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银行按揭住房拍卖的程序构建
2014-06-10 09:24: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肖知平
【案情】
黄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由陈某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142346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郴州市购了一套面积120m2左右的商品房一套,价值约48万元,但该房屋陈某支付首付款后,在银行按揭贷款了20万元。而案件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黄某利益的实现,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的该套按揭房产。法院查封了该处房产后,权利人的利益还是未最终实现。
【争议】
对于该房是否能执行拍卖、如何拍卖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的意见,陈某认为该房产已在银行办理了抵押,人民法院不应拍卖。而申请人黄某认为李某不积极履行义务,该居住的房屋已是陈某的财产,要求法院拍卖该房产来清偿债务。
【评析】
本执行案件不仅涉及双方的当事人还涉及到第三方抵押权人。笔者认为,应该要对该房产进行拍卖。
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住房,人民法院可以实施查封。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案中,被执行人在其老家还有住房并不属唯一房屋,可以保障被执行人和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住房。因此,申请执行人黄某完全有权要求拍卖或变卖该房屋。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对执行抵押房屋也有了明确规定,在法院拍卖按揭房产后,应确保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清偿抵押权人借款后,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该案中,被执行人按揭的房产经评估拍卖后,所得价款应该可以满足抵押权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实现。
在日益发展的社会形势下,从制度和程序上明确能拍卖被执行人银行按揭房产,其积极意义有:一是增强了执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能有法可依;二是保障了权利人利益能及时实现,打击了怠于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
(作者单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黄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由陈某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142346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郴州市购了一套面积120m2左右的商品房一套,价值约48万元,但该房屋陈某支付首付款后,在银行按揭贷款了20万元。而案件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黄某利益的实现,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的该套按揭房产。法院查封了该处房产后,权利人的利益还是未最终实现。
【争议】
对于该房是否能执行拍卖、如何拍卖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的意见,陈某认为该房产已在银行办理了抵押,人民法院不应拍卖。而申请人黄某认为李某不积极履行义务,该居住的房屋已是陈某的财产,要求法院拍卖该房产来清偿债务。
【评析】
本执行案件不仅涉及双方的当事人还涉及到第三方抵押权人。笔者认为,应该要对该房产进行拍卖。
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住房,人民法院可以实施查封。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案中,被执行人在其老家还有住房并不属唯一房屋,可以保障被执行人和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住房。因此,申请执行人黄某完全有权要求拍卖或变卖该房屋。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对执行抵押房屋也有了明确规定,在法院拍卖按揭房产后,应确保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清偿抵押权人借款后,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该案中,被执行人按揭的房产经评估拍卖后,所得价款应该可以满足抵押权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实现。
在日益发展的社会形势下,从制度和程序上明确能拍卖被执行人银行按揭房产,其积极意义有:一是增强了执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能有法可依;二是保障了权利人利益能及时实现,打击了怠于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
(作者单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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