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三种情形明确
工商一月两次邮寄信函未回复视为“失联”
2014-05-14 14:24:06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余瀛波
如果说,在工商总局此次征求意见的四部规章中,《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受关注。那么,企业的哪些情形将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无疑当属焦点中的焦点。
县级以上工商负责名录管理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的规定,此次管理办法明确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三种情形:一是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其中,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情形,办法予以明确规定,即:工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来确认是否能够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企业取得联系。为了保证这一方式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办法明确规定,应向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且两次邮寄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也不得超过30日。
在经营异常名录管辖方面,办法明确,总体上按照“谁登记、谁管辖”的原则,由各级工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其中,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同时,考虑到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年报结束15日内作载入决定
按照上述三种情形,该办法又分别规定了工商部门将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一是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年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作出载入决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是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公示,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限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作出载入决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申请恢复正常须上报历年年报
为使企业信用能够得到修复,允许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纠错,管理办法对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载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允许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同时对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同情形做了程序性规定,即:
一是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移出。
二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时,须上报历年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是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或者企业依法申请办理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此类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载入目录3年进严重违法名单
该管理办法明确,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考虑到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企业影响较大,工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催告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仍未履行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在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异议处理方面,办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办法还对工商部门提出了程序性的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及时纠正。”
办法指出,载入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企业被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级以上工商负责名录管理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的规定,此次管理办法明确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三种情形:一是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其中,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情形,办法予以明确规定,即:工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来确认是否能够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企业取得联系。为了保证这一方式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办法明确规定,应向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且两次邮寄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也不得超过30日。
在经营异常名录管辖方面,办法明确,总体上按照“谁登记、谁管辖”的原则,由各级工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其中,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同时,考虑到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年报结束15日内作载入决定
按照上述三种情形,该办法又分别规定了工商部门将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一是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年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作出载入决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是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公示,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限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作出载入决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申请恢复正常须上报历年年报
为使企业信用能够得到修复,允许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纠错,管理办法对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载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允许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同时对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同情形做了程序性规定,即:
一是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移出。
二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时,须上报历年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是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或者企业依法申请办理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此类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载入目录3年进严重违法名单
该管理办法明确,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考虑到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企业影响较大,工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催告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仍未履行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在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异议处理方面,办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办法还对工商部门提出了程序性的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及时纠正。”
办法指出,载入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企业被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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