中提出了这样一系列的问题,认为个人劝阻吸烟行为在实际中比较难操作,因此建议将这一款取消。
处罚违规经营者
至少以万元为底线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共北京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夏尚武
吸烟的危害很大,集中的表现是严重危害吸烟者的身体健康,同时,也间接危害不吸烟者的健康。在我国,烟民比较多,特别是青少年吸烟者的比例仍在不断加大。
想要控烟,就要加大处罚力度,建议提高处罚额度的标准。夏尚武说,对于烟草制品销售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来说,违反条例草案规定,罚款至少应该以万元为底线,千八百元的罚款对法人单位来讲并不算什么大数目。
此外,按照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这个罚款的额度也有点少。”夏尚武建议,对个人罚款采取递进的方式,并提高罚款的额度。比如,个人第一次违反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可以罚款500元,拒不改正的罚款1000元。
学生抽烟
应处罚家长老师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福祥
公共场所禁烟实施起来可能比较难操作。比如在办公室,有人半夜一个人加班写材料的时候抽烟,想要控制就很难。
室外场所哪些可以设置吸烟区,哪些必须设置吸烟区,哪些不能设置吸烟区还应该再细化。规定要设吸烟区的就必须设置,吸烟区必须要有烟灰缸等相关设施,不能设的地方发现吸烟就要处罚单位负责人。
对一些特定人群也要提倡禁烟,比如中小学生、行车的司机、餐厅中正在工作的厨师等。日本规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烟,违反者要开除学籍。
应当明确中小学生不能吸烟,违者要进行处罚,家长、监护人、老师也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对司机驾车抽烟应该明令禁止。餐馆内做饭的厨师一边工作一边抽烟,也应该明令禁止。
个人违规罚款
应提高到100元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工党北京市委专职副主委兼秘书长刘迎
“之前发言有人提出,个人违规在禁烟场所吸烟应该罚款500元,这个罚款数是不是有点高?”刘迎觉得,这个罚款提高到100元应该比较合适。
“我征求了医药卫生界部分专家的意见,形成了几项建议。”刘迎随后表示,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提出,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规定,要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要处以罚款。“我认为,拒不改正者,应该直接吊销烟草销售的执照,不能仅仅是罚款。”
在特殊场所
设立合格的吸烟区域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王琪
“如何界定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概念应该在条例中有个界定性的表述。比如说酒店的客房和长租式的公寓式酒店是否算公共场所?那么在酒店的房间中是否也应该禁烟。
“控烟,不是禁烟。吸烟行为本身目前还不是违法的,因此要在确保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逐步戒烟。”对烟民来说,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场所吸烟,“一刀切”反而容易引发矛盾。
所以建议在某些经营性酒店,在特殊的工作场所,应该允许设立合格的吸烟区域。否则的话,就容易造成少数烟民违规吸烟,比如说躲到卫生间吸烟,这样很难处理。
让孩子们
动员家人亲戚不吸烟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十二中学校长李有毅
控烟应该特别关注重点人群,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建议在北京创建一批无烟示范校,让孩子们不仅自己远离烟草,还能动员自己的家人、亲戚、朋友不吸烟。中国人的烟草销量居于世界前列,烟草烟雾二手烟成为中国孩子健康极大的威胁。控烟是一个国家对青少年保护的体现。
人群聚集的室外
也应禁止吸烟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学兵
建议在人群聚集的室外也禁止吸烟。比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和儿童福利院的室外区域应该划为完全禁烟的区域,不允许在这些地方划定吸烟区。现在,一些体育场在室外划定了吸烟区。我觉得,像这种地方,根本不应该允许设立吸烟区,体育场设立吸烟区与禁烟的宗旨相悖。
另外,在建筑物入口处也应该禁止吸烟,烟雾会随着人流飘散到建筑物内,使出入建筑的人被动吸入二手烟。应该在建筑物入口划定一个禁烟范围,我认为,20米比较合适,10米也可以接受。
目前,北京市有规定,在学校周边100米内,禁止销售香烟。但是其实,100米是个非常短的距离,应该把这个区域扩大到500米比较合适。
同时,建议禁止在公共场所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赞助活动。特别是赞助与青少年有关的活动。应通过立法对这种行为实施禁止。
影视和视频中
应禁止出现吸烟镜头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卫爱民
讨论控烟是温柔的说法,实际上应该是“禁烟”。政府部门、国家机关以及所有靠纳税人支付税款作为资金的部门都应该全面禁烟。不仅仅是室内禁烟,而应该是室内室外全都禁烟。
关于控烟的宣传,应规定在媒体上播出的次数、时长、版面等内容。电视、电影、网络等媒体作品中,应该禁止出现吸烟的镜头,电影、电视、网络作品中吸烟的镜头对孩子们会产生很坏的影响。
“怎么能发现销售者把香烟销售给孩子呢?”应该在香烟的销售场所安装摄像头,执法者可以对摄像的内容随时进行检查,并规定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长。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烟草销售的门槛,缩小销售者的规模。
允许受害人
向烟草公司提起诉讼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海外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陶庆华
烟草业对健康的危害是无可争辩的结论。烟草的使用不仅是危害健康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一个国家、民族的文明程度。这次北京市出台控烟条例是推进控烟进程的有效举措,能够在法规层面上给予控烟行动以保障。
由于烟草专卖制度是典型的政企不分,卫生部门进行控烟的同时,烟草专卖局却在描绘扩大销售、扩大产量的宏伟蓝图,这是导致中国控烟失败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当彻底改变这种管理、经营不分家的情况,制定烟草行业的发展规划,包括每年的销售总量,逐年递减烟草生产和销售的总量,这样我们才能从源头上进行严格控制。
建议严格控制进入北京市、北京地区的香烟。凡进入北京地区的香烟必须要在包装和烟体上印上警示性的画面。联合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确规定,在香烟上要有30%到50%的面积标明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取这种办法来警示吸烟者,如英国、丹麦、新西兰等,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生产的香烟在国外销售就在包装盒上有50%的面积警示标志,在国内销售的时候这种标志就没有了。
还应该允许因吸烟和二手烟导致健康受损的受害人向烟草公司提起诉讼,迫使烟草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例如2007年首都经贸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曾帮助烟民刘先生提起了中国第一例的烟草诉讼,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受理了这一诉讼。
个人劝阻吸烟行为
难以操作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江泽平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但是实际上,“对于个人来说,有没有劝阻吸烟的权利?个人对吸烟行为劝阻会不会引发冲突?”江泽平在发言中提出了这样一系列的问题,认为个人劝阻吸烟行为在实际中比较难操作,因此建议将这一款取消。
处罚违规经营者
至少以万元为底线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共北京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夏尚武
吸烟的危害很大,集中的表现是严重危害吸烟者的身体健康,同时,也间接危害不吸烟者的健康。在我国,烟民比较多,特别是青少年吸烟者的比例仍在不断加大。
想要控烟,就要加大处罚力度,建议提高处罚额度的标准。夏尚武说,对于烟草制品销售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来说,违反条例草案规定,罚款至少应该以万元为底线,千八百元的罚款对法人单位来讲并不算什么大数目。
此外,按照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这个罚款的额度也有点少。”夏尚武建议,对个人罚款采取递进的方式,并提高罚款的额度。比如,个人第一次违反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可以罚款500元,拒不改正的罚款1000元。
学生抽烟
应处罚家长老师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福祥
公共场所禁烟实施起来可能比较难操作。比如在办公室,有人半夜一个人加班写材料的时候抽烟,想要控制就很难。
室外场所哪些可以设置吸烟区,哪些必须设置吸烟区,哪些不能设置吸烟区还应该再细化。规定要设吸烟区的就必须设置,吸烟区必须要有烟灰缸等相关设施,不能设的地方发现吸烟就要处罚单位负责人。
对一些特定人群也要提倡禁烟,比如中小学生、行车的司机、餐厅中正在工作的厨师等。日本规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烟,违反者要开除学籍。
应当明确中小学生不能吸烟,违者要进行处罚,家长、监护人、老师也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对司机驾车抽烟应该明令禁止。餐馆内做饭的厨师一边工作一边抽烟,也应该明令禁止。
个人违规罚款
应提高到100元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工党北京市委专职副主委兼秘书长刘迎
“之前发言有人提出,个人违规在禁烟场所吸烟应该罚款500元,这个罚款数是不是有点高?”刘迎觉得,这个罚款提高到100元应该比较合适。
“我征求了医药卫生界部分专家的意见,形成了几项建议。”刘迎随后表示,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提出,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规定,要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要处以罚款。“我认为,拒不改正者,应该直接吊销烟草销售的执照,不能仅仅是罚款。”
在特殊场所
设立合格的吸烟区域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王琪
“如何界定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概念应该在条例中有个界定性的表述。比如说酒店的客房和长租式的公寓式酒店是否算公共场所?那么在酒店的房间中是否也应该禁烟。
“控烟,不是禁烟。吸烟行为本身目前还不是违法的,因此要在确保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逐步戒烟。”对烟民来说,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场所吸烟,“一刀切”反而容易引发矛盾。
所以建议在某些经营性酒店,在特殊的工作场所,应该允许设立合格的吸烟区域。否则的话,就容易造成少数烟民违规吸烟,比如说躲到卫生间吸烟,这样很难处理。
让孩子们
动员家人亲戚不吸烟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十二中学校长李有毅
控烟应该特别关注重点人群,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建议在北京创建一批无烟示范校,让孩子们不仅自己远离烟草,还能动员自己的家人、亲戚、朋友不吸烟。中国人的烟草销量居于世界前列,烟草烟雾二手烟成为中国孩子健康极大的威胁。控烟是一个国家对青少年保护的体现。
人群聚集的室外
也应禁止吸烟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学兵
建议在人群聚集的室外也禁止吸烟。比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和儿童福利院的室外区域应该划为完全禁烟的区域,不允许在这些地方划定吸烟区。现在,一些体育场在室外划定了吸烟区。我觉得,像这种地方,根本不应该允许设立吸烟区,体育场设立吸烟区与禁烟的宗旨相悖。
另外,在建筑物入口处也应该禁止吸烟,烟雾会随着人流飘散到建筑物内,使出入建筑的人被动吸入二手烟。应该在建筑物入口划定一个禁烟范围,我认为,20米比较合适,10米也可以接受。
目前,北京市有规定,在学校周边100米内,禁止销售香烟。但是其实,100米是个非常短的距离,应该把这个区域扩大到500米比较合适。
同时,建议禁止在公共场所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赞助活动。特别是赞助与青少年有关的活动。应通过立法对这种行为实施禁止。
影视和视频中
应禁止出现吸烟镜头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卫爱民
讨论控烟是温柔的说法,实际上应该是“禁烟”。政府部门、国家机关以及所有靠纳税人支付税款作为资金的部门都应该全面禁烟。不仅仅是室内禁烟,而应该是室内室外全都禁烟。
关于控烟的宣传,应规定在媒体上播出的次数、时长、版面等内容。电视、电影、网络等媒体作品中,应该禁止出现吸烟的镜头,电影、电视、网络作品中吸烟的镜头对孩子们会产生很坏的影响。
“怎么能发现销售者把香烟销售给孩子呢?”应该在香烟的销售场所安装摄像头,执法者可以对摄像的内容随时进行检查,并规定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长。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烟草销售的门槛,缩小销售者的规模。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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