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2014-06-23 11:00: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冬松
问:张某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位老年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时,认定该老年人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自行承担10%的民事责任,张某承担90%的民事责任。请问,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什么不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答: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在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事故相关人员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来确定的民事赔偿的分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法院应当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但这两种责任依据不同的法律,在范畴和外延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法院根据交通责任认定书再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民事赔偿的份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在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事故相关人员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来确定的民事赔偿的分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法院应当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但这两种责任依据不同的法律,在范畴和外延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法院根据交通责任认定书再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民事赔偿的份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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