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2014-04-29 11:01:00
     中国法院网讯  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规定》第14条、第15条专门对书面审理进行规定:一是规定合议庭人员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二是强调书面审理的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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