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房租赖着不走 法院执行物还原主
2014-06-05 11:05:17
     中国法院网 (赵颜锋)  5月27日上午,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调集40余名干警,依法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因涉案房屋内存放物品繁多,所以整个执行过程持续到深夜11时。参加执行的干警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忍饥挨饿坚守执行现场15小时,直至最后一车物品安全转运完毕。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冲击执行现场的王某及被执行人邢某予以司法拘留,案件顺利执结。

  2004年12月31日,赤峰市教育局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该局所有的特幼教师培训中心楼租赁给李某使用,租期为5年,年租金30万元。2007年9月21日,教育局与李某又签订租赁经营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变更至2011年12月31日,租金调整为每年23万元。2011年12月20日,租赁期限届满前,李某将房屋退还给教育局,双方合同履行完毕。

  李某交还房屋后,该房屋由邢某租用,但其与赤峰市教育局未签订租赁合同,因此双方就上述房屋的使用转为不定期租赁。2012年10月18日,邢某以李某租用时年租金23万元的标准向教育局交纳了2012年的租金。此后,赤峰市教育局口头同意邢某再租用一年至2013年年底,年租金为50万元。邢某同意继续租赁,但一直未缴纳租金。2013年7月,赤峰市教育局以邢某拖欠租金、拒绝签订书面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邢某立即返还房屋,支付所欠租金,恢复房屋原状。诉讼过程中,教育局放弃要求邢某给付租金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仅要求邢某立即返还房屋。

  红山区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判决,判令邢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赤峰市教育局返还所租赁的特幼教师培训中心楼。宣判后,邢某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月7日,因邢某拒绝履行返还房屋的义务,赤峰市教育局向红山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执行局受案后查明,邢某东躲西藏,拒不露面,其年逾七旬的老母亲以自己无房居住为由住在楼内不走,且楼内商厅及会议室已转租他人使用。为妥善解决纠纷,执行局制定了“和解执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方案。执行法官不辞辛苦,多次找到承租的商户和邢某的母亲,讲明法律关系,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商户了解了案件来龙去脉后,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随时可以搬走,但邢母始终不为所动,态度强硬,情绪激动。多次协调无果后,执行局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局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周密的执行预案,在确保老人安全的情况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将房屋清空后交付给了申请人。

  今后,红山区法院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出境、投资、高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手段,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成本和代价。同时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用足法律手段,穷尽执行措施,严格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发现一起,追究一起,绝不姑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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