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应关注和彰显诉讼费用承担论理
2014-07-16 10:45: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义朝
司法案件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分配,是判决书对案件实体处理后的一项必备内容,它是案件诉讼风险“成本”的转嫁,是当事人对矛盾纠纷形成所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其本身不仅具有诉讼官司输赢的标志特点,还具有对案件责任承担的制裁属性。从诉讼费用承担上,可以领悟、判断当事人争议纠纷责任的大小,因而是司法公正在判决中的一个重要节点。
调查发现,我们的司法判决论理多是只对案件实体处理的法理分析、法律适用以及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划分评判,而对一些特殊案件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则没有对具体数额的分配与确定加以说理。的确,有些案件从判决说理中,可以比较容易地推断诉讼费用的承担及各自数额的大小,数额的确定与之责任的划分也基本对应和一致。但也有一些案件,单从裁判说理并不能预测、判断和显示一方当事人对诉讼费用承担责任,却在判决书诉讼费用上承担了责任。当事人不解,质疑裁判的公正性,有的甚至因此引发信访,给司法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裁判论理是司法判决传输和彰显公正公平的核心与基础,其透彻与否,直接关乎案件审判质量,决定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判决结果的确信、评价与认同,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敬仰。一份说理透彻、精辟、深刻的判决书,就是一本教化、普法的活教材。其对社会公众的启发、教育、引领、示范与潜移默化的作用是巨大的,其释放的正能量非同小可。而一份说理模糊不清,瑕疵多多,质量不高的判决书面世后,只能为群众多生质疑之心,多有司法不公之惑,如此多矣,司法公信必受损害。裁判论理强弱,完全取决于管理,取决于法官自身素质和办案责任。提升司法公信力,强化裁判说理是其内在硬功,也是审判工作关键中的关键。如何把理说清,说透,说深,是对办案法官司法能力的考验和检验,可谓审判工作的重点,亦是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听到个别审判人员有这样的感叹和议论:“信访高发,判决书宜粗不宜细,越细惹麻烦越多…”这种思想和观点显然唐突、片面,令人费解。事实上,有些案件质量不高,不是判决书“细”了,恰恰相反,倒是因为许多该“细”之处没有“细”,裁判说理措辞用语格式化且简单、笼统,一语带过,过于概括,感觉如腾云驾雾,不明就里,群众看不懂判决之“所以然”,因而对判决的公平公正产生了怀疑。正是这种说理的不清不楚,直接导致群众对判决的不认同。“宜粗不宜细”意识的存在,与现代司法应对群众关切要求格格不入,此为裁判说理性不强状况长期存在的症结。深究其因,这种司法理念的错误,与其说个别法官素质不高,倒不如说办案责任心不强,对裁判文书的地位、价值、作用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更切实际。思想上缺乏精益求精的惯性思维,行动上也就没有了争先创优的自觉和举动,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便成为一些法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自然执法心理状态。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是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关键环节和重点所在。这里的“理”,既包括案件审判所涉及的法理,也包括案件形成这一事物发展的时间、空间过程与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事理,还包括参与主体间相互关系所凝结的情理。三者彼此关联,相辅相成。法理要清,事理要通,情理要明,此三要素共同构成惩恶扬善、彰显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基础支撑,也是对法官从事现代司法和进行高标准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人们评价司法,往往通过对裁判说理的论述来思考、分析、评判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公平与否。实体处理是裁判说理的自然延伸,二者相互对应。倘若评价结果不具有这种“自然性”,那么,其公正公平可能大打折扣或将不复存在。说理性越强,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就越无懈可击,对这一道理,每位法官不仅要懂,而且要千方百计去实践、去追求,使说理与判决处于完美结合状态。
立法确立民、行案件诉讼费的目的,旨在对当事人滥使诉权的限制和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对当事人过错行为的制裁。就某一具体案件诉讼费又败诉方承担的实质看,更多的是体现对过错行为的制裁属性。就判决案件而言,诉讼费用的承担由败诉方负责,双方多有责任的,按期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一般情况下,对于当事人的诉求与抗辩,双方确认与否定,将直接决定其利益的分配与得失,既关乎实体利益的支持与否定,也包括诉讼费用的承担及分配,说理尽在其中。特殊情况有时案件实体利益分配说理,与诉讼费用承担说理不尽相同,后者说理往往被忽略和遗漏,令群众茫然。尤其对于离婚案件,更应该强调裁判说理的全面性,突出诉讼费承担的制裁性。对于混合过错,绝不能不管责任大小,一律各打“四十大板”,要通过实体利益平衡和诉讼费用承担,彰显法律的威慑力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审判是一门艺术,而裁判中的说理则是艺术中的艺术,是司法裁判的精华,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如何掌握这门艺术,需要法官长期地学习、研究和实践历练,勤于总结,勇于探索,学以致用。最高法院公布的《诉讼费用的承担应体现一定的制裁功能》指导案例,借鉴性极强,应很好的学习理解和把握。时下,司法实务界呈现裁判文书“瘦身”、当庭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的发展动态,这是审判机制创新与办案提速的具体反映。但应当指出,不论裁判文书如何“瘦身”,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裁判说理是不能“瘦”的。相信,随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官的综合素质在逐步提升,司法实战能力在日益增强,裁判文书质量将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崭新时代。
(作者单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调查发现,我们的司法判决论理多是只对案件实体处理的法理分析、法律适用以及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划分评判,而对一些特殊案件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则没有对具体数额的分配与确定加以说理。的确,有些案件从判决说理中,可以比较容易地推断诉讼费用的承担及各自数额的大小,数额的确定与之责任的划分也基本对应和一致。但也有一些案件,单从裁判说理并不能预测、判断和显示一方当事人对诉讼费用承担责任,却在判决书诉讼费用上承担了责任。当事人不解,质疑裁判的公正性,有的甚至因此引发信访,给司法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裁判论理是司法判决传输和彰显公正公平的核心与基础,其透彻与否,直接关乎案件审判质量,决定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判决结果的确信、评价与认同,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敬仰。一份说理透彻、精辟、深刻的判决书,就是一本教化、普法的活教材。其对社会公众的启发、教育、引领、示范与潜移默化的作用是巨大的,其释放的正能量非同小可。而一份说理模糊不清,瑕疵多多,质量不高的判决书面世后,只能为群众多生质疑之心,多有司法不公之惑,如此多矣,司法公信必受损害。裁判论理强弱,完全取决于管理,取决于法官自身素质和办案责任。提升司法公信力,强化裁判说理是其内在硬功,也是审判工作关键中的关键。如何把理说清,说透,说深,是对办案法官司法能力的考验和检验,可谓审判工作的重点,亦是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听到个别审判人员有这样的感叹和议论:“信访高发,判决书宜粗不宜细,越细惹麻烦越多…”这种思想和观点显然唐突、片面,令人费解。事实上,有些案件质量不高,不是判决书“细”了,恰恰相反,倒是因为许多该“细”之处没有“细”,裁判说理措辞用语格式化且简单、笼统,一语带过,过于概括,感觉如腾云驾雾,不明就里,群众看不懂判决之“所以然”,因而对判决的公平公正产生了怀疑。正是这种说理的不清不楚,直接导致群众对判决的不认同。“宜粗不宜细”意识的存在,与现代司法应对群众关切要求格格不入,此为裁判说理性不强状况长期存在的症结。深究其因,这种司法理念的错误,与其说个别法官素质不高,倒不如说办案责任心不强,对裁判文书的地位、价值、作用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更切实际。思想上缺乏精益求精的惯性思维,行动上也就没有了争先创优的自觉和举动,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便成为一些法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自然执法心理状态。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是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关键环节和重点所在。这里的“理”,既包括案件审判所涉及的法理,也包括案件形成这一事物发展的时间、空间过程与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事理,还包括参与主体间相互关系所凝结的情理。三者彼此关联,相辅相成。法理要清,事理要通,情理要明,此三要素共同构成惩恶扬善、彰显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基础支撑,也是对法官从事现代司法和进行高标准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人们评价司法,往往通过对裁判说理的论述来思考、分析、评判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公平与否。实体处理是裁判说理的自然延伸,二者相互对应。倘若评价结果不具有这种“自然性”,那么,其公正公平可能大打折扣或将不复存在。说理性越强,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就越无懈可击,对这一道理,每位法官不仅要懂,而且要千方百计去实践、去追求,使说理与判决处于完美结合状态。
立法确立民、行案件诉讼费的目的,旨在对当事人滥使诉权的限制和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对当事人过错行为的制裁。就某一具体案件诉讼费又败诉方承担的实质看,更多的是体现对过错行为的制裁属性。就判决案件而言,诉讼费用的承担由败诉方负责,双方多有责任的,按期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一般情况下,对于当事人的诉求与抗辩,双方确认与否定,将直接决定其利益的分配与得失,既关乎实体利益的支持与否定,也包括诉讼费用的承担及分配,说理尽在其中。特殊情况有时案件实体利益分配说理,与诉讼费用承担说理不尽相同,后者说理往往被忽略和遗漏,令群众茫然。尤其对于离婚案件,更应该强调裁判说理的全面性,突出诉讼费承担的制裁性。对于混合过错,绝不能不管责任大小,一律各打“四十大板”,要通过实体利益平衡和诉讼费用承担,彰显法律的威慑力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审判是一门艺术,而裁判中的说理则是艺术中的艺术,是司法裁判的精华,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如何掌握这门艺术,需要法官长期地学习、研究和实践历练,勤于总结,勇于探索,学以致用。最高法院公布的《诉讼费用的承担应体现一定的制裁功能》指导案例,借鉴性极强,应很好的学习理解和把握。时下,司法实务界呈现裁判文书“瘦身”、当庭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的发展动态,这是审判机制创新与办案提速的具体反映。但应当指出,不论裁判文书如何“瘦身”,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裁判说理是不能“瘦”的。相信,随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官的综合素质在逐步提升,司法实战能力在日益增强,裁判文书质量将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崭新时代。
(作者单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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