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如何避免招远杀人案重演:反邪教立法
2014-06-05 16:09:48 | 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晚报 | 作者:孙莹
  山东招远故意杀人案在社会上持续发酵,暴徒在公共场所凶残戕害无辜,让“邪教”这个已经多年鲜见报端,带着神秘色彩的字眼,以一种令人忍无可忍的方式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是否有必要启动反邪教立法也为社会热议。

  现有法律法规对打击邪教违法犯罪行为能否“胜任”?是否需要专门立法?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刑法领域的专家律师就此进行探讨,期望招远的悲剧不再重演。

  打击邪教犯罪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已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司法解释中给邪教组织下了定义,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招远事件发生后,暴徒胆敢如此肆无忌惮地残暴杀人让人瞠目,有人质疑,难道是我们的法律“疲软”所致?于是,启动反邪教立法的声音不绝于耳。

  查阅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难找出反邪教的规定,对于邪教的界定、利用邪教从事违法活动该如何量刑等,法律已经给出了评判。

  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律师介绍说,我国刑法对于惩治邪教组织的法条主要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触犯以上两种罪名,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对于行为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以强奸罪、诈骗罪定罪处罚;以自焚、爆炸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按照刑法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反邪教单独立法有争论

  早在十几年前,对于反邪教是否需要单独立法就在学界有过争论。时至今日,争论仍然存在。

  采访中,北京友斌明录律师事务所于云斌律师就明确表示应当专门制定《反邪教法》。“邪教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现有打击涉邪教违法行为的法律体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管理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依照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能够打击涉邪教违法犯罪,但还不够完善,显得过于零散。依靠零散的法律法规,在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上还不够,不能形成对邪教的有效管控。”

  但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李法宝律师则持反对意见,他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惩处涉邪教犯罪和因邪教引起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足够了。现有刑法规定已经比较全面了,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受邪教蛊惑也是一种原因。如果对每一种引起犯罪的原因都专门立法,那中国的法律就太庞杂了。因为什么引起是动机和情节问题,而法律最终处罚的是行为,要看是构成了哪些罪行。

  “故意杀人”会从重处罚

  招远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5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方批捕,公安机关还针对其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继续侦查。

  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最高量刑也是死刑,但没有扣上“邪教”的帽子,让有些公众总觉得从罪名上没有凸显邪教害人的恶劣,不够解气。

  有人甚至这样解读法律,几名邪教成员打人致死,根据刑法“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最高只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难道说,冠以邪教,则要轻判?

  刘卫东律师提示说,公众要特别注意“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前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这种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但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过失的心理态度。根据目前披露的材料,招远事件应不属于这种情形。

  “招远这个案件不能仅从邪教这个角度来看。”李法宝律师强调,披露案情时揭露嫌疑人的身份和动机,是从揭示宗教极端组织危害性来考虑的。刑法中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等情形,是因为信奉邪教而造成的连带损害,这与直接杀人、故意伤害、诈骗他人财产,还不是一个范畴。

  嫌疑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他的身份和动机只是故意杀人案中的一个方面。从刑法角度来讲,即便是邪教组织成员的身份,也是触犯了什么法律定什么罪。

  “而邪教组织成员因为信奉邪教,公然施暴将被害人殴打致死,这是一个加重情节。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幅度很大,可以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故意杀人没有凸显邪教二字并不是法律的局限性,邪教成员凶残致死的情节可以作为加重情节从重处罚,这是法律是完全做得到的。”李法宝律师说。

  于云斌律师也强调,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是最重的,凸显了对人的生命权利的尊重。犯罪的故意内容是量刑的重要因素,基于邪教的主观故意而剥夺他人性命,其主观故意恶性大,主观动机非常恶劣,应当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

  明确认定

  区分主从

  依法惩处

  只是因为要不到电话号码就打人致死,甚至被抓还说“不信法律只信神”、“她是恶灵就要打死她”,除了唾骂嫌疑人凶残,公众更是对于邪教精神控制的恐惧和惊诧无以复加。人们不免担心,只是处置了施暴者,不铲除灌输恶念的精神控制者,还会不会有前赴后继的狂徒继续邪恶的暴行?

  于云斌律师说,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两高的司法解释,都强调了对主犯、教唆犯的打击。邪教利用精神控制进行的犯罪,组织者或控制者应当对所有犯罪负责,理应从重处罚。

  李法宝律师认为,如果考虑在有证据证明是团伙行为的情况下,按照团伙犯罪来一并处罚;或者在无法以团伙犯罪来追究时,加大对原有罪行的量刑幅度,或可达到严惩邪教违反犯罪的目的。

  李法宝律师也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因为界定的模糊,使公安机关不确定有些是否为邪教组织,造成打击困难的状况。所以国家要进行明确划分,既让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邪教组织不被纵容,同时也不干扰到正常的宗教活动。”

  于云斌律师说,就现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没有出现生命、财产等危害结果的邪教组织及行为,在处理上依据不足,无法有效打击处理。因此,及早制定专门的法律很有必要。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司法人员应当提高法律意识,用足用好法律法规。

  凶徒恶劣的暴行引起社会群情激奋,刘卫东律师认为,公众朴素的情感完全可以理解,但在打击邪教违法犯罪的问题上,还应当注意对邪教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和一般参与者的区分,毕竟有相当一部分陷入邪教的普通人也是受蒙骗的;同时,还要注意邪教与一般封建迷信活动的区分,对于邪教的认定和打击严格把握,依法惩处。

  谴责旁观者属道德范畴

  招远事件发生后,餐厅经营者和事发时的旁观者遭到了质疑和谴责,邪教人员在营业场所惑众甚至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经营者到底有没有责任?旁观者又该怎么做?

  “我也看到很多网友的评论,认为经营者应该承担责任,但我个人认为还是不好确定。通常还是要由加害者来承担刑事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

  李法宝律师说,出于公民的责任心,适当的制止犯罪是应当鼓励的,但是毕竟经营者不是司法机关,没有打击犯罪、制止犯罪的明确的法律义务,公众可以在道德层面来考量和评判,但在公共场所出现故意犯罪行为时,难以要求经营者都要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如果说经营者现场就报案了,也出言制止了,让他必须挺身而出制止犯罪是不是要求高了些?

  对于旁观者更是如此,嫌疑人一边殴打一边警告“谁管杀谁”,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说鼓励见义勇为,但是旁观者没有制止犯罪的义务。

  “对旁观者谴责的问题,属道德层面的问题,不能追究法律责任。”于云斌律师说。

  于云斌律师说,招远悲剧是邪教现实危害的展示,让人们更加认清邪教的实质,要避免类似悲剧重演就必须加大反邪教的宣传力度、查处力度、惩治力度,让人们自觉远离邪教。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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