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因子女姓氏变更而拒付抚育费吗?
2014-06-19 15:15: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华艳
问:我与雷某因离婚纠纷到法院起诉,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儿(5岁)随我一起生活,雷某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280元。后我与蔡某再婚,为方便称呼和生活,我在没有和雷某协商的情况下将孩子改为蔡姓。雷某知道后便拒付抚养费。他认为孩子就应当随父姓,这样他才有义务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要其给付抚养费,则必须将孩子改姓为雷,否则,他拒付抚养费。请问,雷某的说法对吗?
桐柏 徐某
答:雷某因孩子改姓就拒绝给付抚养费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在子女未成年前,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你未征得雷某同意擅自将女儿姓名变更,侵犯了雷某的权利,但雷某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由此可以看出,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桐柏 徐某
答:雷某因孩子改姓就拒绝给付抚养费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在子女未成年前,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你未征得雷某同意擅自将女儿姓名变更,侵犯了雷某的权利,但雷某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由此可以看出,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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