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运送正义之舟
2014-05-09 15:46: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许家华
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爱德华•柯克所言:“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因此,法官之责就是将正义运送到每一个案件中,实现法律的公义。而运送正义的方式则是多种多样的,如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法官穿的法袍、法官说的法言法语,还有法官开庭用的法槌等等,皆是彰显法律公义的外在表现。虽然这仅仅是形式上的表现,但它们都以正义之名,以法为本,体现法律内在的法理精神。
就拿法官常用的法槌来说,其本身所蕴含的法意就非常深刻。法槌槌身及底座均取材于花梨木。花梨木乃名贵木材,呈红褐色,其木质纹理清晰而均匀,质地坚硬而有光泽,抗弯曲又耐腐蚀,其寓意为法官裁断案件之条理逻辑清晰,法官品格之廉洁刚直,法眼之中,身外无物。法槌槌身乃呈圆柱形,槌顶镶嵌着金黄色铜制的法徽,槌腰嵌套标明法院名称的铜带;底座呈矩台形,表面嵌有矩形铜线和具有我国传统法文化的饰纹。底座以“矩”制形,与法槌方圆相对,有“天圆地方“之意,象征法官应成为正义和智慧的化身,寓意司法公正。伯尔曼先生在其巨著《法律与宗教》中说到:“法律的各项仪式,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乃是被深刻体验到的价值之庄严的戏剧化。”随着法槌一落,槌声一响,便是法律各项仪式的开始或是结束,这就是一个运送正义的程序。再如有学者所言“正义需要通过程序来实现,没有正当程序也就没有正义;同时,正义也需要仪式体现出来,没有法律仪式也就没有正义的神圣性、感召性和权威性。”因此,法律仪式在运送正义的过程中不可缺少。
法院作为运送社会公义的重要载体,其司法活动必然要走进公众的视野,而庭审作为法院履行宪法职责最重要的司法活动方式,成为公众和媒体备受关注的焦点。庭审之地,乃是法庭。法律之庭,是彰显公平与正义最佳场所,也是让人们看到善恶是非,向人们输送真善美的最佳方式。那么,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像篮球裁判挂在脖子上的哨子一样的工具,能够指挥庭审过程,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以实现庭审的文明、有序、效率,而这个“哨子”就是法槌。法槌在我国的出现相对来说比较晚,即使是在民国法学盛行时期,庭审也还是一直沿用惊堂木。2001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敲响了我国人民法院庭审的第一槌。一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从2002年6月1日起,全国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统一使用法槌。法槌的使用,在我看来,既是对我国法文化传统的一种延续和发展,也是对法治时代特色的一种彰显和传播。手握法槌,背靠天平椅,很好地诠释了法官工作的专业、严肃、谨慎,也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可以说,法槌虽小,但却饱含法律之理,公平正义之意。虽然法槌从惊堂木演变而来,但重新审视我国古代“法官”使用的惊堂木,其所蕴含的法理,可以说是全然不同的。惊堂木时代,“法官”是庭审活动的主体,当事人则是被审讯的对象。惊堂木一拍,给人以强权和恐惧之感。不言听计从,必受严刑伺候,让窦娥蒙冤;而法槌时代,当事人是庭审活动的主体,让双方说事实、摆道理、举证据,法官则是以法律和事实,居中裁判,明断是非善恶。法槌一敲,则是对法律的尊重之感。
在现实的庭审中,有些法官在面对骚乱的庭审秩序,把法槌当做惊堂木来使用,一边敲槌一边大声呵斥,维持法庭秩序,有时候虽出于无奈,但显然这种做法与法庭的庄重和法律的尊严相去甚远,言重一点,与咆哮公堂之徒又有何之别?法槌的功用,在于强化司法活动的权威性、程序性和仲裁性,彰显司法的精神和法律的神圣。因此,在庭审中,每一位法官都应该谨慎对待手中的法槌,且不论是维持法庭秩序,还是宣布开庭、判决、裁定,手起槌落,一槌定音,不容辩驳,这是法律仪式之需,司法权威之要,更是公平正义之意。法官是公平正义之化身,法槌则是运送公平正义之具,法槌在手,重如泰山。因此,法官在敲下法槌之时,应是根据法律和事实之后,遵循内心公平正义的自然法原则而做出的裁量。这样才能敲出公平,敲出正义,敲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不仅仅是法官的权威。
作者单位: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就拿法官常用的法槌来说,其本身所蕴含的法意就非常深刻。法槌槌身及底座均取材于花梨木。花梨木乃名贵木材,呈红褐色,其木质纹理清晰而均匀,质地坚硬而有光泽,抗弯曲又耐腐蚀,其寓意为法官裁断案件之条理逻辑清晰,法官品格之廉洁刚直,法眼之中,身外无物。法槌槌身乃呈圆柱形,槌顶镶嵌着金黄色铜制的法徽,槌腰嵌套标明法院名称的铜带;底座呈矩台形,表面嵌有矩形铜线和具有我国传统法文化的饰纹。底座以“矩”制形,与法槌方圆相对,有“天圆地方“之意,象征法官应成为正义和智慧的化身,寓意司法公正。伯尔曼先生在其巨著《法律与宗教》中说到:“法律的各项仪式,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乃是被深刻体验到的价值之庄严的戏剧化。”随着法槌一落,槌声一响,便是法律各项仪式的开始或是结束,这就是一个运送正义的程序。再如有学者所言“正义需要通过程序来实现,没有正当程序也就没有正义;同时,正义也需要仪式体现出来,没有法律仪式也就没有正义的神圣性、感召性和权威性。”因此,法律仪式在运送正义的过程中不可缺少。
法院作为运送社会公义的重要载体,其司法活动必然要走进公众的视野,而庭审作为法院履行宪法职责最重要的司法活动方式,成为公众和媒体备受关注的焦点。庭审之地,乃是法庭。法律之庭,是彰显公平与正义最佳场所,也是让人们看到善恶是非,向人们输送真善美的最佳方式。那么,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像篮球裁判挂在脖子上的哨子一样的工具,能够指挥庭审过程,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以实现庭审的文明、有序、效率,而这个“哨子”就是法槌。法槌在我国的出现相对来说比较晚,即使是在民国法学盛行时期,庭审也还是一直沿用惊堂木。2001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敲响了我国人民法院庭审的第一槌。一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从2002年6月1日起,全国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统一使用法槌。法槌的使用,在我看来,既是对我国法文化传统的一种延续和发展,也是对法治时代特色的一种彰显和传播。手握法槌,背靠天平椅,很好地诠释了法官工作的专业、严肃、谨慎,也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可以说,法槌虽小,但却饱含法律之理,公平正义之意。虽然法槌从惊堂木演变而来,但重新审视我国古代“法官”使用的惊堂木,其所蕴含的法理,可以说是全然不同的。惊堂木时代,“法官”是庭审活动的主体,当事人则是被审讯的对象。惊堂木一拍,给人以强权和恐惧之感。不言听计从,必受严刑伺候,让窦娥蒙冤;而法槌时代,当事人是庭审活动的主体,让双方说事实、摆道理、举证据,法官则是以法律和事实,居中裁判,明断是非善恶。法槌一敲,则是对法律的尊重之感。
在现实的庭审中,有些法官在面对骚乱的庭审秩序,把法槌当做惊堂木来使用,一边敲槌一边大声呵斥,维持法庭秩序,有时候虽出于无奈,但显然这种做法与法庭的庄重和法律的尊严相去甚远,言重一点,与咆哮公堂之徒又有何之别?法槌的功用,在于强化司法活动的权威性、程序性和仲裁性,彰显司法的精神和法律的神圣。因此,在庭审中,每一位法官都应该谨慎对待手中的法槌,且不论是维持法庭秩序,还是宣布开庭、判决、裁定,手起槌落,一槌定音,不容辩驳,这是法律仪式之需,司法权威之要,更是公平正义之意。法官是公平正义之化身,法槌则是运送公平正义之具,法槌在手,重如泰山。因此,法官在敲下法槌之时,应是根据法律和事实之后,遵循内心公平正义的自然法原则而做出的裁量。这样才能敲出公平,敲出正义,敲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不仅仅是法官的权威。
作者单位: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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