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诉重庆市某学校其子溺亡案
2014-06-09 09:49:02 | 来源:重庆五中院
  向某某之子何某(2002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学校5年级非寄宿制学生。2013年6月,重庆某区教委下发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通知,要求各学校及时通过短信等告知家长行课安排、防暑降温、防溺水等安全防范要求,若有学生申请回家,需由家长签字完善手续,由家长亲自带回等。

  该学校遂决定6月19日至21日每天上午上课、下午由学生在家复习,同日制作《预防高温天气告家长书》,对安全、饮食等事项进行告知,向某在该告知书回执上签了字。除此外,学校未采取电话或短信等其他方式通知学生家长。

  2013年6月19日,何某在谷口河“桥洞”处游泳时溺亡。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应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但某学校采取的告家长书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确保放假后未成年人能及时处于监护人看护下,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故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向某某作为监护人疏于看护和教育,存在重大过错,法院据此判决学校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近年来,涉及学校事故的案件发生频率较高,要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就必须处理好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与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责任问题。家长不能把安全教育责任全推给学校,学校亦不能通过“告之书”“免责书”等来规避应负的职责。在未成年人放假、放学等重点时间段上,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确保未成年人及时、随时处于有人看护之下。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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