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频发警察开枪事件 专家呼吁出台枪支管控细则
2014-06-03 09:04:20 | 来源:央视网
四声枪响,一人殒命,云南罗平警察开枪之后又引争议。
警方组织调查,官方通报信息,结论:枪支走火致人死亡。
当地民警:他是(中)一枪是个贯通伤,有一个出口,有一个进口,不存在民警醉酒喝酒的问题。
解说:警察佩枪,现场开枪,但枪声过后,却有一系列的监督程序需要跟进。
《新闻1+1》今日关注:云南罗平,枪声过后!
评论员 白岩松: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就在端午小长假的前一天,5月30日的时候,网上突然曝出消息说,云南曲靖的罗平县,有警察醉酒之后故意开枪,并且有一人死亡。但是很快的这条消息就被更正为,应该是警察前去劝架,然后开枪走火。我们现在可以看这张图片,这张图片是5月31日的时候,当地的公安部门在事发的现场,在寻找弹壳。
其实随着我们现在的局势变得越来越复杂,老百姓有时候这种人身安全的确受到暴恐包括暴力行为的威胁。因此,警察巡逻佩枪,包括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开枪,也成为保护我们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相关的规则如何细化,如何不出现“该开枪的时候不开,不该开枪的时候随意开枪”等等情况,只有进一步细化了,所有的安全感才能进一步地建立。
接下来,我们就透过云南罗平这件事情来进行进一步观察。
解说:
事件发生在5月30日的下午2点左右,地点是云南曲靖罗平县的白龙潭村,当时4位民警正在村内执行公务,突然传来的4声枪响,打破了这个村庄的宁静。最后一枪,村民陈学理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近期又一起引发舆论强烈关注的警察开枪事件。记者到事发现场调查,死者的弟弟陈学广说。5月30日,中午一点多,他听到自家屋外出现异常响声,出来一看,只见邻居李老六抱着一块大石头,砸坏了自己围栏的一角,他非常气愤,就和李老六理论起来。谁知浑身散发着酒气的李老六转身回家拿了刀。
陈学广 死者的弟弟:李老六回家拿着一把刀来,要砍我。我要报案,然后我就打了110。
解说:
根据曲靖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的通报,当天的13:15分,罗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陈学广报警,罗雄派出所派出4名民警,按照指令出警处置。
陈学广:我只看见他们别着枪,我说你们是民警同志,他们说是。我说我把刀交给你们。他们说你先回家。
解说:
陈学广告诉记者,之后民警到一旁的李老六家做询问笔录,在这个过程中,他听到隔壁传来争执声。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的官方通报也显示,在做笔录的过程中,在场的其他人借酒滋事,并对现场的民警进行围攻、辱骂和殴打。
目击村民:那个小伙(民警)就把枪掏出来,砰砰砰就打出来(鸣枪示警)。
解说:
目击村民说,当时有两个民警要把肇事者陈学理往一辆面包车上拉,但陈学理不从,正在这时,他被其中一名穿绿色上衣的民警开枪打伤。在公安部门的官方通报中,对于此处细节的描述是,当时陈学理拒不上车,并与民警杨某某发生撕扯,导致民警鸣枪示警后仍握在手中的枪支走火,并击中陈学理。
记者:给出来的初步调查结果说是枪支走火,这个你们是如何认定的?
当地民警:我们是根据公安机关的内部调查组,根据这几天事情发生以后,在现场的走访,包括法医的尸检等等情况,做出的一个综合的初步结论。
记者:一个说法是,受害者是中了两枪,这个你们调查的情况是什么样?
当地民警:据我向法医初步了解,它是一枪,它是一个贯通伤,有一个出口,有一个进口。
记者:我们这边还有一个就是网络上还说,民警有一个醉酒的现象存在,这边了解的情况是什么样的?
当地民警:这个不存在民警醉酒喝酒的问题。
白岩松:刚才也说了,是一个综合的初步的结果。
回到这件事情上来,最开始因为大家不了解情况,变成警察醉酒,而且故意开枪,那性质非常严重。现在是接到报警,并且前去劝架,然后出现了走火的情况,那么这个将面临什么样的一种调查过程呢?马上连线一位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院长曲新久教授。
曲教授,您好。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您好。
白岩松:按照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如果警察出现了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其实对方并没有已经变成直接暴力或者威胁生命的行为的时候,但出现了这种拿枪走火,导致人死亡,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
曲新久:一般来讲说走火是过失造成的,但是这个事件还需要继续看细节。因为走火也可能是有一些细节可能会影响到性质判断,比如说极特殊情况下,有可能是故意的,如果真的是故意的话,那就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
白岩松:如果要是不是故意呢?
曲新久:不是故意,就看他有没有过失。如果有过失,一般来讲也会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只不过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区别特别大,因为一般过失的话,还要考虑他的过失程度,如果过失程度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属于严重过失的话,会出现刑事责任问题。
白岩松:曲教授,接下来人们还在关心的是,这样一个事情,因为现在正处在,过去开枪比较少,大家听到这样的事情也比较少。现在由于治安形势面临严峻的挑战,其实更多的人希望我们警察去佩枪,关键时刻能保护我们,比如说山东招远如果警察早到能开枪,可能这条命就保下来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了很多警察该开枪的时候可能没开,他了解不细,对相关的规则,不开枪的时候可能开了,另外有一个事后的监督。
我们看这张照片,公安部门在查证,并且找弹壳,我想问,是否有另外客观一点,检察系统遇到这种过失开枪的时候,一定会去介入,给大家一个调查的结果?
曲新久:现在讲的是两个工作同时做的,作为公安机关来讲,他负责向公众,也包括向上级公安机关来报告这个开枪是有合法根据的,执行的过程当中也是合理合情的。同时在事后,特别是主要有过死伤案件当中,检察机关也要同时介入,检察机关的介入进行独立的调查,并且做出判断。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关于开枪的最终报告,根据自己掌握情况来确定,这里面是否有渎职问题,用枪不当,如果有行政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理,如果有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独立进行调查。
白岩松:因为这里的确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从大家的公信力和信任的角度来说,公安部门自己做出来的调查,可能即便是一点问题都没有,大家也是将信将疑,但是如果相对独立的一点检察系统做出来的调查报告,大家可能这种信任度就会更高。
接下来我们就要继续去关注,当开枪已经成为社会治安以及公众的安全其实都需求的一件事情的时候,但它毕竟刚刚开始。我们前一阵说,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那现在如何把开枪的权力,管控到更准确的细则当中。来,我们继续观察。
解说:
今天浏览曲靖市罗平市政府的官方微博,可以看到其在“民警枪支走火致人死亡”事件,生次日已发表相关公告,就事态进展加以说明。其中尤其指出,上级公安、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时间回到半个月前,同样是在云南,昭通市镇雄县也发生了一起警察开枪事件。5月15日,镇雄县村民方某因诉求未得到满足,与当地民警发生冲突,并驾车驶向人群,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民警多次鸣枪示警后,方某仍不予理会,继续驾车前行,最终民警朝驾驶室开枪,导致方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5月20日新闻:
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镇雄县公安机关在处置方某驾驶农用车撞向围观群众这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中,民警开枪时机恰当、处置合法。
解说:
警察开枪一旦造成人员伤亡,舆论自然会引发疑问,这样的情况下,最终由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给出一个认定结果。而面对警察开枪,之后到底该由谁来监督。
陈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院长:
这个事件发生以后,是要由检察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关来对这个事件进行一个裁定,认为这到底是一个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
解说:
我们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面对具有争议的民警开枪事件,人民检察院是否有必要提早介入,而在开枪之后,又该有什么样的程序保障?
白岩松: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规定当中,如果出现了警察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比如说开枪击毙了犯罪分子,或者误伤了其他人员的时候,相关的这种程序的规定该是什么样呢?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当中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也就是说不管是犯罪分子,或者是无辜人员,都应该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的机关报告。要立即告诉自己的部门开枪,犯罪分子打死了,或者有无辜人员出现了伤亡。接下来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的机关接到报告之后,应该及时进行勘验和调查,并且要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这就涉及到了,自己去做相关调查,但是给相关的独立做调查的人民检察院,也要立即通报,这都是硬性规定。
针对这方面的情况,接下来我们要继续连线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
曲教授,您好。
曲新久:
您好。
白岩松:
其实在这件事情当中,我听到好多人在议论,我们也在关注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持枪巡逻了,遇到很多行为的时候可以开枪,但是什么样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击毙对方,什么样的情况下其实打伤就行了,这个界限怎么去划?
曲新久:
很多人会期待说,法律能不能规定得非常详细具体,就像一个非常明确的说明书手册那样,其实各个国家都是很难做到的。法律只是一个大原则,比如我们国家关于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的规定当中,就有15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其实真正使用枪支具体情况非常复杂,有恐怖犯罪,有严重的暴力刑事犯罪,还有普通的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有的时候警察知道他是精神病人,有的时候不知道他是精神病人,还有一些民间纠纷当中出现一些比较极端一点的行为,所以各种情况要求不太一样,所以更多的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基本原则,同时警察还要根据日常的这种信念,来快速地做出一个判断,所以这是要求专业性都是很高的。
白岩松:中间还是应该有一个相对粗的线条,比如说如果离袭击的目标比较远,只拿着一个刀,我如果要是击中他的腿,让他受伤倒地的话,他就不再具有伤害性,这个时候击毙可能就有点过了呢,如果按照普通老百姓理解的话。
曲新久:如果是恐怖分子,因为尽管是有一定的距离,他的击毙还是合理。如果不是恐怖分子,比如说夫妻打架。
白岩松:民事纠纷。
曲新久:或者兄弟打架,当然风险也很高,这种情况下,更多的首先要进行警告,z口头的警告,然后才是开枪警告,最后向他非要害的地方射击。但是客观地讲,因为手枪一般20米左右距离还可以,再距离远,或者哪怕在20左右,还有一个判断和水平问题,所以说其实在执行过程当中,还是有相当高的技术上的要求的。
白岩松:我刚才看了相关的规定,也给观众朋友们念了,应该及时地向上级部门报告,然后马上进行勘验,同时要报检察院,您觉得检察院马上要启动什么,它出台的独立报告应该包括什么样的内容?
曲新久:
检察院就做两个工作,一个是在公安机关独立进行调查的时候,他在一侧、一旁同时进行观察和监督,并且做自己独立的调查。更重要的检察机关要看公安机关的开枪报告,然后再根据他所调查了解的所有情况,比如说目击者、案件的性质和起因等等所有情况,再来做出一个专业判断,开枪是否合理,或者是否有问题。一般来讲检察机关没有很强的义务,要对开枪的合法性进行备案,他关注的是这个开枪是否不合法,或者不合理,或者过于滥用。
白岩松:
其实是完成一种监督的职能?
曲新久:
对,是这样,所以他更关注报告本身,如果报告本身合理的话,公安机关应该做的向公众交待。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报告不合理,他还要进一步展开自己更为独立的事后调查,如果发现期间有人渎职、滥用权力的话,可能要做相应的法律追究。
白岩松:
曲教授,稍等,我们也来看一下,因为毕竟现在允许警察开始佩枪巡逻,然后遇到一些情况下的时候可以开枪,因为情况也在发生变化。那么在这样的一个转折性的时刻出一些问题,可能也躲不开。但是如何让它的代价变得更小,尤其是把这种开枪权力管控在细则之中。我们看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余凌云有这样一段话,“我国警察开枪条件的规定还不够细化,目前警察开枪合法性的主要依据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其中规定的一些情形太过原则化,实际操作中不可把握。警察使用枪支,可以说是其所有权限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是一种致命性的强制力。因此,用枪不可不慎重,规则不可不细化。”那么在呼吁细化,曲教授,刚才您也谈到了,如果过细的话,全世界各地都很难执行,但是现在据你观察,我们的警察如果要在开枪的时候,这个口是不是又有点宽,因为一宽,导致出现这种情况,什么情况,该开的时候,有的人判断不敢开,不该开枪的时候,有的人判断又敢开,出现比较大的这种空间,您的看法规则是不是需要细化?
曲新久:
一方面法律在一些细化上还是需要更进一步地具体化,比如说1996年定这个条例的时候,没有想到恐怖问题现在更为严重一些,那么相当于恐怖的问题,恐怖犯罪问题应该及时运行。另外1996年条例没有特别考虑普通的纠纷。但是总体来讲条例当中还是明确规定不许开枪情况,所以遇到不许开枪的情况下,你是不能够使用枪支的。
但是更多的还是在于警察佩枪,有些地方全面佩枪可能是有问题,必须进行全面训练,必须在警察当中心理状态好,开枪的技术要好,要有非常密集的专业训练,这个专业训练不是告诉他一个简单的道理,要给他一系列的案例训练。比如发生这个案件,事后来证明这是能够开枪的。
白岩松:迅速做出判断,有时候条文是死条条,但是能够了解很多案例,他的直觉往往不会太错的。
曲新久:因为有些案件来说,会发生事后来看不应该开枪的,但是在行为当时,警察有非常合理的确信他是有权利进行开枪。这些来讲其实是各方面的一个平衡,所以这种平衡来讲不是一个抽象的法律规定了,警察就能够很好地保护我们,或者警察控制佩枪不滥用。
白岩松:接下来同样要继续去关注,当现在开始这样一种开枪佩枪行为的时候,可能正处在一个过渡期,我们希望它变得很短,因为接连出现的一些案例,也在提醒我们,要把这个工作缩短,不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尤其不要付出更多生命的代价。
解说:
如今随着民众安全的越发重要,基层持枪警察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大家身边,而与此同时,在全国很多城市,舆论也越来越关注,警察手里的枪,到底该如何准确地、恰当地保护民众安全。
就在刚刚过去的一周,除了云南罗平县之外,还有河南郑州市、贵州三穗县,也先后发生了两起事件。
孩子家长:老师说,小班孩子就没出去,说一切都恢复正常,但是我不知道中班的孩子是不是都接走了。
解说:
5月29日,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海文幼儿园,院方特意请来了当地派出所民警,为师生和家长宣传安全防范常识,但就在装备展示的过程中,民警手里的枪却发生走火,造成四名家长和一名孩子受伤。
本台记者 王涛:
因为现在整个郑州街头民警在巡逻的过程中,都是荷枪实弹的,因此民警在进入这个幼儿园,他的枪里面是有子弹的。在进行展示枪支的过程中,民警在进行验枪的时候,将枪口对地,另一只手在拔枪栓的过程当中,发生了走火事件,这个子弹是击中了水泥地面,当时水泥地面溅起的水泥屑击中了周围五个人。
解说:
所幸这场意外只让孩子和家长受到了皮外轻伤,没有生命危险。但这起在孩子面前响起的枪声,却对民警们的安全用枪发出了提醒。就在事发当天,郑东派出所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表示,在向受伤者及社会道歉的同时,也对主管副所长、交警巡防大队长和教导员停止执行职务,当事两名民警予以禁闭处理。同时,这篇简短的通报最后还表示,下一步将根据调查情况,做进一步处理。
就在郑州幼儿园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5月30日晚上,贵州省三穗县也发生了一起警察开枪事件。根据三穗县公安局官方公布的信息,当晚警方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当地夜市摊持刀乱砍,接警后,民警迅速带领三名特警赶到现场,发现该男子正持刀进入住户家。期间民警责令其放下菜刀,但该男子不停劝阻,并挥刀砍向警务人员。就在警方两次鸣枪示警无效后,将其击毙。对于此次事件,官方通报的信息中提到,“这起事件,当地的检察机关正在进一步的调查之中”。
白岩松:面对现在新的挑战,接下来继续连线曲新久教授。曲教授,您好。
曲新久:您好。
白岩松:在这样一个由于安全挑战,我们必须要佩枪,必须有些情况下要开枪,但是同样出于安全的考虑,如您觉得有几个层面,第一个是学习法律的相关知识,另外学习射击的技术,另外提高了心理能力,这几方面您的看法如何,要强化什么?在这个过渡期或者叫开始的阶段?
曲新久:应该来讲还是应该有一些技术性的规范更明确,关于枪械使用的技术性规范,其实已经有许多专业的融入在日常训练当中,这方面警察还要加强训练。
白岩松:是不是这段时间应该要缩短大家适应尤其警察适应的过程?
曲新久:是这样,目前特警的训练,面对的都是一些非常特殊调用的事件,一般都是恐怖事件,所以目前来讲很少会发生问题。可是一般和普通老百姓接触的一线普通民警,这个时候他的训练更应该加强。
白岩松:
非常感谢曲教授给我们带来的解析。
其实毫无疑问,面对接连出现类似事情的时候,我们内心会感到有些遗憾。出于安全的考虑,可能警察要佩枪,但是出于更大的安全考虑,也要管控好,这样大家更安全。
警方组织调查,官方通报信息,结论:枪支走火致人死亡。
当地民警:他是(中)一枪是个贯通伤,有一个出口,有一个进口,不存在民警醉酒喝酒的问题。
解说:警察佩枪,现场开枪,但枪声过后,却有一系列的监督程序需要跟进。
《新闻1+1》今日关注:云南罗平,枪声过后!
评论员 白岩松: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就在端午小长假的前一天,5月30日的时候,网上突然曝出消息说,云南曲靖的罗平县,有警察醉酒之后故意开枪,并且有一人死亡。但是很快的这条消息就被更正为,应该是警察前去劝架,然后开枪走火。我们现在可以看这张图片,这张图片是5月31日的时候,当地的公安部门在事发的现场,在寻找弹壳。
其实随着我们现在的局势变得越来越复杂,老百姓有时候这种人身安全的确受到暴恐包括暴力行为的威胁。因此,警察巡逻佩枪,包括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开枪,也成为保护我们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相关的规则如何细化,如何不出现“该开枪的时候不开,不该开枪的时候随意开枪”等等情况,只有进一步细化了,所有的安全感才能进一步地建立。
接下来,我们就透过云南罗平这件事情来进行进一步观察。
解说:
事件发生在5月30日的下午2点左右,地点是云南曲靖罗平县的白龙潭村,当时4位民警正在村内执行公务,突然传来的4声枪响,打破了这个村庄的宁静。最后一枪,村民陈学理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近期又一起引发舆论强烈关注的警察开枪事件。记者到事发现场调查,死者的弟弟陈学广说。5月30日,中午一点多,他听到自家屋外出现异常响声,出来一看,只见邻居李老六抱着一块大石头,砸坏了自己围栏的一角,他非常气愤,就和李老六理论起来。谁知浑身散发着酒气的李老六转身回家拿了刀。
陈学广 死者的弟弟:李老六回家拿着一把刀来,要砍我。我要报案,然后我就打了110。
解说:
根据曲靖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的通报,当天的13:15分,罗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陈学广报警,罗雄派出所派出4名民警,按照指令出警处置。
陈学广:我只看见他们别着枪,我说你们是民警同志,他们说是。我说我把刀交给你们。他们说你先回家。
解说:
陈学广告诉记者,之后民警到一旁的李老六家做询问笔录,在这个过程中,他听到隔壁传来争执声。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的官方通报也显示,在做笔录的过程中,在场的其他人借酒滋事,并对现场的民警进行围攻、辱骂和殴打。
目击村民:那个小伙(民警)就把枪掏出来,砰砰砰就打出来(鸣枪示警)。
解说:
目击村民说,当时有两个民警要把肇事者陈学理往一辆面包车上拉,但陈学理不从,正在这时,他被其中一名穿绿色上衣的民警开枪打伤。在公安部门的官方通报中,对于此处细节的描述是,当时陈学理拒不上车,并与民警杨某某发生撕扯,导致民警鸣枪示警后仍握在手中的枪支走火,并击中陈学理。
记者:给出来的初步调查结果说是枪支走火,这个你们是如何认定的?
当地民警:我们是根据公安机关的内部调查组,根据这几天事情发生以后,在现场的走访,包括法医的尸检等等情况,做出的一个综合的初步结论。
记者:一个说法是,受害者是中了两枪,这个你们调查的情况是什么样?
当地民警:据我向法医初步了解,它是一枪,它是一个贯通伤,有一个出口,有一个进口。
记者:我们这边还有一个就是网络上还说,民警有一个醉酒的现象存在,这边了解的情况是什么样的?
当地民警:这个不存在民警醉酒喝酒的问题。
白岩松:刚才也说了,是一个综合的初步的结果。
回到这件事情上来,最开始因为大家不了解情况,变成警察醉酒,而且故意开枪,那性质非常严重。现在是接到报警,并且前去劝架,然后出现了走火的情况,那么这个将面临什么样的一种调查过程呢?马上连线一位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院长曲新久教授。
曲教授,您好。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您好。
白岩松:按照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如果警察出现了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其实对方并没有已经变成直接暴力或者威胁生命的行为的时候,但出现了这种拿枪走火,导致人死亡,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
曲新久:一般来讲说走火是过失造成的,但是这个事件还需要继续看细节。因为走火也可能是有一些细节可能会影响到性质判断,比如说极特殊情况下,有可能是故意的,如果真的是故意的话,那就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
白岩松:如果要是不是故意呢?
曲新久:不是故意,就看他有没有过失。如果有过失,一般来讲也会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只不过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区别特别大,因为一般过失的话,还要考虑他的过失程度,如果过失程度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属于严重过失的话,会出现刑事责任问题。
白岩松:曲教授,接下来人们还在关心的是,这样一个事情,因为现在正处在,过去开枪比较少,大家听到这样的事情也比较少。现在由于治安形势面临严峻的挑战,其实更多的人希望我们警察去佩枪,关键时刻能保护我们,比如说山东招远如果警察早到能开枪,可能这条命就保下来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了很多警察该开枪的时候可能没开,他了解不细,对相关的规则,不开枪的时候可能开了,另外有一个事后的监督。
我们看这张照片,公安部门在查证,并且找弹壳,我想问,是否有另外客观一点,检察系统遇到这种过失开枪的时候,一定会去介入,给大家一个调查的结果?
曲新久:现在讲的是两个工作同时做的,作为公安机关来讲,他负责向公众,也包括向上级公安机关来报告这个开枪是有合法根据的,执行的过程当中也是合理合情的。同时在事后,特别是主要有过死伤案件当中,检察机关也要同时介入,检察机关的介入进行独立的调查,并且做出判断。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关于开枪的最终报告,根据自己掌握情况来确定,这里面是否有渎职问题,用枪不当,如果有行政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理,如果有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独立进行调查。
白岩松:因为这里的确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从大家的公信力和信任的角度来说,公安部门自己做出来的调查,可能即便是一点问题都没有,大家也是将信将疑,但是如果相对独立的一点检察系统做出来的调查报告,大家可能这种信任度就会更高。
接下来我们就要继续去关注,当开枪已经成为社会治安以及公众的安全其实都需求的一件事情的时候,但它毕竟刚刚开始。我们前一阵说,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那现在如何把开枪的权力,管控到更准确的细则当中。来,我们继续观察。
解说:
今天浏览曲靖市罗平市政府的官方微博,可以看到其在“民警枪支走火致人死亡”事件,生次日已发表相关公告,就事态进展加以说明。其中尤其指出,上级公安、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时间回到半个月前,同样是在云南,昭通市镇雄县也发生了一起警察开枪事件。5月15日,镇雄县村民方某因诉求未得到满足,与当地民警发生冲突,并驾车驶向人群,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民警多次鸣枪示警后,方某仍不予理会,继续驾车前行,最终民警朝驾驶室开枪,导致方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5月20日新闻:
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镇雄县公安机关在处置方某驾驶农用车撞向围观群众这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中,民警开枪时机恰当、处置合法。
解说:
警察开枪一旦造成人员伤亡,舆论自然会引发疑问,这样的情况下,最终由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给出一个认定结果。而面对警察开枪,之后到底该由谁来监督。
陈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院长:
这个事件发生以后,是要由检察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关来对这个事件进行一个裁定,认为这到底是一个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
解说:
我们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面对具有争议的民警开枪事件,人民检察院是否有必要提早介入,而在开枪之后,又该有什么样的程序保障?
白岩松: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规定当中,如果出现了警察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比如说开枪击毙了犯罪分子,或者误伤了其他人员的时候,相关的这种程序的规定该是什么样呢?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当中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也就是说不管是犯罪分子,或者是无辜人员,都应该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的机关报告。要立即告诉自己的部门开枪,犯罪分子打死了,或者有无辜人员出现了伤亡。接下来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的机关接到报告之后,应该及时进行勘验和调查,并且要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这就涉及到了,自己去做相关调查,但是给相关的独立做调查的人民检察院,也要立即通报,这都是硬性规定。
针对这方面的情况,接下来我们要继续连线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
曲教授,您好。
曲新久:
您好。
白岩松:
其实在这件事情当中,我听到好多人在议论,我们也在关注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持枪巡逻了,遇到很多行为的时候可以开枪,但是什么样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击毙对方,什么样的情况下其实打伤就行了,这个界限怎么去划?
曲新久:
很多人会期待说,法律能不能规定得非常详细具体,就像一个非常明确的说明书手册那样,其实各个国家都是很难做到的。法律只是一个大原则,比如我们国家关于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的规定当中,就有15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其实真正使用枪支具体情况非常复杂,有恐怖犯罪,有严重的暴力刑事犯罪,还有普通的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有的时候警察知道他是精神病人,有的时候不知道他是精神病人,还有一些民间纠纷当中出现一些比较极端一点的行为,所以各种情况要求不太一样,所以更多的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基本原则,同时警察还要根据日常的这种信念,来快速地做出一个判断,所以这是要求专业性都是很高的。
白岩松:中间还是应该有一个相对粗的线条,比如说如果离袭击的目标比较远,只拿着一个刀,我如果要是击中他的腿,让他受伤倒地的话,他就不再具有伤害性,这个时候击毙可能就有点过了呢,如果按照普通老百姓理解的话。
曲新久:如果是恐怖分子,因为尽管是有一定的距离,他的击毙还是合理。如果不是恐怖分子,比如说夫妻打架。
白岩松:民事纠纷。
曲新久:或者兄弟打架,当然风险也很高,这种情况下,更多的首先要进行警告,z口头的警告,然后才是开枪警告,最后向他非要害的地方射击。但是客观地讲,因为手枪一般20米左右距离还可以,再距离远,或者哪怕在20左右,还有一个判断和水平问题,所以说其实在执行过程当中,还是有相当高的技术上的要求的。
白岩松:我刚才看了相关的规定,也给观众朋友们念了,应该及时地向上级部门报告,然后马上进行勘验,同时要报检察院,您觉得检察院马上要启动什么,它出台的独立报告应该包括什么样的内容?
曲新久:
检察院就做两个工作,一个是在公安机关独立进行调查的时候,他在一侧、一旁同时进行观察和监督,并且做自己独立的调查。更重要的检察机关要看公安机关的开枪报告,然后再根据他所调查了解的所有情况,比如说目击者、案件的性质和起因等等所有情况,再来做出一个专业判断,开枪是否合理,或者是否有问题。一般来讲检察机关没有很强的义务,要对开枪的合法性进行备案,他关注的是这个开枪是否不合法,或者不合理,或者过于滥用。
白岩松:
其实是完成一种监督的职能?
曲新久:
对,是这样,所以他更关注报告本身,如果报告本身合理的话,公安机关应该做的向公众交待。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报告不合理,他还要进一步展开自己更为独立的事后调查,如果发现期间有人渎职、滥用权力的话,可能要做相应的法律追究。
白岩松:
曲教授,稍等,我们也来看一下,因为毕竟现在允许警察开始佩枪巡逻,然后遇到一些情况下的时候可以开枪,因为情况也在发生变化。那么在这样的一个转折性的时刻出一些问题,可能也躲不开。但是如何让它的代价变得更小,尤其是把这种开枪权力管控在细则之中。我们看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余凌云有这样一段话,“我国警察开枪条件的规定还不够细化,目前警察开枪合法性的主要依据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其中规定的一些情形太过原则化,实际操作中不可把握。警察使用枪支,可以说是其所有权限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是一种致命性的强制力。因此,用枪不可不慎重,规则不可不细化。”那么在呼吁细化,曲教授,刚才您也谈到了,如果过细的话,全世界各地都很难执行,但是现在据你观察,我们的警察如果要在开枪的时候,这个口是不是又有点宽,因为一宽,导致出现这种情况,什么情况,该开的时候,有的人判断不敢开,不该开枪的时候,有的人判断又敢开,出现比较大的这种空间,您的看法规则是不是需要细化?
曲新久:
一方面法律在一些细化上还是需要更进一步地具体化,比如说1996年定这个条例的时候,没有想到恐怖问题现在更为严重一些,那么相当于恐怖的问题,恐怖犯罪问题应该及时运行。另外1996年条例没有特别考虑普通的纠纷。但是总体来讲条例当中还是明确规定不许开枪情况,所以遇到不许开枪的情况下,你是不能够使用枪支的。
但是更多的还是在于警察佩枪,有些地方全面佩枪可能是有问题,必须进行全面训练,必须在警察当中心理状态好,开枪的技术要好,要有非常密集的专业训练,这个专业训练不是告诉他一个简单的道理,要给他一系列的案例训练。比如发生这个案件,事后来证明这是能够开枪的。
白岩松:迅速做出判断,有时候条文是死条条,但是能够了解很多案例,他的直觉往往不会太错的。
曲新久:因为有些案件来说,会发生事后来看不应该开枪的,但是在行为当时,警察有非常合理的确信他是有权利进行开枪。这些来讲其实是各方面的一个平衡,所以这种平衡来讲不是一个抽象的法律规定了,警察就能够很好地保护我们,或者警察控制佩枪不滥用。
白岩松:接下来同样要继续去关注,当现在开始这样一种开枪佩枪行为的时候,可能正处在一个过渡期,我们希望它变得很短,因为接连出现的一些案例,也在提醒我们,要把这个工作缩短,不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尤其不要付出更多生命的代价。
解说:
如今随着民众安全的越发重要,基层持枪警察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大家身边,而与此同时,在全国很多城市,舆论也越来越关注,警察手里的枪,到底该如何准确地、恰当地保护民众安全。
就在刚刚过去的一周,除了云南罗平县之外,还有河南郑州市、贵州三穗县,也先后发生了两起事件。
孩子家长:老师说,小班孩子就没出去,说一切都恢复正常,但是我不知道中班的孩子是不是都接走了。
解说:
5月29日,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海文幼儿园,院方特意请来了当地派出所民警,为师生和家长宣传安全防范常识,但就在装备展示的过程中,民警手里的枪却发生走火,造成四名家长和一名孩子受伤。
本台记者 王涛:
因为现在整个郑州街头民警在巡逻的过程中,都是荷枪实弹的,因此民警在进入这个幼儿园,他的枪里面是有子弹的。在进行展示枪支的过程中,民警在进行验枪的时候,将枪口对地,另一只手在拔枪栓的过程当中,发生了走火事件,这个子弹是击中了水泥地面,当时水泥地面溅起的水泥屑击中了周围五个人。
解说:
所幸这场意外只让孩子和家长受到了皮外轻伤,没有生命危险。但这起在孩子面前响起的枪声,却对民警们的安全用枪发出了提醒。就在事发当天,郑东派出所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表示,在向受伤者及社会道歉的同时,也对主管副所长、交警巡防大队长和教导员停止执行职务,当事两名民警予以禁闭处理。同时,这篇简短的通报最后还表示,下一步将根据调查情况,做进一步处理。
就在郑州幼儿园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5月30日晚上,贵州省三穗县也发生了一起警察开枪事件。根据三穗县公安局官方公布的信息,当晚警方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当地夜市摊持刀乱砍,接警后,民警迅速带领三名特警赶到现场,发现该男子正持刀进入住户家。期间民警责令其放下菜刀,但该男子不停劝阻,并挥刀砍向警务人员。就在警方两次鸣枪示警无效后,将其击毙。对于此次事件,官方通报的信息中提到,“这起事件,当地的检察机关正在进一步的调查之中”。
白岩松:面对现在新的挑战,接下来继续连线曲新久教授。曲教授,您好。
曲新久:您好。
白岩松:在这样一个由于安全挑战,我们必须要佩枪,必须有些情况下要开枪,但是同样出于安全的考虑,如您觉得有几个层面,第一个是学习法律的相关知识,另外学习射击的技术,另外提高了心理能力,这几方面您的看法如何,要强化什么?在这个过渡期或者叫开始的阶段?
曲新久:应该来讲还是应该有一些技术性的规范更明确,关于枪械使用的技术性规范,其实已经有许多专业的融入在日常训练当中,这方面警察还要加强训练。
白岩松:是不是这段时间应该要缩短大家适应尤其警察适应的过程?
曲新久:是这样,目前特警的训练,面对的都是一些非常特殊调用的事件,一般都是恐怖事件,所以目前来讲很少会发生问题。可是一般和普通老百姓接触的一线普通民警,这个时候他的训练更应该加强。
白岩松:
非常感谢曲教授给我们带来的解析。
其实毫无疑问,面对接连出现类似事情的时候,我们内心会感到有些遗憾。出于安全的考虑,可能警察要佩枪,但是出于更大的安全考虑,也要管控好,这样大家更安全。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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