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14-06-13 16:18:15 |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政策适用详见司法部公告);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0时至7月5日24时,凡在天津考区报名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报名地”选择“天津市”后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向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办理。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毕业证书。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
4. 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具有的其他材料。
(四)报名流程
凡在天津考区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按照以下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报名公告以及相关须知。
报名人员应仔细阅读司法部公告和天津考区公告及相关须知,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并按照要求提前做好各项报名材料准备工作,以便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及交纳考试费。凡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它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2、网上填报报名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加以确认,做出相关承诺。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
3、网上上传电子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网上报名时,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网上交费。对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将通知重新上传。因报名人员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报名人员承担。
(五)考试费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交纳考试费期限内及时办结网上支付手续,网上交纳考试费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考试费为220元。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不得更改报名地。因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考试费。需要考试费定额收据的,由报名人员在201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打印的报名凭证到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134—135窗口领取(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电话:24538533、24538532)。
(六)准考证
网上报名成功后,报名人员应于9月5日至9月1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报名人员在打印准考证时,须选择彩色激光打印机或精度为600dpi以上的黑白激光打印机和白色A4打印纸打印,以免影响核验身份。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详见司法部公告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5日晚20时至9月29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天津考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将由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通过天津司法行政网(http://www.tjsf.gov.cn)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持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在本市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
凡符合报名条件,在本市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报名地”须选择“天津市”。
➽五、其他事宜
(一)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天津市司法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二)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政策咨询,可登录天津司法行政网查询。
(三)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咨询联系方式。
1、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政策的,可拨打咨询电话:(022)23082152、23082156。咨询时间:网上报名期间每天09:00—11:30,13:30—17:00。
2、凡涉及网上报名系统问题的,可拨打咨询电话:(010)88177421;88177422;咨询时间:网上报名期间每天08:00—22:00。
3、凡涉及网上支付考务费问题,可拨打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571)88158090;88156688。
天津市司法局
2014年6月6日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政策适用详见司法部公告);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0时至7月5日24时,凡在天津考区报名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报名地”选择“天津市”后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向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办理。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毕业证书。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
4. 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具有的其他材料。
(四)报名流程
凡在天津考区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按照以下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报名公告以及相关须知。
报名人员应仔细阅读司法部公告和天津考区公告及相关须知,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并按照要求提前做好各项报名材料准备工作,以便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及交纳考试费。凡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它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2、网上填报报名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加以确认,做出相关承诺。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
3、网上上传电子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网上报名时,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网上交费。对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将通知重新上传。因报名人员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报名人员承担。
(五)考试费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交纳考试费期限内及时办结网上支付手续,网上交纳考试费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考试费为220元。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不得更改报名地。因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考试费。需要考试费定额收据的,由报名人员在2014年7月14日至7月1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打印的报名凭证到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134—135窗口领取(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电话:24538533、24538532)。
(六)准考证
网上报名成功后,报名人员应于9月5日至9月1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报名人员在打印准考证时,须选择彩色激光打印机或精度为600dpi以上的黑白激光打印机和白色A4打印纸打印,以免影响核验身份。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详见司法部公告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5日晚20时至9月29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天津考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将由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通过天津司法行政网(http://www.tjsf.gov.cn)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持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在本市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
凡符合报名条件,在本市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报名地”须选择“天津市”。
➽五、其他事宜
(一)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天津市司法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二)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政策咨询,可登录天津司法行政网查询。
(三)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咨询联系方式。
1、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政策的,可拨打咨询电话:(022)23082152、23082156。咨询时间:网上报名期间每天09:00—11:30,13:30—17:00。
2、凡涉及网上报名系统问题的,可拨打咨询电话:(010)88177421;88177422;咨询时间:网上报名期间每天08:00—22:00。
3、凡涉及网上支付考务费问题,可拨打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571)88158090;88156688。
天津市司法局
2014年6月6日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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