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仅“按印”应认定无效
2014-05-21 09:16: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铜 陈霞
【案情】
2011年,姜大爷在去世前,在邻居江某、向某的见证下,由同事刘某代写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姜某某因年事已高,现写遗嘱如下:本人过世后将本人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丁某某妻子壹人全权处理,与其他人无关。”姜大爷在此遗书上按了手印,同时江某、向某签名。姜大爷此后不久过世。姜大爷三个子女系其前妻所生,现任妻子丁某于2004年与姜大爷登记结婚,无共同子女。姜大爷过世后,分割遗产时,丁某称按照姜大爷的遗嘱,房屋归她所有,而三个子女称遗嘱不合法,而且不是父亲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房屋予以分割。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而姜大爷并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仅仅是捺手印。因此,该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印是我国民间通行做法,本案中姜大爷在遗嘱上按印,合乎民间习俗和生活常识,因此所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也即与本案的一审判决所持观点相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姜大爷所立代书遗嘱,只有按印没有签名,对于受过教育,能识字书写的姜大爷来说,有违常理。因此,该份代书遗嘱不符合“遗嘱人签名”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形成,不能发生遗嘱的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法律设定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目的来看,要求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就是为了防止由于遗嘱内容非本人亲笔所写,出现内容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
关于按手印,我国民间对此一直有“签字画押”的习俗,即“签字”等同“画押”。在各类民事、商事司法实践中,对“签名”或者“画押”,如果严格机械坚持要式性,就可能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如果没有“签名”只有“按印”,就很难确保设立遗嘱时被继承人神志清醒,未受胁迫等影响,而只能由见证人、代书人事后加以证明,难以确认该代书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法院审理查明姜大爷具有高中文化,生前是坐堂中医,长期手写处方,不存在不识字或不能签名的问题。从设立遗嘱的情况看,姜大爷应该清楚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果当时仅仅是丧失书写能力,不得不按印代替签名,那么除非有现场录音、录像等其它充分客观的证据,佐证该代书遗嘱形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该代书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被继承人设立遗嘱后,因改变了法定继承,会对各继承人所期待的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代书遗嘱作为一种遗嘱类型,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对存在瑕疵的代书遗嘱,切不可随意变通作有效认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遗嘱产生纠纷。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姜大爷在去世前,在邻居江某、向某的见证下,由同事刘某代写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姜某某因年事已高,现写遗嘱如下:本人过世后将本人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丁某某妻子壹人全权处理,与其他人无关。”姜大爷在此遗书上按了手印,同时江某、向某签名。姜大爷此后不久过世。姜大爷三个子女系其前妻所生,现任妻子丁某于2004年与姜大爷登记结婚,无共同子女。姜大爷过世后,分割遗产时,丁某称按照姜大爷的遗嘱,房屋归她所有,而三个子女称遗嘱不合法,而且不是父亲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房屋予以分割。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而姜大爷并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仅仅是捺手印。因此,该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印是我国民间通行做法,本案中姜大爷在遗嘱上按印,合乎民间习俗和生活常识,因此所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也即与本案的一审判决所持观点相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姜大爷所立代书遗嘱,只有按印没有签名,对于受过教育,能识字书写的姜大爷来说,有违常理。因此,该份代书遗嘱不符合“遗嘱人签名”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形成,不能发生遗嘱的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法律设定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目的来看,要求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就是为了防止由于遗嘱内容非本人亲笔所写,出现内容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
关于按手印,我国民间对此一直有“签字画押”的习俗,即“签字”等同“画押”。在各类民事、商事司法实践中,对“签名”或者“画押”,如果严格机械坚持要式性,就可能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如果没有“签名”只有“按印”,就很难确保设立遗嘱时被继承人神志清醒,未受胁迫等影响,而只能由见证人、代书人事后加以证明,难以确认该代书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法院审理查明姜大爷具有高中文化,生前是坐堂中医,长期手写处方,不存在不识字或不能签名的问题。从设立遗嘱的情况看,姜大爷应该清楚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果当时仅仅是丧失书写能力,不得不按印代替签名,那么除非有现场录音、录像等其它充分客观的证据,佐证该代书遗嘱形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该代书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被继承人设立遗嘱后,因改变了法定继承,会对各继承人所期待的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代书遗嘱作为一种遗嘱类型,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对存在瑕疵的代书遗嘱,切不可随意变通作有效认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遗嘱产生纠纷。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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