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如何认定
2014-05-06 16:18: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董万军 杜东安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参加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的。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没有参与创作活动的人,是构不成合作作者身份的。
合作作品使用的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并且每一个作者都可以对各自创作的部分独立享有著作权,但是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是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
我国的合作作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般来说,在创作一个合作作品之始,是需要合作作者之间进行合意的,在未经任何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将对方对方的作品合入计划合作的作品中的,即使是欲对对方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或补充,也必须征得创作者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了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所谓合作作品的作者是指必须是参与了作品创作的人,没有参加过任何创作的人,便不可以称为合作作品的作者。这里所强调的“参加创作的人”,指的是对该作品的思想立意、创作观点、表达形式等付出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比如构思策划、执笔操作等。反之,假如没有对该作品付出过任何创造性劳动的人,是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的。
任何一部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都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著作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完全可以由参与合作作者来协议确定的。在没有协议,或者协议尚未约定的权利情况下,该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参与合作作者来共同行使的。值得注意的是,可分割作品的修改权是由参加创作的人分别进行行使的。如果出现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的情况,合作人可以按协议来进行分配,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则需按同等份额分配。所谓“对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指的是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前提条件是需要全体合作作者协商一致的,出现任何一种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各个合作作者是没有权力单独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其原因是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任何一个合作作者都是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的,或无正当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作作品使用的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并且每一个作者都可以对各自创作的部分独立享有著作权,但是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是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
我国的合作作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般来说,在创作一个合作作品之始,是需要合作作者之间进行合意的,在未经任何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将对方对方的作品合入计划合作的作品中的,即使是欲对对方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或补充,也必须征得创作者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了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所谓合作作品的作者是指必须是参与了作品创作的人,没有参加过任何创作的人,便不可以称为合作作品的作者。这里所强调的“参加创作的人”,指的是对该作品的思想立意、创作观点、表达形式等付出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比如构思策划、执笔操作等。反之,假如没有对该作品付出过任何创造性劳动的人,是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的。
任何一部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都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著作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完全可以由参与合作作者来协议确定的。在没有协议,或者协议尚未约定的权利情况下,该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参与合作作者来共同行使的。值得注意的是,可分割作品的修改权是由参加创作的人分别进行行使的。如果出现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的情况,合作人可以按协议来进行分配,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则需按同等份额分配。所谓“对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指的是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前提条件是需要全体合作作者协商一致的,出现任何一种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各个合作作者是没有权力单独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其原因是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任何一个合作作者都是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的,或无正当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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