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托管班还是“脱管班?”
2014-07-08 10:24: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安然
7月,伴随天气的一天天燥热,孩子们的心也躁动不安起来,因为暑假来临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压力和节奏变快了,家长们常常忙于工作无暇陪伴自己的孩子。近几年,市面上各种各样的暑期托管班如同雨后春笋般纷纷冒出了头,把孩子放在暑期托管班成为了家长们为孩子首选的暑假去处。然而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暑期托管班真的能成为孩子们的暑假避风港吗?
来看北京市法院曾经审理过的一起案件,2013年7月,彤彤参加了某服务中心的暑期托管班,彤彤的家长预交了部分托管费用。一天,彤彤在托管班教室里和另一位孩子彬彬打闹,后被彬彬推倒在地,后脑磕在教室的暖气片上,致使彤彤的头部受伤。后彤彤被送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急诊治疗,托管班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彤彤的家长便将彬彬以及暑期托管班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彤彤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并要求托管班退还部分托管费用。本以为孩子在托管班有老师的看管能度过安全又快乐的暑假,怎料孩子却被弄到伤痕累累。暑期托管班背后的是是非非,究竟还有多少法律问题需要理清呢?
问题一:正规的暑期托管班应当有怎样的资质,家长应当如何选择?
花样繁多的暑期托管班常常让家长选到眼花缭乱,如何挑选有资质的暑期托管班,让孩子能度过一个安全快乐的假期应该是家长关注的头等大事。然而,不得不说目前我国关于暑期托管班的监管问题尚存在盲区。一般而言如果托管班为正规民办的教育机构,具有一定教育培训职能,应当参照幼儿园等机构的设立标准,具备当地教委要求的场地、资金、教育人员、防疫等具体条件,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机关一经批准会给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应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此外,市面上更多的托管班是私人设置的,具有规模小、周期短的特点,这种托管班以营利为目的,不同于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该种托管班便无法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范畴。但是这种经营性的机构也应当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若提供有偿的食品供应还应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因此,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托管班时应当查实相关的证件,为孩子选择一个有资质的暑期托管班。
问题二:家长在签署托管协议时应当注意些什么,如何将法律纠纷的隐患降至最低?
家长在与暑期托管班签订协议时应当详细阅读协议上的各项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就托管费用的支付以及相关安全问题询问清楚;此外,为了防止托管班收取了费用但托管服务却大幅度缩水,家长们还应就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与托管班达成一致意见,对于托管协议中没有的条款应建议托管班纳入协议内容,以协议的方式固定下双方的权利及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值得说明的一点是,部分托管班与家长签订的托管协议系已经拟定好的格式合同,面对此种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均有明确的规定,格式条款中如若有托管班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应属无效。此外,部分托管班会以协议不重要等为由拒绝签订托管协议,对于这种托管班家长应当慎重选择,协议作为重要的书面证据,是维护家长及孩子最有力的保障之一。
问题三:孩子在托管班受到意外伤害、或与其他孩子打闹受伤,托管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孩子在托管班受到意外伤害等情况,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是以10周岁作为分界点的,也就是说10周岁以下的儿童在托管班里受到意外人身损害,托管班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托管班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而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托管班受到意外人身损害的,需证明托管班未尽到管理职责,托管班方能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在托管班内孩子打闹受伤的情况下,托管班的责任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便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孩子被其他孩子打伤,先由打伤他人的孩子家长承担责任,如果托管班在此过程中没有尽到制止以及及时处理等义务,那么托管班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法官看法:社会家长总动员,为孩子营造一个安全快乐的暑假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然而,暑期未成年人因监护不当而造成的死伤事件层出不穷,为美好的盛夏增添了一丝阴霾。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国每年约有1.6万中小学生因意外伤害非正常死亡,暑期来临,未成年人意外死伤事件步入高发期,给孩子营造一个安全愉快的暑期是社会和家长的共同责任。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家庭生活成本增加,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不少家长往往会面临工作和孩子而左右为难。此时,亟待社会构建相关的抚育监护机构,以便孩子在脱离父母监管下依旧能得到充分的教育和监护。或者在现有情况下,出台相关的法律明确暑期托管班的性质,规定暑期托管班的审批流程和应当具备的资质等,并明确其监管部门,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规范暑期托管班市场。社会应当肩负起规范及监管的责任,从源头上把控才能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的暑期托管机构。此外,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确保孩子安全快乐的长大是为人父母者的首要职责。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需要社会家长的共同努力,莫让孩子的生命之花在美好的暑期凋零!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看北京市法院曾经审理过的一起案件,2013年7月,彤彤参加了某服务中心的暑期托管班,彤彤的家长预交了部分托管费用。一天,彤彤在托管班教室里和另一位孩子彬彬打闹,后被彬彬推倒在地,后脑磕在教室的暖气片上,致使彤彤的头部受伤。后彤彤被送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急诊治疗,托管班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彤彤的家长便将彬彬以及暑期托管班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彤彤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并要求托管班退还部分托管费用。本以为孩子在托管班有老师的看管能度过安全又快乐的暑假,怎料孩子却被弄到伤痕累累。暑期托管班背后的是是非非,究竟还有多少法律问题需要理清呢?
问题一:正规的暑期托管班应当有怎样的资质,家长应当如何选择?
花样繁多的暑期托管班常常让家长选到眼花缭乱,如何挑选有资质的暑期托管班,让孩子能度过一个安全快乐的假期应该是家长关注的头等大事。然而,不得不说目前我国关于暑期托管班的监管问题尚存在盲区。一般而言如果托管班为正规民办的教育机构,具有一定教育培训职能,应当参照幼儿园等机构的设立标准,具备当地教委要求的场地、资金、教育人员、防疫等具体条件,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机关一经批准会给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应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此外,市面上更多的托管班是私人设置的,具有规模小、周期短的特点,这种托管班以营利为目的,不同于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该种托管班便无法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范畴。但是这种经营性的机构也应当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若提供有偿的食品供应还应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因此,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托管班时应当查实相关的证件,为孩子选择一个有资质的暑期托管班。
问题二:家长在签署托管协议时应当注意些什么,如何将法律纠纷的隐患降至最低?
家长在与暑期托管班签订协议时应当详细阅读协议上的各项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就托管费用的支付以及相关安全问题询问清楚;此外,为了防止托管班收取了费用但托管服务却大幅度缩水,家长们还应就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与托管班达成一致意见,对于托管协议中没有的条款应建议托管班纳入协议内容,以协议的方式固定下双方的权利及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值得说明的一点是,部分托管班与家长签订的托管协议系已经拟定好的格式合同,面对此种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均有明确的规定,格式条款中如若有托管班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应属无效。此外,部分托管班会以协议不重要等为由拒绝签订托管协议,对于这种托管班家长应当慎重选择,协议作为重要的书面证据,是维护家长及孩子最有力的保障之一。
问题三:孩子在托管班受到意外伤害、或与其他孩子打闹受伤,托管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孩子在托管班受到意外伤害等情况,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是以10周岁作为分界点的,也就是说10周岁以下的儿童在托管班里受到意外人身损害,托管班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托管班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而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托管班受到意外人身损害的,需证明托管班未尽到管理职责,托管班方能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在托管班内孩子打闹受伤的情况下,托管班的责任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便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孩子被其他孩子打伤,先由打伤他人的孩子家长承担责任,如果托管班在此过程中没有尽到制止以及及时处理等义务,那么托管班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法官看法:社会家长总动员,为孩子营造一个安全快乐的暑假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然而,暑期未成年人因监护不当而造成的死伤事件层出不穷,为美好的盛夏增添了一丝阴霾。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国每年约有1.6万中小学生因意外伤害非正常死亡,暑期来临,未成年人意外死伤事件步入高发期,给孩子营造一个安全愉快的暑期是社会和家长的共同责任。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家庭生活成本增加,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不少家长往往会面临工作和孩子而左右为难。此时,亟待社会构建相关的抚育监护机构,以便孩子在脱离父母监管下依旧能得到充分的教育和监护。或者在现有情况下,出台相关的法律明确暑期托管班的性质,规定暑期托管班的审批流程和应当具备的资质等,并明确其监管部门,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规范暑期托管班市场。社会应当肩负起规范及监管的责任,从源头上把控才能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的暑期托管机构。此外,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确保孩子安全快乐的长大是为人父母者的首要职责。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需要社会家长的共同努力,莫让孩子的生命之花在美好的暑期凋零!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