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销售假冒"三星""小米"手机分获刑罚
2014-04-23 15:56:01
中国法院网讯 (海宣) 假冒“小米”、“SAMSUNG”等品牌手机在电子市场销售,2个月销售30万余元。4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24岁辽宁男子罗志强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判处25岁河南男子吴昊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2万元。此案系海淀法院开展“三合一”审判以来,公开宣判的涉及侵犯名牌手机商标权的一起典型案件。
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罗志强雇佣被告人吴昊等人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电子城三层的柜台销售“小米”、“SAMSUNG”等品牌手机,其中“小米”、“SAMSUNG”品牌手机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
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罗志强、吴昊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柜台内起获“SAMSUNG”牌手机37部;从被告人罗志强位于海淀区正白旗暂住地起获“小米”牌手机11部。经认定,上述手机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万余元。
据被告人罗志强供述,2012年大学毕业后来到北京中关村打工的,开始是给别人打工,从2012年3月份其开始自己干。后来发现卖假货比真品挣钱更快,所以就开始销售假冒手机。跟他一起干的还有吴昊等三人,都是他雇的人。他都是从深圳的上家拿货,商标就是购买假手机时给带的,购买假手机主要是中关村的商户,再由商户卖给消费者。罗志强表示,他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就是想多挣点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志强伙同被告人吴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志强系雇主,负责进货、记账等工作,系主犯;被告人吴昊系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本案部分涉案商品未被销售即被执法人员查获,故被告人罗志强、吴昊的行为均系部分犯罪未遂,其中,被告人吴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被告人罗志强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昊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当天,中关村电子商会组织了中关村科贸、鼎好等各大手机卖场的商家前来旁听了宣判。宣判后,商家纷纷表示深受教育,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坚决不做此类违法犯罪的活动。
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罗志强雇佣被告人吴昊等人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电子城三层的柜台销售“小米”、“SAMSUNG”等品牌手机,其中“小米”、“SAMSUNG”品牌手机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
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罗志强、吴昊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柜台内起获“SAMSUNG”牌手机37部;从被告人罗志强位于海淀区正白旗暂住地起获“小米”牌手机11部。经认定,上述手机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万余元。
据被告人罗志强供述,2012年大学毕业后来到北京中关村打工的,开始是给别人打工,从2012年3月份其开始自己干。后来发现卖假货比真品挣钱更快,所以就开始销售假冒手机。跟他一起干的还有吴昊等三人,都是他雇的人。他都是从深圳的上家拿货,商标就是购买假手机时给带的,购买假手机主要是中关村的商户,再由商户卖给消费者。罗志强表示,他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就是想多挣点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志强伙同被告人吴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志强系雇主,负责进货、记账等工作,系主犯;被告人吴昊系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本案部分涉案商品未被销售即被执法人员查获,故被告人罗志强、吴昊的行为均系部分犯罪未遂,其中,被告人吴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被告人罗志强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昊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当天,中关村电子商会组织了中关村科贸、鼎好等各大手机卖场的商家前来旁听了宣判。宣判后,商家纷纷表示深受教育,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坚决不做此类违法犯罪的活动。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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