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风险的防范和良好习惯的养成
2014-05-30 11:11: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永
  一、青少年伤害案件有哪些种类

  从侵犯客体来讲,主要是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

  侵权行为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有四个要素,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一)人身安全方面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同学朋友之间打闹、打架斗殴、参加体育运动或课外活动、交通事故、动物伤害、公共场所伤害(旅店、饭馆、游乐园、超市等)

  1、同学之间嬉戏打闹。根据统计,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因为学生下课、放学等休息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最大比重,占全部事故的56%。其中学生在课间休息追逐打闹时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占九成,课后自行打篮球、踢足球等活动占10%。青少年所处的年龄阶段,一个很显著的特点,就是做事往往凭兴趣、凭感觉,或者是盲目地模仿他人,追求新奇刺激,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简单说,就是做事的时候“不知深浅、不计后果”。很多同学在追逐打闹过程中,没有安全意识,导致同学跌倒、摔跤、碰撞等等,往往可能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

  比如,下课后同学之间互相追赶打闹,小海正跑着追打同学,这时候,东东开玩笑,伸脚绊了小海一下,导致小海跌倒摔在了地上,鼻子破了,还掉了两颗门牙,上医院治疗花费3000多元。又比如,两位同学在楼道里边互相推搡打闹,一个同学一不小心就把另一位同学推倒,滚下了楼梯。像这些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出于无意或者过失的,或者是同学之间开玩笑的,但是玩笑不能开过了头,必须得考虑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在像楼道里、路面湿滑的环境里,或者人员比较拥挤的场合,都要注意风险,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可能就会给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如果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了,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2、打架斗殴。这是一种更严重,也更恶劣的伤害行为,有一些同学或朋友之间产生矛盾,而故意殴打谩骂他人,且还他人的人身安全。一旦给他人造成伤害,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判处刑罚。现在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女,一旦小孩受到殴打,往往会将整个家庭牵涉进来,受伤害的一方家长会采取各种措施,比如找学校、报警,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例:某中学学生小伟听别人说,邻班的小张在背后说他坏话,十分气愤。一天傍晚,小伟在和同学聚餐,正好小张路过。小伟见了小张就很生气,大声辱骂小张。后来俩人发生争吵,小伟就不由分说,劈头盖脑地打了过去。旁边两位同学原本是来劝架的,但当时混乱之下居然也帮着小伟打小张,最终导致小张轻微脑震荡。事后,小伟赔偿了小张医药费,还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另外两位学生则被学校处以记过处分。

  原本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却由于小伟心胸狭窄,两位同学仅凭“哥们义气”,不分是非、盲目帮忙,最终拳脚相加,导致三人都受到学校处分。如果我们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对待同学都能够做到宽容大度,互谅互让,相信没有什么过不去的心坎。请记住高尔基说过的一句话:“每一次的克制自己,就意味着比以前更加强大。”俗话说,人最大的敌人是自己,如果我们能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约束自己不好的语言和行为,那么就会减少很多的麻烦,自己也能不断地走向成熟。

  3、参加体育运动或课外活动。

  在开展体育教学和运动时,为了安全起见,老师一般会提醒我们注意安全,还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动作和技术规范进行讲解示范、对于危险系数较高的项目提前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等等。只有这些预防措施做到位了,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危险或伤害情况的发生。大家在运动的过程中要集中注意力,特别是在激烈运动中,一不留神就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是由于校园体育伤害具有偶发性和难以预防的特征,对于有些突发的意外情况,学校和老师可能也无法完全预防。为了避免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除了学校要做好各种预防措施之外,同学们也要有安全防范意识,远离各种可能的危险。当发现体育设施、场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老师进行处理。

  此外,在参加集体活动和体育运动时,要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与自己体力相适应的锻炼活动。运动量超出身体负荷时,很可能诱发自身疾病,造成不必要的悲剧。所以,运动锻炼切记量力而行。特别提醒身体本身患有疾病的同学,应当尽量避免剧烈运动。在运动过程中,如果感觉到身体不适的话,要及时向老师进行报告,

  4、交通事故。根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居世界第一位。平均每5分钟,就有一人命丧车轮;每1分钟,就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可以说,车祸猛于虎。交通形势是很严峻的,而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所以就有一种说法“中国式过马路”。从今年5月份,北京市开始采取罚款方式处罚,针对不听劝阻、带头硬闯红灯的,行人闯红灯罚款10元,非机动车闯红灯罚款20元。所以,闯红灯已经不光是道德素质方面的问题了,现在还涉嫌违法了。青少年要从小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既是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交通安全常识:(1)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2)走人行横道,经过路口“一慢二看三通过”,不能翻越马路中间的护拦;(3)乘坐公共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避免推搡拥挤;(4)骑车要慢一些,不要骑到机动车道上,更不能一边骑车一边听音乐。

  交通事故发生后,最重要四件事是:联系120医疗急救车、事故救援车,联系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留取对方信息(车牌号,司机姓名联系方式、体貌特征),保全现场证据后再移动车辆。同时,处理交通事故时,要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5、动物伤害。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禁止在小区内饲养危险性较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对动物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比如要拴上锁链。《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受害人的过错主要就体现在自己受到伤害并非动物主动攻击引起,而是因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比如受害人对动物进行挑逗、殴打、投掷杂物等,以致惹恼动物,对自己造成伤害。

  例:四岁幼童小月被邻居家的狗咬伤。

  6、公共场所的安全。包括饭馆、超市、游乐园、健身场所等,这些地方一般人数众多、人员复杂,环境比较陌生,因为对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而容易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小华陪妈妈一块逛商城,由于商场刚打扫完卫生,地面还有积水比较湿滑,小华一不小心踩到水上,脚下一滑摔倒在地上,导致胳膊摔伤,花去医药费3000多元。后来,小华将商场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场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小华在被告经营的商场购物,商场应该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但是由于商场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对顾客也没有明确提醒和警示,比如放置一个“小心地滑”的警示牌,所以商场未能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小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共场所,要查看所处环境是否有安全隐患,尽量不要到人多拥挤的地方,以免发生碰撞甚至是踩踏事故;要注意公共场所的安全提示标志,比如说警示牌等等,远离那些不安全的场所;在游乐场游玩的时候,要认真阅读玩具或游乐设施的使用说明,按使用规则操作,遵守工作人员的指挥,避免发生意想不到的伤害。

  (二)财产安全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防止坏人诈骗钱财,对于社会上一些诈骗行为有防范意识,不要轻信他人,不要贪心,需要花费较大数额的钱财时,多跟家长商量;二是防止被坏人抢劫和偷盗财物,不随身带太多的现金,不要把贵重的财物显露出来,比如手机、平板电脑等;外出衣着朴素,不炫耀自己家庭的富有,以免引起坏人的注意。

  另外,不要独自到偏僻的街巷、黑暗的地下通道,不独自一人去偏远的地方游玩。携带的钱物要妥善保存好,不委托陌生人代为照看自己携带的行李物品;不接受陌生人的邀请同行或做客,不搭乘陌生人的便车。外出时要按时回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设法告知家长。

  二、怎样避免和预防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发生

  1、依靠法律。依靠法律,必须学法、懂法,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弄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自己的责任义务,什么是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形成侵害时,能够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对于他人故意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要克服两种错误的思想:一克服"害怕对方报复,干脆自认倒霉"的错误思想;二克服"管它三七二十一,我私下找人报复"的错误做法。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我保护,而不能感情用事。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分别进行了规定,对违反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是为了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部法律。根据该法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基层群众组织、有关

  社会团体、学校、家庭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不良行为进行教育、预防和矫治,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青少年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遇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侵害者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或财产等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起诉对方,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法》还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物件损害

  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很多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都做了特殊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依靠学校和其他组织。这里所说的组织,一般是指侵害发

  生地或自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单位。其中有的街道、区县还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加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由于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治安和人员活动等情况熟悉,这些单位就会依据法律,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及时妥善地处理解决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刚出现苗头性或者有可能持续性的侵害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学校和其他组织进行报告,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侵害。

  例:小华是初中一年级学生,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可最近总有些高年级的学生向小华借钱,如果小华不借钱给他们,那些高年级的学生就威胁要打小华,而且每次借钱都不还。后来小华找学校老师说明此事,老师和学校领导找到那些高年级学生,并给予批评处理,从此,高年级的学生不再骚扰小华了,小华也就安安心心的学习了。

  3、依靠技巧和智慧。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应该将

  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国家虽然提倡“见义勇为”,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要“见义智为”。面对身高力大、用心险恶的坏人,不仅要敢于斗争,更要善于斗争,勇敢加机智才能保平安。否则,单凭勇敢,鲁莽从事,硬拼硬干,可能会受到更大的侵害。所以,"智勇双全",才是预防和对付侵害的正确原则。

  基本方法有:第一、处于险境,紧急求援。当自己无法摆脱坏人的挑衅、纠缠时,可通过呼喊、打电话、递纸条等适当办法发出信号,向民警、老师、家长及群众求救。

  第二、虚张声势,巧妙周旋。当自己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可故意张扬有自己的亲友或同学就在附近,以壮声势;或以巧妙的办法迷惑对方,拖延时间,稳住对方,等待并抓住有利时机,不让坏人的企图得逞。

  第三、主动避开,脱离危险。明知坏人是针对你而来,你又无法制服他时,应主动避开,让坏人扑空,脱离危险,转移到安全的地带。

  第四、诉诸法律,报告公安。在遇到突发事件或受到严重侵害,无法解决是,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或求助。

  第五、心明眼亮、记牢特点。遇到坏人侵害时,一定要看清记牢对方是几个人,他们大致的年龄和身高,尤其要记清楚直接侵害你的人的衣着、面目等方面的特征,以便事发之后报告和确认。

  第六、堂堂正正,不贪不占。不贪图享受,不追求吃喝玩乐,不受利诱,不占别人的小便宜。因为"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往往是爱贪点小便宜的人容易上坏人的当。

  第七、遵纪守法,消除隐患。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平日不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不给坏人伤害自己的机会,避免被拉下水和受到侵害。

  三、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好习惯是每天的一点一滴培养起来的,坏习惯也是慢慢累积起来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很多都是因为一些不好的习惯累积造成的。“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些青少年由于长期养成了不良习惯,放任自己而又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纠正,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作为一名中学生,平时在生活和学习中要杜绝哪些不良行为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列出了九种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等场所;

  (9)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社会来说,这个规矩就是法律;对学校、学生来说,这个规矩就是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正是有了规矩,这个社会才变得安全有序,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我们才能享受幸福安宁的生活。作为一名中学生,遵纪守法要从身边一点一滴做起,不要小看身边的小事,它往往是一个人素质修养的体现,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做了一个好公民,也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违反了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避免受到不法行为的伤害,首先就是要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认真学习《行为规范》,做到自尊自爱、注重仪表;诚实守信、礼貌待人;遵规守纪、勤奋学习;勤劳简朴、孝敬父母;严于律己、遵守公德。大家要经常对照规范的内容,改正自己不良的举止行为,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修养。

  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精力充沛,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觉得神奇、陌生、新鲜,充满着求知与探险的欲望,什么事都想去试一试。本来,好奇心是青少年求知上进的"动力",青少年应该把自己宝贵的时间和大好青春用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上。但是,由于青少年身心发育还不成熟,一些青少年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较差,为了寻求新奇、刺激,有时会不顾后果而出现冒险行为,或者盲目地模仿别人的不良行为,学吸烟、看黄色小说,还有一些人早恋,甚至经常逃课旷课,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混在一起,这些不良行为既浪费了青少年的宝贵时间,往往还会对自己的身心健康和个人成长造成伤害。

  有句话说得好,“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我们每天有意识无意识的一些言语和举动,长期下来,就形成了习惯,并最终决定我们的人生走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的未来其实就是由我们每天的一言一行所决定。根据心理学家的研究,一个行为坚持21天能养成一个习惯。希望我们每位同学都能够加强对自己的教育、管理和约束,坚持21天,养成一个好习惯或者改掉一个坏习惯,持之以恒,你会发现,自己会不断地成长和进步,最终成就自己美好灿烂的人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