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区别
2014-05-30 09:59: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石莉娟
  【案情】

  2013年11月15日,李小天和“王五”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与李小天签订合同的人并非真正的“王五”,而是杜某。杜某与王五系同学,王五出国后,将房屋钥匙交予杜某,请杜某帮忙有时间看看房屋是否漏水。而杜某却假冒“王五”的身份将该房屋出租,并将租金占为己有。王五因急事回国发现该房屋被李小天占用居住,于是对李小天发出“逐客令”。

  【争议】

  本案中,无权处分人杜某冒名顶替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

  【评析】

  笔者的回答是:冒名顶替既不是无权代理也不是表见代理。

  第一,概念上,冒名顶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加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第二,结构上,冒名顶替所从事的活动自始至终仅存在双方结构,本案中表现为“王五”与李小天双方关系。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存在的是三方结构,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三方结构。

  第三,具体到冒名顶替与无权代理。首先,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体现被代理人的意愿,而冒名顶替则完全是违背了被冒名者的意愿。本案中,杜某将房屋出租的行为并不是为了王五的利益,而是利用王五获取不当得利。其次,无权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而冒名顶替则是自称本人,表现为本案中的杜某自称为“王五”。再次,无权代理一般不会表现为侵权行为,而冒名顶替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本案的杜某不仅侵犯了王五的姓名权,同时侵犯了王五的财产权。

  第四,具体到冒名顶替与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虽然表见代理与冒名顶替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愿,可能都会对权利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或财产损失,但是在表见代理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处分人具备代理权。本案中,李小天并不是信赖杜某具有代理权,而是相信了杜某就是“王五”本人。虽然相对人都产生了信赖,但是,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信赖的是代理人具备代理权。而冒名顶替行为中的相对人信赖的是直接交易的相对人是真正的权利人,即本案中李小天相信杜某就是房屋所有权人“王五”。

  (作者单位: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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