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住宿遭抢劫宾馆是否担责
2014-05-13 16:11: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立华 高阳
【案情】
庄某于2014年3月份入住某宾馆,夜间遭遇抢劫并致使右手臂筋骨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经查,劫匪系同住该宾馆的客人刘某。刘某入住时,宾馆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没有登记身份信息,刘某现被依法逮捕并被判刑。现庄某以宾馆违约为由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10余万元。
【分歧】
宾馆是否承担保护客人免受抢劫的义务?宾馆应否担责?
第一种观点认为:宾馆保障旅客人身、财物的安全,是法律对宾馆所要求的义务,但是抢劫显然是宾馆保护能力之外的事情,对此不能要求宾馆在任何情况下都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宾馆不应担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宾馆保障旅客人身、财物的安全,是法律对宾馆所要求的义务,虽然抢劫是超出了宾馆保护能力范围之外,但是宾馆应在其能力范围内即对每一位入住客人都要审核身份信息,做好登记备案,可以避免一些意外的发生。显然,在该案中宾馆未能尽到相应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1、宾馆对旅客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合同范围内的保障义务。根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旅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
2、宾馆未履行对每位旅客信息登记备案义务。虽然庄某的受伤与宾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正是宾馆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对住宿客人进行身份登记,导致犯罪分子趁机入内,造成抢劫案件的发生。
3、宾馆违反上述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宾馆有能力也有义务对每一位入住客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宾馆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宾馆只承担其合同范围内的责任。宾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免受损害,仅在合同范围内,如果超出宾馆保护能力范围,宾馆也只在合同范围内担责。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宾馆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庄某损失的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庄某于2014年3月份入住某宾馆,夜间遭遇抢劫并致使右手臂筋骨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经查,劫匪系同住该宾馆的客人刘某。刘某入住时,宾馆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没有登记身份信息,刘某现被依法逮捕并被判刑。现庄某以宾馆违约为由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10余万元。
【分歧】
宾馆是否承担保护客人免受抢劫的义务?宾馆应否担责?
第一种观点认为:宾馆保障旅客人身、财物的安全,是法律对宾馆所要求的义务,但是抢劫显然是宾馆保护能力之外的事情,对此不能要求宾馆在任何情况下都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宾馆不应担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宾馆保障旅客人身、财物的安全,是法律对宾馆所要求的义务,虽然抢劫是超出了宾馆保护能力范围之外,但是宾馆应在其能力范围内即对每一位入住客人都要审核身份信息,做好登记备案,可以避免一些意外的发生。显然,在该案中宾馆未能尽到相应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1、宾馆对旅客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合同范围内的保障义务。根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旅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
2、宾馆未履行对每位旅客信息登记备案义务。虽然庄某的受伤与宾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正是宾馆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对住宿客人进行身份登记,导致犯罪分子趁机入内,造成抢劫案件的发生。
3、宾馆违反上述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宾馆有能力也有义务对每一位入住客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宾馆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宾馆只承担其合同范围内的责任。宾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免受损害,仅在合同范围内,如果超出宾馆保护能力范围,宾馆也只在合同范围内担责。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宾馆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庄某损失的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