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利息计算方式约定不明该如何处理
2014-05-16 08:30: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一峰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殷某属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11年4月被告殷某找到原告李某借钱,李某表示同意,殷某当场出具借条,载明“今向李某借款肆万元整,2013年年前还清,利息按8厘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还款未果,2014年诉诸来院,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八厘计算。被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缺席判决处理。
【分歧】
争议焦点:借条中“利息按8厘计算”如何理解?
第一种观点:按照无利息处理。依据《合同法》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利息按8厘计算”未明确8厘是月利率、年利率、还是日利率,故属于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二种观点:应当按照年利率计算。民间借贷,尤其是熟人间的借贷利率一般较低,按低利率处理。2012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12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应当支付利息有约定,但对利息的计算标准约定不明确,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的,应就低认定利息计算标准。参考该《意见》可推定,法官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存疑的,应就低计算。
第三种观点:应当按照月利率计算。“利息8厘”并未超过同种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未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按照当地的借款收取利息习惯,利息一般按照月息收取,故此案应按“月息八厘”计算利息。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观点一的反驳:从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条来看,借条对借款本金、利息起算时间、还款期限均约定明确,仅是“利息八厘”的理解表述存在疑问,计算利息的方式存在争议,属于约定的内容有瑕疵,并不属于《合同法》211条第1款规定中的“利息约定不明确”。
观点二的反驳:温州市出台的《意见》法律效力只适用于指导温州本地区的审判,对其他地区的审判工作只具有参考作用,适用该《意见》第12条的前提条件为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而本案被告当事人并未出庭参与诉讼,法官无法进行法庭询问并质证,不满足《意见》12条的适用情况。
观点三的支持理由:1、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借款、还款手续不规范、不完备,法官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借款双作为争议事实的亲历者,对案件的事实和经过比较熟悉,由其本人陈述案件事实有利于查明事实,所以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到庭并当面对质,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使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因此,当案件事实存在争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时,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利息八厘按月息计算,并未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6.15%),未违反法律规定。3、依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之间属于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从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的目的来看是为了通过提供借款来牟取利益,而不是亲朋好友间因生活所需的无偿帮助;从当前的交易习惯来看,当前民间资本以出借的方式,投资给房地产经营者月利率2分至3分左右比较普遍,按照月利率八厘计算,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是依照法的目的解释、当地交易习惯的所作出的准确判断。
综上所述,本案中借条的“利息八厘”应当按照月利率八厘计算。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与被告殷某属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11年4月被告殷某找到原告李某借钱,李某表示同意,殷某当场出具借条,载明“今向李某借款肆万元整,2013年年前还清,利息按8厘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还款未果,2014年诉诸来院,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八厘计算。被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缺席判决处理。
【分歧】
争议焦点:借条中“利息按8厘计算”如何理解?
第一种观点:按照无利息处理。依据《合同法》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利息按8厘计算”未明确8厘是月利率、年利率、还是日利率,故属于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二种观点:应当按照年利率计算。民间借贷,尤其是熟人间的借贷利率一般较低,按低利率处理。2012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12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应当支付利息有约定,但对利息的计算标准约定不明确,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的,应就低认定利息计算标准。参考该《意见》可推定,法官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存疑的,应就低计算。
第三种观点:应当按照月利率计算。“利息8厘”并未超过同种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未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按照当地的借款收取利息习惯,利息一般按照月息收取,故此案应按“月息八厘”计算利息。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观点一的反驳:从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条来看,借条对借款本金、利息起算时间、还款期限均约定明确,仅是“利息八厘”的理解表述存在疑问,计算利息的方式存在争议,属于约定的内容有瑕疵,并不属于《合同法》211条第1款规定中的“利息约定不明确”。
观点二的反驳:温州市出台的《意见》法律效力只适用于指导温州本地区的审判,对其他地区的审判工作只具有参考作用,适用该《意见》第12条的前提条件为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而本案被告当事人并未出庭参与诉讼,法官无法进行法庭询问并质证,不满足《意见》12条的适用情况。
观点三的支持理由:1、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借款、还款手续不规范、不完备,法官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借款双作为争议事实的亲历者,对案件的事实和经过比较熟悉,由其本人陈述案件事实有利于查明事实,所以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到庭并当面对质,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使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因此,当案件事实存在争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时,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利息八厘按月息计算,并未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6.15%),未违反法律规定。3、依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之间属于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从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的目的来看是为了通过提供借款来牟取利益,而不是亲朋好友间因生活所需的无偿帮助;从当前的交易习惯来看,当前民间资本以出借的方式,投资给房地产经营者月利率2分至3分左右比较普遍,按照月利率八厘计算,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是依照法的目的解释、当地交易习惯的所作出的准确判断。
综上所述,本案中借条的“利息八厘”应当按照月利率八厘计算。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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