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树等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2014-06-25 10:39: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永树,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农民。1989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3月初,被告人杨永树从其外甥邝习川处得知蒋茜在广东省东莞市能联系到毒品卖家,遂将筹集的18万元毒资存入其妻子的工商银行卡。而后,杨永树纠集邝习川等人驾驶邝租赁的轿车从北京市来到东莞市常平镇。杨永树经蒋茜介绍,与戴道等人商谈毒品交易事宜,并指使邝习川支付毒资。同月7日,杨永树等人携带所购毒品驾车返回,在北京市通州区一高速公路检查站被截获,公安人员从上述车辆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778.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06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永树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杨永树出资购买并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永树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戴道贩卖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鉴于其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邝习川受杨永树邀约参与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提供同案犯相关信息,依法可从轻处罚。蒋茜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永树判处并核准死刑,对同案被告人戴道、邝习川、蒋茜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

  罪犯杨永树已于2014年6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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