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孔佺故意杀人案
2014-05-28 10:42: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孔佺因多次向前妻钟赛英催讨欠款无果,心生不满,扬言要杀死由其抚养的亲生女儿陈某某(被害人,时年5岁)以威胁钟赛英。2013年8月27日11时许,陈孔佺带陈某某乘坐摩托车外出,途中再次向钟赛英催讨欠款未果,遂将陈某某手脚拎起,头部朝下,连续往柏油路面撞击数下。陈某某当场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陈孔佺见状顿感后悔,抱起陈某某乘坐摩托车来到霞浦县公安局水门派出所求救并投案。陈某某被民警送往医院抢救,因陈某某双侧额叶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颅前窝、颅中窝、右侧额骨、左侧枕颞骨和右侧眼眶等多处骨折损伤,构成重伤,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孔佺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霞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孔佺因家庭纠纷杀害自己的未成年女儿,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孔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且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陈孔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离异夫妻之间因为经济纠纷产生矛盾,而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伤害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中,虽然有的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但在量刑时并非一概从宽,必须区分不同情形进行不同处理。比起成年的家庭成员,未成年人因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司法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采取特别、优先的保护原则,对于针对未成年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陈孔佺因与前妻存在经济纠纷未能解决,采取倒拎住女儿陈某某的手脚,使其头部撞击路面的手段,致使陈某某重伤。法院认定陈孔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准确。其法定刑本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陈孔佺具有犯罪中止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陈孔佺有期徒刑八年,量刑适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霞浦县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父女,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引入了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同时,因本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庭审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媒体代表旁听,并对庭审进行微博直播,其中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部分进行了技术处理。案件宣判后,法院及时与霞浦县关工委、妇联等部门沟通联系,妥善解决被害人以后的生活、学习及抚养权归属等问题。这些措施从实质上保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有利于被害人走出阴影,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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