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汽车公司是否有权扣留车辆合格证
2014-04-24 10:38: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洪涛
  【案情】

  2012年8月12日,黄某向某汽车公司签订一份车辆买卖合同,黄某向某汽车公司购买一辆重型货车用于长途营运。双方约定车辆总价为36万元,黄某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16万元,某汽车即应将车辆交付给黄某,其余20万元由黄某向银行贷款,由银行直接将贷款汇入某汽车公司账户。黄某根据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了16万元首付款,某汽车公司也将车辆交付给了黄某。2012年8月15日,黄某发现自己接收的车辆资料中,缺少车辆合格证,导致车辆无法上牌营运,遂向某汽车公司索要。而此时某汽车公司接到银行通知,由于其总行政策调整,黄某的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某汽车公司遂要求黄某付清余款20万元,否则拒不交付车辆合格证。

  【分歧】

  对于某汽车公司是否有权扣留车辆合格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支付车辆购买款是黄某应尽的合同义务,在黄某未付清车辆购买款的情况下,某汽车公司有权扣留车辆合格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合同约定,黄某支付首付款16万元后,某汽车公司即应交付车辆,而交付车辆合格证是交付车辆的当然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附随义务,某汽车公司无权扣留车辆合格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合同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 本案中,黄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黄某支付首付款16万元后,某汽车公司即应交付车辆。此处虽未特别指出需一并交付车辆合格证,但如果某汽车公司不向黄某交付车辆合格证,将导致车辆无法上牌营运,以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违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某汽车公司单纯交付车辆并不能构成适当、全面地履行交付义务,其向黄某交付车辆合格证应是其交付车辆义务的当然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附随义务。而黄某支付20万余款的义务在某汽车公司交付车辆义务之后,如果某汽车公司不全面、适当地履行交付义务,其也就无权要求黄某支付20万元余款,故某汽车公司无权扣留车辆合格证,其不能以此为手段要求黄某支付剩余购车款。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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