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2014-06-19 14:48: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念弟
问:A区的甲公司与B区的乙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甲公司促成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空调买卖合同,甲公司收取乙公司相应的服务费,没有约定管辖。后甲公司依约履行,积极促成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空调买卖合同。但乙公司拒绝支付相关服务费,发生争议。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在A区法院起诉乙公司?为什么?
答:可以,因为A区是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住所地即B区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是否可以在A区法院起诉乙公司的问题,其实就是A区是否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或者是履行义务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甲公司既是接受货币一方也是履行居间服务义务的一方,所以甲公司所在地即A区为合同履行地,A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则甲公司可以在A区法院起诉乙公司。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答:可以,因为A区是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住所地即B区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是否可以在A区法院起诉乙公司的问题,其实就是A区是否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或者是履行义务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甲公司既是接受货币一方也是履行居间服务义务的一方,所以甲公司所在地即A区为合同履行地,A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则甲公司可以在A区法院起诉乙公司。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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