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2014-05-12 14:56: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尹方杰
【案情】
2008年5月1日,被告刘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杨某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100000元,月息1.5分;2009年5月1日,被告刘某因资金不足未能偿还借款,在原告杨某要求下更换了借条,将利息计入本金,约定借款120000元,月息1.5分;2012年3月1日,被告刘某依然未能归还借款,在原告杨某要求下,再次更换了借条,并将利息计入本金,约定借款180000元,月息1.5分。2013年11月18日,原告杨某诉至法院,称被告刘某欠款不还,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
被告刘某认为,180000元的借条是计算了复利的结果,不应重复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再计算复利,其利息应当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故对原告要求按本金180000元计算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仍应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08年5月1日起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月息1.5计息。
【评析】
“转条”行为在民间借贷中很常见,即是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或出借人催要后,因不能支付本息,而与出借人约定重新出具借条,并将之前的利息计入本金的行为。“转条”行为属民间意思自治,如双方按约履行则可,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存在利益损害的可能。
对于出借人而言,法律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一旦“转条”行为经法院认定属实,则只能依照最初的本金,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虽然借款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属于“约定”和“自愿”,但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借款人而言,证明“转条”行为的存在有很大的难度,一旦出借人不承认,自己又没有证据证明出具借条时将利息计入本金,则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诚信是民间契约的基础,对于借款人而言,守约还款方能再借不难,对于出借人而言,不贪高利以法护已,方能赢得尊重。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2008年5月1日,被告刘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杨某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100000元,月息1.5分;2009年5月1日,被告刘某因资金不足未能偿还借款,在原告杨某要求下更换了借条,将利息计入本金,约定借款120000元,月息1.5分;2012年3月1日,被告刘某依然未能归还借款,在原告杨某要求下,再次更换了借条,并将利息计入本金,约定借款180000元,月息1.5分。2013年11月18日,原告杨某诉至法院,称被告刘某欠款不还,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
被告刘某认为,180000元的借条是计算了复利的结果,不应重复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再计算复利,其利息应当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故对原告要求按本金180000元计算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仍应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08年5月1日起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月息1.5计息。
【评析】
“转条”行为在民间借贷中很常见,即是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或出借人催要后,因不能支付本息,而与出借人约定重新出具借条,并将之前的利息计入本金的行为。“转条”行为属民间意思自治,如双方按约履行则可,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存在利益损害的可能。
对于出借人而言,法律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一旦“转条”行为经法院认定属实,则只能依照最初的本金,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虽然借款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属于“约定”和“自愿”,但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借款人而言,证明“转条”行为的存在有很大的难度,一旦出借人不承认,自己又没有证据证明出具借条时将利息计入本金,则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诚信是民间契约的基础,对于借款人而言,守约还款方能再借不难,对于出借人而言,不贪高利以法护已,方能赢得尊重。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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