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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教育”亲子致死案
2014-06-09 09:41:34 | 来源:重庆五中院
李某某系进城务工人员,案发前与李某(被害人,殁年10岁)共同租住。李某某平时忙于生计,对李某缺少管护。
1999年10月15日晚,李某放学后一直没有回家,李某某就到李某就读的学校附近寻找。当晚8时许,李某某找到李某。
回到家中,为教训其子不按时回家,李某某把李某捆绑在屋外院坝猪圈横梁上,脱光其裤子,用竹条长时间持续抽打李某的下腹部、背臀部、双下肢等处。之后李某某自行去吃晚饭,但仍将李某捆绑在猪圈横梁上。当晚10时许,李某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钝器打击其子李某,造成李某死于创伤性休克,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的主观目的和动机是为了教育子女,且到案后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过之心,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对李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点评:“恨铁不成钢”、“黄金棍下出好人”,是中国家庭对子女教育中的典型心态和典型方法,父母认为子女是自己的“私产”,教育子女是自已的家事,别人管不着。为此,法官提醒,父母教训孩子要把握“度”,不能违法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1999年10月15日晚,李某放学后一直没有回家,李某某就到李某就读的学校附近寻找。当晚8时许,李某某找到李某。
回到家中,为教训其子不按时回家,李某某把李某捆绑在屋外院坝猪圈横梁上,脱光其裤子,用竹条长时间持续抽打李某的下腹部、背臀部、双下肢等处。之后李某某自行去吃晚饭,但仍将李某捆绑在猪圈横梁上。当晚10时许,李某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钝器打击其子李某,造成李某死于创伤性休克,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的主观目的和动机是为了教育子女,且到案后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过之心,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对李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点评:“恨铁不成钢”、“黄金棍下出好人”,是中国家庭对子女教育中的典型心态和典型方法,父母认为子女是自己的“私产”,教育子女是自已的家事,别人管不着。为此,法官提醒,父母教训孩子要把握“度”,不能违法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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