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刘汉等上诉案休庭 法庭将择期宣判
2014-07-20 08:48: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记者 程勇 唐业继 陈群安 通讯员 范德学
今天(7月19日)上午8时30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刘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一案。
刘汉等上诉案,今天继续进行法庭辩论。检察员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就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发表了出庭意见。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汉、唐先兵、刘小平、车大勇、肖永红、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其的定罪量刑;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孙华君、缪军、李波的量刑偏重,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对三人的定罪部分,并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上诉人的认罪态度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上午9时25分,法庭进入第二轮辩论环节,上诉人刘汉、唐先兵、孙华君、缪军、李波、仇德峰、肖永红、车大勇、刘小平,原审被告人刘岗,上诉单位汉龙集团的各辩护人围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罪名的构成,以及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量刑情节问题发表了补充辩护意见。随后,检察员进行了答辩,对有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有合理成分的,请法庭结合全案综合进行评判,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法庭辩论结束后,刘汉、刘小平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上诉人唐先兵、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原审被告人刘岗,表示认罪、悔罪或服判,希望法庭依据事实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上诉单位汉龙集团的诉讼代表人也做了最后陈述。
经过五天半的庭审活动,审判长于今天13时10分宣布刘汉等上诉案休庭,法庭将择期宣判。
群众代表,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刘汉等上诉案,今天继续进行法庭辩论。检察员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就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发表了出庭意见。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汉、唐先兵、刘小平、车大勇、肖永红、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其的定罪量刑;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孙华君、缪军、李波的量刑偏重,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对三人的定罪部分,并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上诉人的认罪态度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上午9时25分,法庭进入第二轮辩论环节,上诉人刘汉、唐先兵、孙华君、缪军、李波、仇德峰、肖永红、车大勇、刘小平,原审被告人刘岗,上诉单位汉龙集团的各辩护人围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罪名的构成,以及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量刑情节问题发表了补充辩护意见。随后,检察员进行了答辩,对有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有合理成分的,请法庭结合全案综合进行评判,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法庭辩论结束后,刘汉、刘小平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上诉人唐先兵、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原审被告人刘岗,表示认罪、悔罪或服判,希望法庭依据事实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上诉单位汉龙集团的诉讼代表人也做了最后陈述。
经过五天半的庭审活动,审判长于今天13时10分宣布刘汉等上诉案休庭,法庭将择期宣判。
群众代表,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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