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被指欲打造“万能估价师”
专家呼吁应避免以法律名义过分关注少数利益集团
2014-04-29 14:38:52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郄建荣
一些部门通过立法将其利益最大化一直以来备受诟病,在专家看来,已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资产评估法便属此列。
近日,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联合召开的研讨会上,多位业内资深专家提出,资产评估法应避免以法律的名义为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利益服务。专家们认为,如果资产评估法一定要出台,也应先出台条例,试行成熟后再形成法律。
资产评估立法在国外无先例
资产评估法从开始进入立法程序至今已近8年,2013年9月至10月,该法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截至2013年10月5日,资产评估法草案共收到32412条意见,出乎意料的是,这部看似过于专业的法律的受关注度,居然超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及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等法案。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柴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资产评估法受关注程度还远不止于此。他表示,2012年、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了一审和二审,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两次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近20万条。
柴强认为,这部法律受到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产评估立法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没有先例,也就是说,我国正在起草的资产评估法为我国独创。他表示,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港台地区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至今都没有资产评估法。
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这就牵涉出法律该如何立的问题。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资产评估法备受关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业内专家提出,资产评估法法律自身定位不准。
“资产评估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现实中的评估对象非常广泛,如不动产、机器设备、旧机动车、矿物、艺术品、古董、企业价值等。”在柴强看来,不同的评估对象之间差异巨大,一个评估师不可能对任何一个行业的业务都有能力进行评估。因此,指望一部资产评估法来打造一个万能的估价师并不现实。
首都经贸大学不动产研究所所长洪亚敏教授也认为,资产评估法首先应厘清一个概念,即立法到底是要鼓励专业分工还是鼓励打造万能估价师。
“给人的感觉是,资产评估法二审稿想要把所有估价行业都统领起来,提出要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但是怎么考、考什么?”在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洪玉看来,这几乎不可能实现。刘洪玉认为,房地产、土地、机器设备、机动车等行业差别巨大,很难一起考。“国际上评估的分类很细,所以指望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很难实现。”刘洪玉说。
专家认为立法时机尚不成熟
事实上,对于资产评估法,专家的质疑远不止这些。有些专家甚至认为,目前,立法时机并不成熟。
“经济领域的立法,首先是要存在市场失灵现象,而从估价行业来看,眼下并没有出现这种现象,所以不需要、也没必要靠立法来管制这个行业。”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副主任张秀智说。
张秀智认为,政府如果认为有必要立法,也应该是在所有相关部门一起协调之后,不存在争议的时候再启动立法。她透露,对于目前正在起草的资产评估法,事实上大多数部门并不赞同,少数利益集团可能受益最大。“从目前草案中的多条规定都可以看出,法律确实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她说。
张秀智表示,在我国估价行业总体上是比较小的行业,属于特殊行业,“特殊行业更容易被少数利益集团所控制。”她建议,资产评估法应高度警惕这一现象。
柴强表示,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有其特定所指,即国有资产评估,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资产评估随国有资产改制而产生,但是国有资产改制的大潮已经过去。”柴强说,早在1999年国务院就专门成立了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对评估专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并最终确立了建立注册会计师、法律和不动产评估三大中介服务平台,同时还下发通知,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三师统管”,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税务代理管理中心“三会合并”。
还有专家表示,事实上,资产评估早在1999年国务院清理整顿时已定论属于会计业务范畴。同时,发达国家和地区没有类似于我国的“资产评估”,有的主要是企业价值评估,该业务通常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这也是多位专家质疑资产评估法定位不准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议先出台条例再考虑立法
专家在质疑立法时机不成熟的同时,也提出了他们的建议。业内资深专家杨向群认为,目前,可分两步走,即先出台资产评估条例,待条例实施成熟后再形成法律。
杨向群提出,某些协会领导“为会员谋福利可以理解,但是通过立法来维护利益并不可取。”杨向群直言,只有涉及基本经济制度的层面,才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评估的实质是出具专家意见,对专家意见的管理,不应通过立法来实现。
“如果立法一定要出台,建议不要过于匆忙,可分两步走,即先通过国务院出台条例,试行成熟后再考虑立法。”杨向群说,在试行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以法律的名义为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利益服务。
近日,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联合召开的研讨会上,多位业内资深专家提出,资产评估法应避免以法律的名义为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利益服务。专家们认为,如果资产评估法一定要出台,也应先出台条例,试行成熟后再形成法律。
资产评估立法在国外无先例
资产评估法从开始进入立法程序至今已近8年,2013年9月至10月,该法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截至2013年10月5日,资产评估法草案共收到32412条意见,出乎意料的是,这部看似过于专业的法律的受关注度,居然超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及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等法案。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柴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资产评估法受关注程度还远不止于此。他表示,2012年、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了一审和二审,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两次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近20万条。
柴强认为,这部法律受到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产评估立法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没有先例,也就是说,我国正在起草的资产评估法为我国独创。他表示,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港台地区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至今都没有资产评估法。
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这就牵涉出法律该如何立的问题。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资产评估法备受关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业内专家提出,资产评估法法律自身定位不准。
“资产评估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现实中的评估对象非常广泛,如不动产、机器设备、旧机动车、矿物、艺术品、古董、企业价值等。”在柴强看来,不同的评估对象之间差异巨大,一个评估师不可能对任何一个行业的业务都有能力进行评估。因此,指望一部资产评估法来打造一个万能的估价师并不现实。
首都经贸大学不动产研究所所长洪亚敏教授也认为,资产评估法首先应厘清一个概念,即立法到底是要鼓励专业分工还是鼓励打造万能估价师。
“给人的感觉是,资产评估法二审稿想要把所有估价行业都统领起来,提出要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但是怎么考、考什么?”在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洪玉看来,这几乎不可能实现。刘洪玉认为,房地产、土地、机器设备、机动车等行业差别巨大,很难一起考。“国际上评估的分类很细,所以指望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很难实现。”刘洪玉说。
专家认为立法时机尚不成熟
事实上,对于资产评估法,专家的质疑远不止这些。有些专家甚至认为,目前,立法时机并不成熟。
“经济领域的立法,首先是要存在市场失灵现象,而从估价行业来看,眼下并没有出现这种现象,所以不需要、也没必要靠立法来管制这个行业。”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副主任张秀智说。
张秀智认为,政府如果认为有必要立法,也应该是在所有相关部门一起协调之后,不存在争议的时候再启动立法。她透露,对于目前正在起草的资产评估法,事实上大多数部门并不赞同,少数利益集团可能受益最大。“从目前草案中的多条规定都可以看出,法律确实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她说。
张秀智表示,在我国估价行业总体上是比较小的行业,属于特殊行业,“特殊行业更容易被少数利益集团所控制。”她建议,资产评估法应高度警惕这一现象。
柴强表示,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有其特定所指,即国有资产评估,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资产评估随国有资产改制而产生,但是国有资产改制的大潮已经过去。”柴强说,早在1999年国务院就专门成立了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对评估专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并最终确立了建立注册会计师、法律和不动产评估三大中介服务平台,同时还下发通知,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三师统管”,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税务代理管理中心“三会合并”。
还有专家表示,事实上,资产评估早在1999年国务院清理整顿时已定论属于会计业务范畴。同时,发达国家和地区没有类似于我国的“资产评估”,有的主要是企业价值评估,该业务通常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这也是多位专家质疑资产评估法定位不准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议先出台条例再考虑立法
专家在质疑立法时机不成熟的同时,也提出了他们的建议。业内资深专家杨向群认为,目前,可分两步走,即先出台资产评估条例,待条例实施成熟后再形成法律。
杨向群提出,某些协会领导“为会员谋福利可以理解,但是通过立法来维护利益并不可取。”杨向群直言,只有涉及基本经济制度的层面,才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评估的实质是出具专家意见,对专家意见的管理,不应通过立法来实现。
“如果立法一定要出台,建议不要过于匆忙,可分两步走,即先通过国务院出台条例,试行成熟后再考虑立法。”杨向群说,在试行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以法律的名义为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利益服务。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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