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民事权利初探
2014-06-09 10:26: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运领
2012年4月,湖南衡阳12岁男孩杀死姑妈一家三口案。
2013年9月,江西高中生因手机被搜杀害老师案。
2013年12月,重庆10岁女孩虐童事件。
2014年5月,北京朝阳奶西村3青年殴打少年案。…………
这些未成年人正是校园好好学习的年纪,但却做出这一桩桩凶残、暴虐的案件,令人扼腕叹息。在探究青少年犯罪案件频发原因的同时,笔者发现,这些案件中,部分原因是对中小学生民事合法权益的忽视造成的,当中小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不懂如何维护,却又无法忍受时,就会直接或者间接成为这些暴力事件的导火索。所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民事权利的研究,对遏制青少年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中小学生的民事权利
(一)身体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虽然教师的体罚学生的现象近年来已经很少听闻,但是有变相体罚现象却屡见不鲜,学生犯错误后罚站立、罚抄写语文课文、罚打扫卫生…………。虽然没有直接体罚身体,但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侮辱性显而易见,易引起其他学生的歧视、嘲讽。
(二)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独立的行为不受他人干涉,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发生侵害该类的行为有:教师以禁止学生进教室、出教室等,放学后不准许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等惩罚有过错的学生。这种限制学生身体行动的行为,侵犯的是学生的身体自由权。另外,也有为查明丢失物品的去向而搜查学生身体的情况出现。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中小学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学校应对其财产的监管,但学校不仅很少监管,有时还对其财产造成侵害。学生在校财产自理,由于如今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家长对学生有求必应,要什么就买什么,学生有的在校期间拿手机、MP3音乐播放器、MP4、平板电脑…………。由于学校为规范学习秩序,经常会采取强制措施,经常搜寻学生电子产品,为起警示作用,把搜到的电子产品直接摔毁,也有的教师直接把该电子产品占为己有,无视学生财产权的存在。
(四)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必然对异性有懵懂的好感,由此互相写信,或者记入日记。而老师对学生信件及日记的不合理监管,公布学生的秘密,涉及到个人隐私,导致个人秘密被外泄,从而侵犯到学生的隐私权。
(五)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的才干、信誉、功绩等方面评价和总和。个别学生由于智商、学习方法不当,导致学习成绩下滑,教师向外界表示对绩差生语言或者行为上的不当歧视,侵犯到学生的名誉权。
(六)通信自由权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国家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教师为了防止学生恋爱,私自截留、拆信宣读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权。
(七)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教师把学生优秀作文拿去投稿并得到出版,学生却毫不知情。暑假绘画班办完画展以后,将学生的作品投向报刊杂志,这样的事也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侵犯到学生的著作权。
二、忽视中小学生民事权利的原因
1、监管的缺失。2000年以来,外出务工成为农村居民增加收入的主流趋势。务工给孩子更好的物质条件与照顾孩子的成长成为天然的敌人,因此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农村留守儿童。负责照顾的老人,只关注的是子女的身体健康,对其精神层面关注不够。外出的父母只是从物质上表达对孩子的爱,甚至在孩子的银行卡上存上数千元任孩子花用,而学校却没有正确行使监管权力。
2、部分教师师德的丧失。北京海淀区颜啸被罚站自杀;海南开房校长案;云南教师性侵学生案等。由于“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使学生只会在思想上行为上顺从老师的暴行,又不敢告诉家人 ,当身体与心理实在不能承受时,就会刺激偏激行为的产生,要么结束自己的生命不用再承受,要么暴力反抗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3、运用法律保护意识淡薄。虽然中小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每年都在做,但是笔者发现很多的普及读本都是刑法及安全常识方面的,民事权利方面很少涉及,导致于虽然学法,但是却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哪些,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怎样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三、维护中小学生民事权利的对策
1、尽快制定针对中小学生校园立法的法律法规。目前,涉及中小学生的法律法规非常散乱,主要有以下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但都没有明确学校应该做什么、学生的合法权益都哪些,怎样去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所以应设立中小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以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
2、增设法律课堂,加大送法进校园力度。应当每周都为中小学生安排法制课堂,选派司法工作人员义务授课,选编课程安排,课后解答法律问题,运用灵活教学方法,使中小学生达到学法、懂法、用法,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统一教师法律知识学习。学校应当制定了教师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计划,利用业务学习的时间统一授课,并讲述精选典型警示案例。培训结束后,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让教师了解在教育过程中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从而达到预防教师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4、开设心理疏导课程,缓解学生学习及生活压力。中小学生阶段是容易滋生心理异常的温床期;中小学生比成年人有更多的焦虑,会遭遇到更多的挫折,因而更容易产生心理障碍。使学生有一个健康的心理,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至关重要,杜绝侵害人身及财产事件的发生。
5、在校园设立学生财物监管制度。应设置安全储物装置,由老师专项负责,对学生不应当携带的电子产品及财物统一保管,待学生回家时发还学生,并通知其家长。以此防止学生财物的丢失及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情形发生。
每一个孩子,都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培养未成年人自觉维权的观念和良好品行,在生活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注重未成年人的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用心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让他们的身心全面健康的发展,使祖国的每一朵鲜花都娇艳的盛开。
(作者单位: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2013年9月,江西高中生因手机被搜杀害老师案。
2013年12月,重庆10岁女孩虐童事件。
2014年5月,北京朝阳奶西村3青年殴打少年案。…………
这些未成年人正是校园好好学习的年纪,但却做出这一桩桩凶残、暴虐的案件,令人扼腕叹息。在探究青少年犯罪案件频发原因的同时,笔者发现,这些案件中,部分原因是对中小学生民事合法权益的忽视造成的,当中小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不懂如何维护,却又无法忍受时,就会直接或者间接成为这些暴力事件的导火索。所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民事权利的研究,对遏制青少年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中小学生的民事权利
(一)身体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虽然教师的体罚学生的现象近年来已经很少听闻,但是有变相体罚现象却屡见不鲜,学生犯错误后罚站立、罚抄写语文课文、罚打扫卫生…………。虽然没有直接体罚身体,但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侮辱性显而易见,易引起其他学生的歧视、嘲讽。
(二)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独立的行为不受他人干涉,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发生侵害该类的行为有:教师以禁止学生进教室、出教室等,放学后不准许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等惩罚有过错的学生。这种限制学生身体行动的行为,侵犯的是学生的身体自由权。另外,也有为查明丢失物品的去向而搜查学生身体的情况出现。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中小学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学校应对其财产的监管,但学校不仅很少监管,有时还对其财产造成侵害。学生在校财产自理,由于如今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家长对学生有求必应,要什么就买什么,学生有的在校期间拿手机、MP3音乐播放器、MP4、平板电脑…………。由于学校为规范学习秩序,经常会采取强制措施,经常搜寻学生电子产品,为起警示作用,把搜到的电子产品直接摔毁,也有的教师直接把该电子产品占为己有,无视学生财产权的存在。
(四)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必然对异性有懵懂的好感,由此互相写信,或者记入日记。而老师对学生信件及日记的不合理监管,公布学生的秘密,涉及到个人隐私,导致个人秘密被外泄,从而侵犯到学生的隐私权。
(五)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的才干、信誉、功绩等方面评价和总和。个别学生由于智商、学习方法不当,导致学习成绩下滑,教师向外界表示对绩差生语言或者行为上的不当歧视,侵犯到学生的名誉权。
(六)通信自由权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国家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教师为了防止学生恋爱,私自截留、拆信宣读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权。
(七)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教师把学生优秀作文拿去投稿并得到出版,学生却毫不知情。暑假绘画班办完画展以后,将学生的作品投向报刊杂志,这样的事也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侵犯到学生的著作权。
二、忽视中小学生民事权利的原因
1、监管的缺失。2000年以来,外出务工成为农村居民增加收入的主流趋势。务工给孩子更好的物质条件与照顾孩子的成长成为天然的敌人,因此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农村留守儿童。负责照顾的老人,只关注的是子女的身体健康,对其精神层面关注不够。外出的父母只是从物质上表达对孩子的爱,甚至在孩子的银行卡上存上数千元任孩子花用,而学校却没有正确行使监管权力。
2、部分教师师德的丧失。北京海淀区颜啸被罚站自杀;海南开房校长案;云南教师性侵学生案等。由于“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使学生只会在思想上行为上顺从老师的暴行,又不敢告诉家人 ,当身体与心理实在不能承受时,就会刺激偏激行为的产生,要么结束自己的生命不用再承受,要么暴力反抗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3、运用法律保护意识淡薄。虽然中小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每年都在做,但是笔者发现很多的普及读本都是刑法及安全常识方面的,民事权利方面很少涉及,导致于虽然学法,但是却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哪些,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怎样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三、维护中小学生民事权利的对策
1、尽快制定针对中小学生校园立法的法律法规。目前,涉及中小学生的法律法规非常散乱,主要有以下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但都没有明确学校应该做什么、学生的合法权益都哪些,怎样去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所以应设立中小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以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
2、增设法律课堂,加大送法进校园力度。应当每周都为中小学生安排法制课堂,选派司法工作人员义务授课,选编课程安排,课后解答法律问题,运用灵活教学方法,使中小学生达到学法、懂法、用法,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统一教师法律知识学习。学校应当制定了教师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计划,利用业务学习的时间统一授课,并讲述精选典型警示案例。培训结束后,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让教师了解在教育过程中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从而达到预防教师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4、开设心理疏导课程,缓解学生学习及生活压力。中小学生阶段是容易滋生心理异常的温床期;中小学生比成年人有更多的焦虑,会遭遇到更多的挫折,因而更容易产生心理障碍。使学生有一个健康的心理,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至关重要,杜绝侵害人身及财产事件的发生。
5、在校园设立学生财物监管制度。应设置安全储物装置,由老师专项负责,对学生不应当携带的电子产品及财物统一保管,待学生回家时发还学生,并通知其家长。以此防止学生财物的丢失及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情形发生。
每一个孩子,都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培养未成年人自觉维权的观念和良好品行,在生活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注重未成年人的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用心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让他们的身心全面健康的发展,使祖国的每一朵鲜花都娇艳的盛开。
(作者单位: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