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省市以保证公正为前提启动试点 专家称
轻微刑案速裁罪责相适避免实报实销
2014-07-01 11:08:17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袁定波
  根据授权,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专家表示,试点轻微刑案速裁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劳教制度废除后介于违法犯罪与治安案件之间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按什么程序走,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在保障司法公正前提下如何提升诉讼效率的问题。试点前提是要保障公正,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适用速裁程序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18个地方试点正式启动。

  试点刑事速裁程序应遵循哪些原则?如何确保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多名刑事诉讼法专家6月30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对提升诉讼效率,完善我国诉讼程序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但适用范围、程序简化程度等都有待进一步论证。

  现行程序繁琐浪费司法资源

  “目前,我国盗窃、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增长迅速,占到了全部刑事案件的近4成。现行刑事简易程序过于繁琐,不能完全适应审理需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以来,刑事诉讼程序对如何完善填补纳入刑法的轻罪,尚未有相应跟进,导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轻罪案件繁琐审理,司法资源浪费现象突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也表示,此次试点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劳教制度废除后,介于违法犯罪与治安案件之间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按什么程序走、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在保障司法公正前提下如何提升诉讼效率的问题。

  在樊崇义看来,我国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起到预想效果。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授权“两高”开展试点的思路和做法值得赞扬,反映了我国立法通过试点实证研究,实现科学立法、民主决策的突破。

  “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以上刑罚的,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可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而轻微刑事案最长刑期有的仅为拘役6个月,还不够折抵羁押期间。过去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能会‘实报实销’,关押多久判多少刑期,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速裁案件适用非羁押措施,将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更有利于实现轻罪轻刑,罪责刑相适应。”陈卫东说。

  陈卫东认为,此次“两高”联合向全国人大提请授权进行刑事速裁试点,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轻罪诉讼程序规范化,为刑事程序体系进一步构建创造了条件。

  记者了解到,速裁案件的办案期限将比简易程序案件时间更短。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做好刑事速裁制度试点工作,首先要解决的是定位问题。从狭义上来讲,试点是关于轻微刑案的独立诉讼程序,要注意和简易程序进行区分,不能混淆。”樊崇义说。

  法援律师值班随时提供帮助

  决定将试点的条件限定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还对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做了严格限制。

  陈卫东表示,试点是要在保证公正前提下实现司法高效,必须要求轻微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适用速裁程序。

  樊崇义也强调,启动刑事速裁程序应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同意或自愿采取速裁程序,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就不能适用。

  据了解,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庭审程序将简化。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法官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决定还规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其充分了解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

  “轻刑速裁最大特点就是开庭送达通知没有时间限制,法庭程序、辩论、可以没有调查。在法院、看守所建立律师值班制度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陈卫东说。

  樊崇义指出,速裁程序究竟简化到什么程度是一个待明确的问题。法律文书是用表格形式还是裁定;裁判书形式有待统一。

  根据决定,试点案件限定为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陈卫东指出,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刑事速裁尚待试点予以细化,应避免扩大化倾向。

  现行刑诉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等四类案件以外,法院对于一审案件都应当公开进行审理。对于刑事速裁程序增加“不公开审理”规定,目前各界争议较大。

  “刑事速裁当前只是试点,尚需要时间来检验,为避免走弯路,‘两高’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紧密关注试点进程。”陈卫东说。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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