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张网捕鸟触法网 非法狩猎获拘役
2014-04-17 09:11: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口频道 | 作者:叶玲
  在荒田架设粘网,利用录音机播放鸟叫的声音诱鸟,将被缠住的鸟抓进鸟笼里。殊不知,捕获的鸟类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近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知农民设网捕鸟案,以被告人韦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2013年9月25日,韦某伙同7人到湖口县城山镇富源村捕鸟,韦某用粘网和竹子,在荒田里架起粘网25张,并在粘网旁边放置录音机播放鸟叫的音乐诱鸟。鸟飞到网上被缠住后,韦某用手抓进鸟笼里,并将鸟分类卖给陆某,再由陆某骑摩托车把鸟送到城山镇团墩村14组石某家老房子后面的鸟棚处,交给专门的养鸟人韦某(在逃)和龙某夫妇养殖。因为在富源村抓到的鸟较少,10月5日,韦某带25张粘网来到团墩村韦某养鸟的地方居住,并在鸟棚周边用同样的方法捕鸟。直至2013年10月9日晚上,韦某被湖口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在这期间韦某共计捕鸟1088只,其中“禾花”鸟10只,“红雀”鸟87只,杂鸟991只。经江西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禾花”鸟学名为黄胸鹀,“红雀”鸟学名为栗鹀,杂鸟学名分别为红尾伯劳和树鹨,其中红尾伯劳为江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陆地野生动物。以上四种鸟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每年的4月至11月为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捕期。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人类共同的家园。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