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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人民法庭-朱正栩
2014-07-08 16:08: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大家好,我是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人民法庭的朱正栩,在基层农村法庭已经工作了7年多的时间。我觉得,做好一名基层农村法庭的法官,首先要忠于事实与法律,尽心竭力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力争在每起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同时,也要心中有爱,在依法办案的过程中,真心关注群众的困难,适当地运用调解等方法,真正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2011年5月,我受理过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原告柳某夫妇是宝丰县闹店镇某村的农民,因为10岁的儿子不慎落入村外池塘溺水死亡而起诉,要求这个池塘的使用人宝丰县寺坡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所有人寺坡村委会、以及建设人宝丰县烟草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48000元。
受理案件后,通过开庭审理,结合到案发地进行走访,我们查清了案件事实:2007年,宝丰县闹店镇寺坡村部分村民组织成立了宝丰县寺坡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并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文件精神,申请对宝丰县闹店镇寺坡村烟水配套工程立项,然后合作社投资49万余元、由烟草公司在闹店镇寺坡村建成了包括出事池塘在内的这一工程,受益烟田面积为400亩。对此,宝丰县烟草分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补贴33.9841万元。2008年4月工程竣工后,建造人宝丰烟草公司就移交给了宝丰县闹店镇寺坡村民委员会,但实际上一直由烟叶种植合作社进行生产经营使用。2010年10月16日,家住邻村的原告之子不慎落入水中,溺水身亡。
由于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只是一个农民个人合作性质的法人单位,经营者法律意识不足,与寺坡村委会之间,对于包括出事塘坝在内的这个烟水配套工程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及管理问题,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在对于烟水配套工程相关设施的管理上一直有一定矛盾。发生事故后对于责任承担问题,合作社与村委会各执一词,均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原告就把烟叶种植合作社、寺坡村委会、宝丰烟草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合议庭一致认为,二原告之子在该塘坝溺水死亡是事实,对此,该塘坝的产权所有人寺坡村委会和实际使用人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二原告作为其子的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也有一定的责任。烟草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考虑到当事人都是乡亲,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一直也在试着进行调解,对各方当事人辨法析理,帮助他们认清了各自的责任,减少双方的情绪对立。逐渐促使原告降低了一些赔偿要求,合作社的投资人和村委会代表也认可了已方的责任,几方都同意坐下来接受调解。但是最初的调解并没有成功,原因在于合作社和村委会都缺乏赔偿能力:这个合作社的投资人由于缺乏经验,运营方式不完善,导致该合作社在注册后不久即由于多方亏损而陷于困境,事故发生前,合作社已实际停止经营并负债20多万元,原合作人均无力也不愿再投资。村委会也没有什么收入,拿不出钱来进行赔偿。
原告的家庭本来就不富裕,孩子出事后对他们打击很大,办案过程中我还了解到,这个孩子的爷爷原本有病,在得知孙子出事后病情加重,后来也去世了,对这个家庭来说,可以说是雪上加霜。当时,我看着因为失去亲人而十分痛苦的原告夫妇,非常想帮帮他们。我想,假如原告在承受了丧子之痛后,赔偿判决再因为被告的赔偿能力问题得不到实际执行,对他们会是又一个打击。而且这个烟叶种植合作社也很有可能会因陷于诉讼以及被强制执行而消亡,原本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而由烟叶生产专项资金补贴数十万元修建的闹店镇寺坡村烟水配套工程也将面临无法使用的局面,附近400亩烟田的烟农也无法再受益。
所以,办案件的过程中,我一直在想:能不能想办法帮助这个几乎陷入绝境的农业合作社重新开展经营活动、盘活合作社的资产,从而解决赔偿能力问题呢?于是在调查走访的过程中,我也一直关注和收集着这方面的信息,后来通过一位陪审员同志了解到,曾经有人愿意对该烟叶种植合作社进行投资经营,但是因为管理问题涉及多个部门,以及相关当事人间种种纠纷无法解决而作罢。抓住这个线索,我设法联系上了这位曾经对合作社有投资意向的案外人老王。经过接触,了解到他的确有投资的实力,而且在此前确实曾经与合作社的现有负责人进行过协商,但是没有达成投资协议。说起没有投资的原因,老王说,在当初的协商过程中,双方有分歧,而且他了解到该合作社曾经对外进行过承包经营,但是由于在产权等问题上,承包人与当地村委会发生过纠纷,造成承包人无法承包经营,投资亏损了,就产生了犹豫心理,再加上后来又发生了事故,产生了赔偿纠纷,所以更加觉得投资风险太大,最终放弃了投资计划。但他对于烟叶种植合作社的经营前景和国家的扶持政策,其实仍然是看好的。了解到老王的这些想法后,我决定来尝试对这几方进行一下协调。对于其中最大的障碍--烟叶种植合作社与当地村委会之间的产权及管理责任不明问题,我积极与闹店镇党委、政府联络,争取到了闹店镇党委、政府的支持,请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集寺坡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干部进行集体讨论协商。后来,在镇、村主要干部达成一致认识的基础上,协调寺坡村与合作社进行商谈,最终对于位于该村的烟水配套工程相关设施的产权归属、管理以及今后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合作社同意在二原告之子死亡问题上,承担产权方和管理方的全部责任。在此基础上,我一方面积极为合作社与老王在合作问题上穿针引线,另一方面,积极为了合作社的经营、投资问题到其监管部门进行协调。在没有了后顾之忧的情况下,老王终于下定了决心,在监管部门的认可下与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达成了投资协议。双方商定,老王在协议达成后立即开始对合作社进行前期投资,使合作社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合作社同意变更老王为新的负责人,并由他代表合作社负责对本案所涉及的赔偿问题与二原告进行协商及履行法律责任。最终,合作社与原告夫妇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1650元,二原告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当天这笔钱就当庭全部支付给了原告。
至此,纠纷彻底化解,案结事了,涉案四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我们不但成功调解了这起案件,同时救活了一个农业合作社,盘活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由烟叶生产专项资金补贴数十万元修建的闹店镇寺坡村烟水配套工程设施,使附近数百亩烟田可以继续受益。拿到赔偿款后,原告夫妻专门到法庭,送来了一面上写着“公正廉明、心系百姓、耐心调解、共建和谐”的锦旗,向我们闹店人民法庭表示感谢。
在结案后的回访中,我了解到,投资人的前期投资已经到位,烟叶种植合作社已重新恢复了经营,当地的农民也已经开始重新使用曾经停用的烟水配套工程设施。为此,宝丰县闹店镇的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也专门到宝丰县人民法院对法庭顾全社会稳定大局、服务基层群众的工作作风表示了赞扬。
2011年5月,我受理过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原告柳某夫妇是宝丰县闹店镇某村的农民,因为10岁的儿子不慎落入村外池塘溺水死亡而起诉,要求这个池塘的使用人宝丰县寺坡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所有人寺坡村委会、以及建设人宝丰县烟草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48000元。
受理案件后,通过开庭审理,结合到案发地进行走访,我们查清了案件事实:2007年,宝丰县闹店镇寺坡村部分村民组织成立了宝丰县寺坡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并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文件精神,申请对宝丰县闹店镇寺坡村烟水配套工程立项,然后合作社投资49万余元、由烟草公司在闹店镇寺坡村建成了包括出事池塘在内的这一工程,受益烟田面积为400亩。对此,宝丰县烟草分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补贴33.9841万元。2008年4月工程竣工后,建造人宝丰烟草公司就移交给了宝丰县闹店镇寺坡村民委员会,但实际上一直由烟叶种植合作社进行生产经营使用。2010年10月16日,家住邻村的原告之子不慎落入水中,溺水身亡。
由于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只是一个农民个人合作性质的法人单位,经营者法律意识不足,与寺坡村委会之间,对于包括出事塘坝在内的这个烟水配套工程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及管理问题,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在对于烟水配套工程相关设施的管理上一直有一定矛盾。发生事故后对于责任承担问题,合作社与村委会各执一词,均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原告就把烟叶种植合作社、寺坡村委会、宝丰烟草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合议庭一致认为,二原告之子在该塘坝溺水死亡是事实,对此,该塘坝的产权所有人寺坡村委会和实际使用人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二原告作为其子的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也有一定的责任。烟草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考虑到当事人都是乡亲,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一直也在试着进行调解,对各方当事人辨法析理,帮助他们认清了各自的责任,减少双方的情绪对立。逐渐促使原告降低了一些赔偿要求,合作社的投资人和村委会代表也认可了已方的责任,几方都同意坐下来接受调解。但是最初的调解并没有成功,原因在于合作社和村委会都缺乏赔偿能力:这个合作社的投资人由于缺乏经验,运营方式不完善,导致该合作社在注册后不久即由于多方亏损而陷于困境,事故发生前,合作社已实际停止经营并负债20多万元,原合作人均无力也不愿再投资。村委会也没有什么收入,拿不出钱来进行赔偿。
原告的家庭本来就不富裕,孩子出事后对他们打击很大,办案过程中我还了解到,这个孩子的爷爷原本有病,在得知孙子出事后病情加重,后来也去世了,对这个家庭来说,可以说是雪上加霜。当时,我看着因为失去亲人而十分痛苦的原告夫妇,非常想帮帮他们。我想,假如原告在承受了丧子之痛后,赔偿判决再因为被告的赔偿能力问题得不到实际执行,对他们会是又一个打击。而且这个烟叶种植合作社也很有可能会因陷于诉讼以及被强制执行而消亡,原本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而由烟叶生产专项资金补贴数十万元修建的闹店镇寺坡村烟水配套工程也将面临无法使用的局面,附近400亩烟田的烟农也无法再受益。
所以,办案件的过程中,我一直在想:能不能想办法帮助这个几乎陷入绝境的农业合作社重新开展经营活动、盘活合作社的资产,从而解决赔偿能力问题呢?于是在调查走访的过程中,我也一直关注和收集着这方面的信息,后来通过一位陪审员同志了解到,曾经有人愿意对该烟叶种植合作社进行投资经营,但是因为管理问题涉及多个部门,以及相关当事人间种种纠纷无法解决而作罢。抓住这个线索,我设法联系上了这位曾经对合作社有投资意向的案外人老王。经过接触,了解到他的确有投资的实力,而且在此前确实曾经与合作社的现有负责人进行过协商,但是没有达成投资协议。说起没有投资的原因,老王说,在当初的协商过程中,双方有分歧,而且他了解到该合作社曾经对外进行过承包经营,但是由于在产权等问题上,承包人与当地村委会发生过纠纷,造成承包人无法承包经营,投资亏损了,就产生了犹豫心理,再加上后来又发生了事故,产生了赔偿纠纷,所以更加觉得投资风险太大,最终放弃了投资计划。但他对于烟叶种植合作社的经营前景和国家的扶持政策,其实仍然是看好的。了解到老王的这些想法后,我决定来尝试对这几方进行一下协调。对于其中最大的障碍--烟叶种植合作社与当地村委会之间的产权及管理责任不明问题,我积极与闹店镇党委、政府联络,争取到了闹店镇党委、政府的支持,请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集寺坡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干部进行集体讨论协商。后来,在镇、村主要干部达成一致认识的基础上,协调寺坡村与合作社进行商谈,最终对于位于该村的烟水配套工程相关设施的产权归属、管理以及今后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合作社同意在二原告之子死亡问题上,承担产权方和管理方的全部责任。在此基础上,我一方面积极为合作社与老王在合作问题上穿针引线,另一方面,积极为了合作社的经营、投资问题到其监管部门进行协调。在没有了后顾之忧的情况下,老王终于下定了决心,在监管部门的认可下与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达成了投资协议。双方商定,老王在协议达成后立即开始对合作社进行前期投资,使合作社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合作社同意变更老王为新的负责人,并由他代表合作社负责对本案所涉及的赔偿问题与二原告进行协商及履行法律责任。最终,合作社与原告夫妇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1650元,二原告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当天这笔钱就当庭全部支付给了原告。
至此,纠纷彻底化解,案结事了,涉案四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我们不但成功调解了这起案件,同时救活了一个农业合作社,盘活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由烟叶生产专项资金补贴数十万元修建的闹店镇寺坡村烟水配套工程设施,使附近数百亩烟田可以继续受益。拿到赔偿款后,原告夫妻专门到法庭,送来了一面上写着“公正廉明、心系百姓、耐心调解、共建和谐”的锦旗,向我们闹店人民法庭表示感谢。
在结案后的回访中,我了解到,投资人的前期投资已经到位,烟叶种植合作社已重新恢复了经营,当地的农民也已经开始重新使用曾经停用的烟水配套工程设施。为此,宝丰县闹店镇的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也专门到宝丰县人民法院对法庭顾全社会稳定大局、服务基层群众的工作作风表示了赞扬。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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